民事庭8大著數2025!(震驚真相)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民事庭2025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籲。 本案的重要意義,在於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 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 庭別法官姓名現辦事(職)務承辦專業案件類別其他簡易庭李欣恩彰化簡易庭公股審判廖政勝彰化簡易庭正股審判楊鑫忠1.北斗簡易庭明股審判。 庭別法官姓名現辦事(職)務承辦專業案件類別其他民事執行處簡燕子1.民事執行處庭長,綜理該庭行政事務。

民事庭: 法官名錄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民事庭: 民事審判庭

此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調解,至於事件在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中,也可以經雙方同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在另一方面,傷者所蒙受的損害,例如因傷而不能工作,這金錢上的損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痛楚,都可以用民事起訴,索取賠償。 如果被告願意作出合理的賠償,原告可以撤銷控訴。 民事庭 相反的,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權取消訴訟,而且,一旦被檢察官傳訊出庭作證,事主如果拒絕,可以被判藐視法庭罪。

  •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 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 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
  •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兩造當事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於必要時,並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訴訟。 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民事簡易庭管轄,該二類案件有時在進行訴訟前,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方進入審判程序。 如果調解成立,那案件便會終結,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覈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民事訴訟在起訴之前,有部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必須先經調解,這些事件叫做強制調解事件。

民事庭: 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出庭會發生什麼事?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電視連續劇《西安事變》由西影廠和中央電視臺文藝中心影視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視電視劇頻道播出。 在該劇中描寫的真實人物國民黨將領馮欽哉,有炸燬煤礦、行賄錢大鈞、隨手槍殺少將江天正等情節。

民事庭: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何時提出?多久後開庭?訴訟費用多少?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民事庭2025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民事庭: 民事案件的官司如何提告?

又如果對方再繼續到營業場所公然侮辱的行為,也可提出給法院參酌,而且甚至可認為是以違反善良風俗之方法損害您的營業利益,請求相當於營業損失數額的賠償。 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民事庭: 民事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民事庭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民事庭: 淺談如何告人-10 民事調解庭

曾有夫妻關係,確實容易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 被告最好能積極舉證已支付相當金額購買房屋,且不知債務人有欠債之事實,答辯狀就以此方向撰寫,寄給法院、原告各一份。 第1項: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2項: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77-24條第2項、第77-25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

民事庭: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

調解程序進行中應注意之事項1.調解程序由簡易法庭法官行之,但一般均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二至三人先行調解,俟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再報請法官到場。 2.當事人於收到調解期日通知後,應遵期到場,如無正當理由不遵期到場,法院可裁處三千元以下之罰鍰。 3.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4.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應盡量陳述雙方爭執之所在及解決紛爭之想法,以讓法院酌擬平允之方案,如有必要,法院在調解程序亦可調查證據。 另外,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可將事件通知該第三人,命其參加。

調解程序既可節省訴訟的勞費,又可以維持雙方當事人和諧,調解書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使人民的權益可以獲得確實的保障,民眾在起訴前可多加利用調解程序謀求紛爭的解決。 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 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民事庭: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不合於前述簡易訴訴程序原則的第1項或第2項情形的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和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雙方已經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庭2025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 前述強制調解案件,有以下情形者,可例外不先經調解程序,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0三條、第四0六條第一項)。

民事庭: 民事簡易訴訟與刑事簡易判決處刑

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民一庭是民事庭,主要負責民事案件,一般是“民一”;民二庭是商事庭,主要負責商事案件,一般是“民二”;民三庭是知識產權庭,主要負責知識產權方面的案件,一般是“民三”。 大部分的民眾都極少走進法院或地檢署,因此當遇到不得不的去開庭的狀況時,往往會不知所措,甚至聽信謠言,選擇不予理會,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有鑑於此,本文特別介紹開庭最重要的五件事情!

民事庭: 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區別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民事庭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民事庭: 民事法與刑事法的分別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民事庭 民事庭2025 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原則上,關於財產權的紛爭是依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的多寡,或依事件之性質之繁簡與當事人的意思等為區分,分別適用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與通常訴訟程序。

經法院判決後,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時,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 但因為實務操作簡易案件的效率較高,當收到檢察官的簡易判決處刑書時,法官可能已經下判決了,因此建議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直接向地方法院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宣判,掌握案件的進度,否則就只能透過上訴救濟了。 1.一般來說,「被告答辯狀」僅是對方所提出的意見,但最後的判決仍是由法院依照原告和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述所得出的心證作成。 所以因為您的刑事部分已經成立,這時您可以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民事庭: 法律知識庫

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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