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留職停薪條文8大好處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勞基法留職停薪條文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 列印之資料為之。 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有關無工作收入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之認定資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採計標準、申請失業給付請求權時效計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得否同時請領其他給付及年資計算等疑義乙案。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留職停薪條文: 申請情形 僱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 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 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僱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僱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