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2條詳細攻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此,A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仍以原加班事實發生時間點給付加班費之規定,請求僱主給付2018年3月24日週六休息日4小時出勤之加班費,僱主則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計算規定,給付4小時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題目中,A與僱主於2018年3月31日約定同年3月12日平常工作日加班2小時、3月24日週六休息日加班4小時,以補休方式替代加班費給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於勞工發生加班事實後,始得由勞僱雙方約定補休之規定。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彈性:延長工時,一個月54小時,每三個月仍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勞工30人以上,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註: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起(正常工時+延長工時4小時後,也就是連續工作第12小時0分01秒起算),於二十四小時內,開始計算通報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上述各項原因,除皆肇因於「天災」或「事變」導致外,更有「急迫、緊急、臨時且不可預期」之特性;由於上述情境,皆屬於分秒必爭的狀況,故尚難以期待僱主以臨時調度人力即可因應,是以上述情境中,確有產生使工作超過法規時間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法令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工會同意權與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無涉,所稱O山工會不合理訴求,無礙違規事實認定。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