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9條詳解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1﹞僱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1﹞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一章 總 則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可謂是勞動法防守端中最為重要的法律,其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深受社會與經濟發展影響,在勞僱關係實務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對此,勞動部強調,僱主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