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人壽經代專區15大優點2026!內含安達人壽經代專區絕密資料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而於本契約約定之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檢驗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前十月保經代通路貢獻新契約保費第一大的公司是安聯人壽,有213億元,去年同期安聯人壽在保經代通路亦是以近216億元,拿下第一大,業績相去不多,且保經代佔安聯前十月新契約保費451億元的47%,銀行通路貢獻近151億元保費,佔33.5%,安聯人壽自家業務員則貢獻近87億元保費。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成功扣款,推定要保人同意續保。 安達人壽經代專區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安達人壽經代專區: 安達理賠服務的優勢 註2.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其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安達人壽經代專區 註5.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註4.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傷害失能保險金」。 註3.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投保時之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及投保之繳費年期所對應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註2.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其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外,另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下列給付比例,按月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安達人壽經代專區: 行銷通路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安達人壽經代專區 若累計已申領前述各項保險金之總額超過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 「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