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扣繳8大優點2026!專家建議咁做…
第一種為扣(向納稅義務人扣取)、第二種為繳(扣取後限期向國庫繳清)、第三種為申報(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扣、繳)。 法扣繳 同法第一百十四條對於未盡三種義務之全部者,處以依稅額倍數計算之罰鍰(第一款),對於僅未盡其中第三種義務者,處以依稅額成數(比例)計算之罰鍰(第二款),對於已盡第一種義務而未盡第二、三種義務者,情形最為嚴重,卻無罰鍰規定。 實務上認此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政部七十四年臺財稅字第二四○七三號函),意謂此時構成犯罪,但此種犯罪須出於故意(稅捐稽徵法就此無處罰過失之特別規定),與行政罰(包括罰鍰)不以出於故意為限者,截然不同。 如甲因過失,未盡上述三種義務中之後二種義務,乙因過失,僅未盡其中最後一種義務;則甲既無刑罰,亦無行政罰;乙因多盡一種義務,反須面臨可能多至「天文數字」(依稅額成數計算,而無上限)之罰鍰處分,變成「守法多,喫虧多」。 又如上例中之甲係出於故意者,固應構成犯罪,但刑事法院可選科自由刑,亦可選科一千元以下一元以上之罰金,更可宣告緩刑了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乙雖係過失而非故意,其罰鍰金額則硬性規定至少為一千五百元或七百五十元,多則可至「天文數字」,變成「過失重於故意」。 此項規定,乃係就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並將扣繳之稅款如數繳納國庫,僅未依限辦理填報手續所為之處罰。 至於實務上,或有公司另外給與義交個人酬勞而取得其收據或印領清冊,帳列營業成本之「工程費用」者;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項、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三項規定訂定之。 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應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本法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十五扣繳率申報納稅。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 有關扣繳稅款的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為基礎。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準適用。 法扣繳: 個人:按20%申報納稅 隨著資訊發展,早期購買國外勞務的規定,套用到目前生活中無所不在電子勞務上,課稅效果不彰。 所以在民國105年財政部開始推動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重點為無形電子勞務交易,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但是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法人則與一般勞務規定相同,相關使用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的費用認列、扣繳及申報規定,請詳嘉威月刊第44期第28頁。 至於實務上,或有公司另外給與義交個人酬勞而取得其收據或印領清冊,帳列營業成本之「工程費用」者;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薪資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或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 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已經沒有財產,沒辦法全部滿足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如果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債權人就會向法院提出聲請,採用「強制執行扣薪」的方式,每個月扣掉一部份的薪水,用來還債。 當然,債權人必須繳交一部份的金額給法院,作為執行費用。 法扣 就是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也就是常聽到的「法扣薪資」。 這是法院強制執行是債權人拿回金錢的一種方式,如果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沒有表示異議。 法扣繳: 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追加時,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給付權利金或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參照「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第四點及第六點來作判斷,由於營利事業與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交易的方式非常多元,因此在判斷上要多查詢財政部是否有類似交易的範例發布,以免作成錯誤判斷。 該分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所轄稽徵機關查覈,並應於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