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440條2025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440條: 劉芳茵 律師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 …民法§440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註 二:最高法院93年03月18日93年度臺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92年05月15日92年度臺上字第990號民事判決參照。 至於關於房屋之自然損害,如果未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的話,當然要由房東負責維修;但依《民法》 民法440條 437條,房客有通知房東的義務,如果沒有通知,而使得損害擴大,房客要負責賠償。 民法440條2025 但如果房客已經通知,而房東拒不修理時,房客可終止租約或自行僱工修理,而於兩年內向房東要求修理費或抵繳房租。
- 若遇到不繳租金也堅持不搬離的房客,則房東另可於終止租約後依民法第455、767條的規定向法院訴請房客返還房屋,並連同搬離前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一併要求房客給付。
-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註三:參蘇永欽著,物權法定主義鬆動下的民事財產權體系,第116頁,刊於月旦民商法雜誌,2005年6月第8期。
-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佔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佔有人對於使其佔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佔有。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民法440條: 房客欠租時,房東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註七: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參照。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佔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440條2025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民法440條: 房東警告「傢俱上的保護膜不能撕」,網友聽了全傻眼!租房藏陷阱,過來人勸不撕下場更慘
「在淨零碳排的議題出現後,業者們正面臨綠建材創新研發的困境。」策進會數位轉型研究院分析師杜念庭表示,裝潢與建材業者對於不同生物炭的物理性、安全性,以及與異材質混搭後的吸濕、除臭、抗噪等功能表現相當關注。 走出第一階段的木酢液之路,「木酢達人」團隊對生物炭藍圖的起點,是一場2020年底與資策會顧問的燒腦會議。 「我以為我的願景已經很大了,但他們說還不夠。」陳偉誠表示,團隊過去試著推動生物炭在臺灣的應用,企圖學日本從農業切入,但礙於法規與產業特性,停滯多年。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若公告後您仍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視為同意接受增修版規範。 民法440條 會員在發表文章之前,確認所發之內容(如圖片)未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
民法440條: 民法第426-2第1項以及第440第3項是強制規定嗎?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440條: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表面上這兩個條文有所牴觸,換句話說,如依民法規定,房客欠租達2個月後經催告仍不付房租就可終止,但土地法則規定,房客可以主張用擔保金抵充,經抵充後仍積欠達2個月以上後經催告仍不支付租金,房東纔可以終止。 以本案例而言,如依民法規定,房客「可以」欠租2個月,但如依土地法規定,房客「可以」欠租5個月,因此,司法實務向來認為:民法的規定用在定期租約(一定租期內欠租時),土地法的規定用在不定期租約欠租情況,各有各的適用情況。 按 所謂融資性租賃,係指租賃公司應承租人之要求,購入租賃標的物,以融資方式出租予承租者使用而言,其特色,在於租賃公司基於融資之目的,為承租人取得物品 之所有權,再將該物交付與承租人使用收益。 如承租人先行購買物品取得所有權後,因須融通資金,嗣將該物售予租賃公司,並與租賃公司訂立融資性租賃契約,取 得使用該物之權益,此種情形,亦可謂融資性租賃。 此種交易行為,雖以融資購買租賃物為先,卻以租賃之意思成立契約,其「法律上之性質並非消費借貸」。
民法440條: 律師回答: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民法440條: 民法440條第二項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民法440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440條: 法律教室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59條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第 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押金(押租金)是房客交給房東的保證金,用來擔保租賃關係中房客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 依照租賃契約,房客有準時給付租金的義務,房客如果積欠房租就違反了租賃契約,房東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除相當的金額作為欠租的補償,不需要另行向房客起訴請求賠償。
民法440條: 法律論壇
則被上訴人於解約前,苟因該房地價格上漲,而以較當初賣與上訴人為高之價格出售該三戶房屋,而獲有轉售之利益者,依上說明,由該外部客觀情事觀之,該項利益是否非屬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不履行債務所失之利益? 原審未遑詳究,逕以上訴人不能證明其所失利益,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尚嫌速斷。 而定金依其作用之不同,可分為證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及立約定金。 上述各種定金,非必各不相涉,互相排斥,交付一種定金,而兼具他種作用者,事恆有之,應依契約之文字及當事人之真意決定之。 似未經兩造於前案即第一二六號判決事件中,列為重要爭點,並由兩造為充分之攻擊防禦,及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作成判斷,有該判決足憑(臺北地院卷一二~一六頁)。 如果無訛,則該第一二六號判決對於定金性質理由所作之判斷,尚難謂有爭點效。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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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民法440條: 民法440條任意規定
按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覈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99條定有明文。 申言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者,適用該法之規定,而促參法對於公共建設甄選投 資廠商之程序,業另有規定,故機關辦理公共建設之OT案,得以促參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與政府採購法第99條並無衝突(註二)。 按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 稱)第8條第5款所明定。 本案所稱OT, 即屬「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者,若其又為促參法第3條第1條所稱公共建設,機關自得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規定之程序,辦理投資廠商之甄選(註一)。
民法440條: 民法第440條有關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達2個月以上之規定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固為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此屬任意規定,當事人非不得以契約排除之。 系爭租約及切結書既約定,陳啟瑞未給付租金時視同租約當然終止,被上訴人即無須踐行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契約之程序。 二、近期實務見解 甲說:按承租人支付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現行規定「兩期之租額」,其所為「期」,究係指計算租金之時間單位,抑係約定支付租金之時期,適用上易滋疑義,且依約定有以一週為一期者,有以一月為一期者,亦有以一季或一年為一期者,其兩期之租額,多寡懸殊。 若一律以兩期租額為準,亦顯不公平,按房屋租賃,其租金通常按月支付,爰將「兩期」修正為「二個月」。
民法440條: 房東可不可以提早解約?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440條2025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440條2025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