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草案2026全攻略!(震驚真相)
本院與基督教協同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臺南市私立南光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新化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國立屏東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本院與新北市板橋高級中學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國民法官法草案: 五、 草案第112條規範強度不足,似難與國民法官法案件以人證之調查為審判重心之原則相符: 由於我國之辯護人並無調查權,且被告對己涉案事實也最清楚,因此於實務上大多數情況,辯方之證人係由被告基於前述為己蒐求有利證據之權利覓得並偕同前往辯護人之事務所,接受辯護人訪談以確認是否具備證人適格乃至能否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進而,若為貫徹本項禁止規範,勢必將其解釋為證人於接受辯護人面談前,被告亦不得與其有所接觸,從而究竟能有多少辯護人能在沒有調查權之現狀下為其被告覓得有利證人? 一言蔽之,被告既有為己蒐求有利人證之權利,復應受辯護人實質有效之辯護協助,則豈有於辯護人為辯護所需而為其蒐求人證時不得在場之理? 國民法官法草案 目前司法院與法務部推動《國民法官法》不公開又不透明的施政風格,編列再多宣導預算也無法達成政策溝通的目的。 聯盟呼籲朝野立法委員善用審查預算,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回應民間訴求,從落實公開透明原則開始,推動《國民法官法》二年後正式施行的準備工作。 本院與臺中市立至善國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108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108年「逗陣繞法院」廉政宣導活動,向民眾進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宣導。 108年4月25日至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辦理108年度第1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選任程序、審理程序及交流座談會。 本院與桃園市立永豐高中共同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校園推廣計畫」之校園模擬法庭活動,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協助辦理。 法官雖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跟一般人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專業法官坐在一起審判,讓法官可以發揮專業,人民可以把社會的感覺帶進法院,期望判決可以比較符合期待。 也就是說,在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所組成的審判庭當中,只要有6個人認為被告應處極刑,那麼,被告將難逃死刑判決。 在目前職業法官不時出現判決「殺人者無罪」的狀況下,未來國民法庭一旦啟動,這類「殺人無罪」的狀況預料將有所降低。 目前已完成三讀的《國民法官法》關鍵條文,在「法案名稱」部分,已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 107年8月22日至法官學院為「107年第3期中學教師法律教育研習營(初階班)」講授「國民參與審判」課程。 107年8月29日至法官學院為「107年第4期中學教師法律教育研習營(初階班)」講授「國民參與審判」課程。 國民法官法草案: 國民法官拚三讀 被告判刑採參審 這個條文的立法理由說明,被告本身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原則上不如檢察官、辯護人的專業,因此不宜在場以免對證人陳述造成不當的影響。 但是,對於案件的事實經過,沒有任何人比被告本人更重視或更瞭解案情,如果被告本人不能夠在面談證人時在場,就如同過去被告本人不能夠閱覽卷證一樣,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也沒有辦法發現事實真相,更會導致辯護人無法真正提出有利於被告,且有助於發見真相的詰問證人問題。 為落實教育訓練,讓審、檢、辯及人民都得以實際理解《國民法官法》之制度,目前政府推行「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尤其值得關注。 政府應公開模擬評議程序以及相關書面文件(起訴書、檢辯雙方之書狀等),並研擬全程直播、錄影,使即使未能親身參與之人民,亦能透過觀看直播或錄影之方式理解《國民法官法》之程序,以期能最大化地使各界實際理解制度。 107年5月3日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邀請日本早稻田大學酒巻匡教授及井上正仁教授分別以「裁判員案件之公判前整理程序與審理」及「裁判員審理與上訴」進行專題演講。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因前二條之規定解任者,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備位國民法官依序遞補之;備位國民法官所生缺額,由序號在後之備位國民法官遞補之。 三讀條文明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依上所述,當事實內容尚不確定,與陪審團同為素人的國民法官,可能會以「證據導向」的風格進行評議,需要透過檢視、討論證據建立具有共識的事實版本。 106年9月21日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12次會議,討論法院命證據開示之裁定、違反開示命令之處理等。 國民法官法草案 107年5月17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司法及法制政策小組召開第6次小組會議,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