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載貨規定2025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 前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八十三條之三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
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第七十三條 申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者,應檢同左列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一、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登記書。 二、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五張。 第三十七條 汽車丈量量計方法,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長:自前保險桿至車尾最末端之長度。

十、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性,採直立或平放,並應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 三、裝載物品之長度自曳引車第五輪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前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一公尺;自拖架輪軸中心線至裝載物品後端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 運輸署發言人提醒貨運業人士,應詳閱守則的內容,以知悉現行法例中有關運載貨物的要求,和遵守有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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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一二人。
  •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
  • 依前二項規定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仍應依第一項前段
    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

六、伸臂、升降裝置、屈折裝置、平衡裝置、工作臺及其他作業裝置有無
異常。 七、油壓泵、油壓馬達、汽缸、安全閥及其他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八、電壓、電流及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九、車體、操作裝置、安全裝置、連鎖裝置、警報裝置、方向指示器、燈
號裝置及儀表有無異常。 人民團體、民間機構或私立學校申請自用大客、貨車牌照者,除人民團體中之政黨外,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予發照: 1.

第九十七條[函釋] 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 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 全距離。

機車載貨規定: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僱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二、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遊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僱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 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 僱主對吊籠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二、吊臂、伸臂及工作臺有無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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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95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機車載貨規定 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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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函釋] 國際駕駛執照之換領及簽證,依下列規定:
一、已領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於有效期間內,得憑原駕駛執照向公 機車載貨規定2025 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同等車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二、換領國際駕駛執照,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原駕駛執照。 三、持有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我國境內作三十天以內之 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 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簽證。 四、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 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之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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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
、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公路總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 業務範圍分為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提供民眾便利且安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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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第八十七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 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覈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覈定之載重量,兼載客、 貨時不得超過覈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 ,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 不須裝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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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機車載貨規定2025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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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函釋]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應考者,
其考試資格應予取銷,已考領駕駛執照者無效,由公路監理機關註銷並
追繳之。 機車載貨規定2025 託人代考者,取銷報考人之考試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
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查獲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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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 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 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第八十條之一 政府機關(構)專供治安、防疫、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
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覈定,比照前條
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 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支柱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之鬆弛狀況。 四、基腳(礎)之沉陷及滑動狀況。 五、斜撐材、水平繫條等補強材之狀況。 僱主對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除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外) 應每
年就裝置之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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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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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 但上坡車尚 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 行上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 機車載貨規定 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 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 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機車載貨規定2025 僱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
施檢查一次:
一、構造部分之磨損、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度。

機車載貨規定: 牌照申領審核規定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 但提供行 車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
運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

機車載貨規定: 貨物裝載上路規定

僱主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對置於瞬間
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應實施各
部安全狀況之檢點:
一、過捲預防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 二、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 僱主對異常氣壓之輸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一、對輸氣設備初次使用或予分解後加以改造、修理或停用一個月以上擬
再度使用時,應對該設備實施重點檢查。 僱主對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但在單行道準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 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機車載貨規定2025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
五十立方公分之機車停放。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
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二、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僱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
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機車載貨規定2025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 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 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 機車載貨規定2025 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 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 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故舉凡中獎金額或獎項年度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整,主辦單位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中獎者,屆時中獎人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交通部表示,隨著罰鍰上限的增加,所以也在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後,並依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情形,按新罰鍰上限,修正相關違規的裁罰基準。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第十九條[函釋]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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