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交通法規6大分析2025!(震驚真相)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後方駕駛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對事故的發生有 機車交通法規 30% 過失責任,阿亮則有 70%。 阿明無照駕駛,行車過程中遭到後方有照駕駛的阿亮追撞,經車禍鑑定後確認阿明肇責比為 0%,阿亮則為 100%。 一、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三、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

  • 「指 69」、 「指 69.1」 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69.2」、「指69.3」用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 汽車的舊車與購買新車之車主,須為同一人、本人之配偶或二等親子內的親屬,而2021年1月8日開始的新條例對於機車則「取消」新車車主與舊車車主間的限制,不需要本人、配偶或親屬關係。
  • 另可於道路上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道。
  •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加裝聯結器(貨車兼供曳引)1.非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出廠證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載明有總聯結重量者。 機車交通法規2025 V :行走速率,一般使用一公尺/秒,學童眾多地點使用零點八公尺/秒,盲人音響號誌處使用零點五公尺/秒。 四、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線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線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由閃光號誌轉變為行車管制號誌時,應有三秒全紅時間,再循序轉換。 (二)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一)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路面為準。

機車交通法規: 機車駕訓班補助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機車交通法規202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機車交通法規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對角線向左下或向右下箭頭黃燈,表示燈號下方之車道即將禁止使用,在該車道行駛之車輛,應以安全方式變換至箭頭所指方向之鄰近車道。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為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十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

機車交通法規: 汽車宅

高公局分析,依歷次春節連假國道車流特性研判,除夕前以返鄉南向車流為主,初一至初三以旅遊南向車流為主,初三至初七以旅遊及收假北向車流為主,初八則為收假北向車流。 Dec 23 Yamaha 6代勁戰MotoGP版限量逆輸入日本! 近日,日本官方預告「勁戰Monster Energy Yamaha MotoGP Edition」將於2023年1月30日… Dec 23 『影片』如果說EQE 43它訴求的是一種AMG的純電性能「豪奢」表現,那這部EQE 300,則是純電版本在全速域加速中的豪華舒適體現….. Dec 23 【試駕直擊】2022 Mercedes-EQ EQS 450+ PIONEER先鋒版試駕! 這輛新的特仕車有著專屬外觀跟內裝元素來妝點,不過最讓臺灣消費者羨慕的地方,應該還是引擎蓋下的1….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烏俄戰爭開戰至今超過10個月,世界各國有不少志願軍加入戰線,而烏克蘭更是堅持抵抗俄羅斯大軍侵略。 臺灣與烏克蘭因為對彼此處境感同身受,這一年來交流不斷。 對於我國近期輿論焦點「兵役制度」,其實多年前烏國也曾有類似討論,當局當機立斷改革,才能迅速集結大批作戰人員牽制俄軍。 看看這輛改裝機車,前輪的煞車卡鉗、車頭大燈還有排氣管,是目前最常被改裝的3大項目,改裝機車即使合乎法規騎上路,常因為員警法規認知不足引發衝突。

機車交通法規: 法規及行政規則

十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應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909高可見度服裝—試驗法及要求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反光服裝(背心)。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出廠已逾一定年限以上之汽車,經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汽車所有人確認切結報廢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汽車所有人具有同一型式之汽車在五輛以上或汽車修理廠備置新品引擎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預備引擎使用證。 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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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覈定後公告實施。 (二)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 六、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得附設於行車管制號誌、行人專用號誌。 獨立採用柱立式者,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機車交通法規: 交通法規

十四、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三、幼童專用車不得設立位,其幼童座位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 機車交通法規2025 機車交通法規 二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機車交通法規: 機車改裝「這設備」 不需登記不違法

日前就能發生,因轎車停在十字路口 10 公尺內,造成大貨車轉向不便,意外撞上等紅綠燈的自行車騎士! 行經下列非常態路段時,應作好隨時停車的準備,包括彎路、坡路、峽路、泥儜、積水、無號誌交叉路口、或公共場所之出入口、人車擁擠處所、雨天視線不明、道路障礙處。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一)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線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線道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 號誌桿柱與控制器之佈設,原則上宜設在路側或交通島上不易受撞之位置,避免妨礙視線及路面、路肩之正常使用。

機車交通法規: 交通安全入口網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機車交通法規: 法規委員會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三、車道管制號誌每一燈面應含紅、綠兩種燈色之兩鏡面,或含紅、黃、綠三種燈色之三鏡面。

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迴轉道標誌設置。 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 最後像是機車拉桿、煞車卡鉗或胎壓偵測器等一般配件,不需變更登記、也不需列入檢驗項目。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第80-1條政府機關(構)專供治安、防疫、公共輸變電架線工程及道路橋樑修建養護等用途之特殊規格車輛,得經主管機關報經交通部覈定,比照前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依第八十五條之二或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應予移置或扣留車輛之情形,其車輛之移置或扣留,得通知其營運機構處理。 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機車交通法規: 交通新聞

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 機車交通法規2025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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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機車交通法規2025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六、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公路總局為增進初次考取機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安全駕駛意識,確保行車安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8條規定,自107年12月1日起, 於初考領駕照時實施120分鐘免費機車安全駕駛講習,講習安排於筆試前實施。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覈定。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覈定。 四、圖案 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 路幅較寬廣且設有交通島之道路,得視需要於交通島輔設相同之燈面。 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

三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CNS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回牌照者,經附條件買賣之買受人或動產抵押之債務人提出證明文件,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於十五日內繳回牌照,逾期未繳回者,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計程車客運業之營業車輛,經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附條件買賣出賣人或動產抵押權人取回,該出賣人或抵押權人應於十五日內將牌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 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 以當地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影本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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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並須與代表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一、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曏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曏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 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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