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訊息中會用「交給法務部門處理」、「將保留追究你個人責任的權利」等用語,威脅消費者業者他將提告,甚至會一再提醒消費者若被提告將會影響消費者個人信用,並強調甚至在學業、工作、高消費、搭交通工具…都會受影響,千方百計讓消費者有壓力。 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主任消保官表示:網購本來有7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而消費者未取貨的話視同這筆買賣不成立,業者是沒有辦法提告的。 當然,個案中實際惡意不取貨、棄單行為,也經常有各種變化。 例如有惡意不取貨的買家,是以假冒他人名義方式下單、訂貨,這情況亦可能另外再構成偽造準私文書等罪。 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
- 如果跟賣場發生類似糾紛消費者甚至可以向消保會進行消費者申訴,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諮詢。
- 因為刑法會懲罰故意犯罪,法官在審理時如果發現是同一人故意大量訂購,就會認為有故意犯罪的嫌疑,在實務上也曾有人因此被判刑的案例。
-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
- 我們是一羣志同道合的好律師,平時穿梭於鄰裏厝邊,為鄉親提供即時有助益的法律資訊。
- 通常會行使這損害賠償請求權,大多都是牽扯到刑事責任,順道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將損失討回。
- 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但是,警方認為,這樣的判例相當少,因為必須先證明,有人使用詐術或是故意使人的財產受到損害,這在舉證上相當不容易,另外,如果是下標未取貨,商品並不會因此損壞,只是賣家多付了運費。 現在科技方便,動動手就可以購物,但還是要提醒大家,一旦訂單成立,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雙方都有各自的義務(出貨及取貨),如果有哪方不履行契約,都有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因每個案件過程都不相同,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諮詢會比較準確喔。 臺中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不良網購賣家會以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 如果對方故意避而不談,建議您可以試著報警提告詐欺罪(如果只是不小心不取貨或有其他突然不方便的理由也不該這樣故意搞失蹤)。
未取貨被告: 網購商品未取貨,賣家揚言提告?
然而,下訂後不願意取貨付款的原因百百種,例如:找到更便宜的同類商品、發現自己其實並不需要該商品,只是一時腦衝等等,但幾乎沒有買家是故意要騙賣家出貨才下訂的。 依好律師觀察,部分惡意不取貨、棄單的買家,其行為多半有「短時間頻繁訂購下單」、「一次訂購比較多數量的商品」等情況(或許買家心態是為了達到損害店家的目的,才會有此特徵),也就是做誘餌吸引網購賣家上當。 MyGoPen查覈平臺指出,社羣平臺和通訊軟體近期流傳一則訊息宣稱,有不少賣方聲稱,若民多年前或近期曾向他們購買產品卻沒有取貨,則會被以「惡意拒收」罪行提告,進而要求匯款賠償運費。 律師陳佩琪則說,網拍未取貨,在沒有簽訂雙方買賣合約的情況下,會牽扯許多民法上的問題,因為較為複雜,因此賣家為了自保,強調刑法、刑期來警告買家,不過對瞭解刑法的消費者來說,賣家的警告更像笑話。 比方說,買家的藉口如果是:「找到更便宜的店家」、「這個款式不是我要的」、「我現在沒有錢付款」等等各式各樣的藉口,說實話,賣家的確有可能在運費上有所損失,但在刑法上會比較難成罪。
- 只是目前實務上超商或網購平臺多提供未取件則免收運費之服務,或是賣家縱有運費支出但金額甚低,所以廠商通常不會大費周章為了幾十元運費提起訴訟,但仍提醒若非免運賣場,因買家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仍宜先依約取貨付款,以避免被廠商求償運費損失的可能。
- 消費者如果是正當行使權利,例如不想買了、單純忙碌未注意取貨時間,參考前述說明,並不會有任何責任,也無義務接受業者的和解條件。
- 網路上有部分賣家為了對抗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7日解約權利,會在網頁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如不取貨須賠償商品價格、來回運費、人事成本、包裝費、網站手續費、倉庫放置費、律師訴訟費及本公司所有營業損失」等。
- 對此,事實查覈平臺「MyGoPen」經查證後指出,相關傳言皆為錯誤消息。
- 既然收到商品前,消費者依法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自然也無需付款取貨。
-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47年度臺非字第34號判例)認為只要 #物品喪失一部分或全部的效用 就符合這些定義,構成毀損罪。
想檢驗賣場是否安全,可以使用防詐達人來檢查是不是一頁式購物詐騙。 未取貨被告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47年度臺非字第34號判例)認為只要 #物品喪失一部分或全部的效用 就符合這些定義,構成毀損罪。 現在網路科技普及,除了大眾熟知的網路購物平臺(如PChome、MOMO)外,現在許多店家也紛紛建立起自己的電商平臺營運。 高騰,擷取兩位筆者姓名中各一字組合而成;相談所,為日文漢字,中文意思提供諮詢的處所。 希望藉由高騰法律相談所,為讀者提供生活中法律小常識,解答各種法律問題。
未取貨被告: 1 可能的法律責任
買家一句「我忘記領取了」、「我現在沒錢去拿」、「突然不想買了」等理由,讓貨物被退回去,不用付錢、沒有取貨,買家會以為就此不關他們的事,但賣家就得吸收其中損失。 有賣家會在交易之前先提醒買家若要下單需慎重考慮,若棄單或未取貨,將會採取法律途徑。 超商貨到付款成為現在民眾網購時會選擇的方式,不用先匯款,等到商品送至指定超商門市時,再去取貨付款,可說是相當便利,但也引發出許多爭議,如逾期未取、名字與證件所記載的不符,所以無法取貨等問題。
惡意棄單是買家跟賣家成立契約、下了訂單,買家出貨以後卻又不領取貨物的舉動。 然而,不領取貨物只是讓物品放置在物流倉儲或是便利超商,對於賣家來說只是損失時間利益以及運費的成本,物品本身並不會因此而喪失任何效用,例如網購上衣不會放兩天就變成破布。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這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的買賣是如何做約定的,如果是已經清楚表明沒錢不想買又還執意要求購買,原則上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未取貨被告: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
如果是客製化商品,買了不方便做取消或退貨,恐怕就會要求您賠償對方損失,這部分僅是民事責任。 刑法只會懲罰故意犯罪,如果是不小心忘了取貨付款,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買方是惡意找賣方的麻煩,賣方僅可依照民法上的規定來要求賠償運費。 此種情況下的惡意不取貨,本身已含欺騙、損害他人之意思,因此有可能得以刑法處罰。 網購商家面對遭到惡意棄單、不取貨情況,可對買家提起刑事告訴,若檢察官或法院認定買家確實涉犯不法而予以起訴或判刑,網購賣家亦可進一步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弭補被騙所生的相關必要費用。 一般人在下單購買商品時,大多都出於購買之真意而非詐欺,通常是下單後才因為各種原因決定不取貨,故單純下單後不取貨,通常不致於成立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
未取貨被告: 網購貨到付款遇爭議 交部:可向貨運宅配業者反映
許多平臺或網路賣家會在會員條款中明確約定訂貨不取達幾次後,則會將該帳號列管警告或暫停使用貨到付款功能,嚴重者達多少次後將列黑名單停權等制度。 如果買方多次下標又不去取貨,可能會因為違反會員條款而被列黑名單,導致無法在該賣場購物,影響自身權益。 針對網路傳言,臺南市政府法制處主任消保官表示,網購本來就有7天鑑賞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消費者沒有取貨的話,買賣交易就不成立,業者是無法以此提告的。 賣家說,他們有兩款簡訊,評價優良的買家,到期日前還沒取貨,他們會寄出「請盡快取貨付款,否則會損失來回運費」的提醒,但如果是有不少負評,或沒網購經驗零評價的, 才會寄出措辭嚴厲的簡訊,但現在也會評估是否修改簡訊內容,不要嚇跑了所有消費者。 如果網路購物的買家多次未取貨,賣家覺得自己蒙受損失,那可以考慮提告,但有個大前提,就是買家這些行為到底是不是「故意」的。 不過現實上,除非今天商品的價格高昂或數量龐大,不然很難想像賣家會因為買家不取貨就真的提出民事訴訟或寄發存證信函,這些因為開庭而生的訴訟費用、時間等成本,對於賣家而言絕對劃不來。
未取貨被告: 未取貨被告
儘管詐欺告不成,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買方賠償您的損失(該商品的價金+運費)。 未取貨被告 您可以留意一下賣方在蝦皮賣場上的公告是否有類似已經下訂單就無法取消的規定,如果被告了理論上也不會有刑事責任(除非您惡意訂了不取貨),最多也只會有金錢賠償問題。 如果有約定好繳款期限,賣方可依照民法第233條條提出給付遲延,甚至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未取貨被告: 惡意不取貨也不付款,小心喫上官司!
只是目前實務上超商或網購平臺多提供未取件則免收運費之服務,或是賣家縱有運費支出但金額甚低,所以廠商通常不會大費周章為了幾十元運費提起訴訟,但仍提醒若非免運賣場,因買家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仍宜先依約取貨付款,以避免被廠商求償運費損失的可能。 至於收到商品前,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也可以通知業者解約。 既然收到商品前,消費者依法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自然也無需付款取貨。 網購收到賣家傳來訊息,語帶恐嚇稱「惡意棄單不付款,小心喫官司」、「訂貨不取,將提告詐欺及毀損罪」,讓買家心驚驚,「網購不取貨,會有罪嗎?」臺中市府消保官表示,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
未取貨被告: 「網購未取貨」詐騙手法四、出現境外用語
實務上曾有消費者在半年內陸續向某網路平臺訂貨超過兩百次,甚至申請上百組假帳號並在購物時指定超商付款,但都未取件,造成廠商運費與理貨費共上萬元損失,而遭廠商提告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惟檢察官認為,消費者雖未取貨,但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價值減損,而運費、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不符間接毀損罪構成要件,罪嫌不足不起訴。 1.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例如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且業者在網站已有清楚告知,則消費者無法享有消保法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 因此消費者如下訂客製化商品(例如在戒指上刻上姓名)、保存期限短的生鮮商品(例如鮮奶油生日蛋糕)等特殊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不得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下訂後,應履行契約。 但如果收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仍可以另外與業者進行改善、換貨、重做、減價或退貨等適當的主張。
未取貨被告: 賣家揚言「不取貨告你」不想取、忘取貨有罪嗎?消保官這樣說
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實通常下單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各自有出貨及取貨之義務,如果一方不履約,則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 也就是,縱然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難免衍生爭議、造成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並非全無影響。 2.實務上有些網購賣家會以「小心棄單將喫官司」等言詞、或傳「報案三聯單」的照片,迫使消費者屈於壓力取貨付款。 事實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犯罪。 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果發現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或找到更適合產品、或單純不想買了等因素,只要沒有購買意願,都可以通知賣家解約,無須屈從賣家言詞,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負擔遭詐騙的風險。 如果是宅配到府,可以直接請貨運業者帶回;如果商品已經到超商,消費者可以不取貨。
未取貨被告: 收到「網購未取貨」詐騙訊息怎麼辦?
臺中市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費者反映,因誤入一頁式網站購物,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 如果是說要採取法律途徑並不能構成恐嚇,不過只是一兩次非惡意沒取貨,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罪,頂多隻會要求賠償運費損失。 您好,若是對方故意不告訴您匯款資料,把相關對話紀錄截圖保存好。 另雙方爭議容易被認定為單純民事糾紛,看起來您並無詐欺故意。
對此,事實查覈平臺「MyGoPen」經查證後指出,相關傳言皆為錯誤消息。 沒有惡意的話不會有任何刑事問題,即便提告求償也只會是賠償運費(最多是商品費用)上的損失。 未取貨被告2025 等確定收到法院通知後再來想下一步該怎麼做,在這之前不需要太擔心。 您好,
1.可以將您與他的對話紀錄,尤其是您向他索取匯款資料的部分擷取下來保存,用以證明未能匯款的原因為對方不給相關資訊導致,並非故意不付款。 2.若您是無心之失,那就只是交易上的消費糾紛,並不會成立詐欺,只是如果對方已經啟動司法程序,您可能還是要去警局說明。 目前許多網購多以免運費作為行銷,但若下標時該賣場並無免運,而係約定由買方負擔寄貨運費,則當買家未取貨時,賣家可能就運費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
2.消費者只要在網路購物,一般商品均享有7日的猶豫期間,以保障通訊交易的消費者有檢視商品的機會。 此外,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所以如果業者網頁宣稱消費者應賠償運費等約定內容,亦屬無效。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是讓物品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毀損罪。 但是如果此商品金額過於龐大,又因客製化而無法再販售給其他人,那賣家可以對小明提出民事訴訟來求償遭受的損失。
耶誕節與新年、農曆春節接續登場,買禮物送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網購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網購賣家不明糾紛多。 是否惡意棄單只能看那位買方是否在過去有過多次的不取貨記錄來判別,如果您只是買方諸多交易紀錄中的其中一項未取貨,只能依照個案來判定。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進一步瞭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未取貨被告: 「貨到不付款」告毀損 律師:這是笑話嗎?
看對方的質疑事由是有理有據(覺得物品包裝看起來太小不符預期)還是惡意刁難(不喜歡運輸箱的款式),如屬後者可以提出求償運費損失。 但運費四百如果覺得太不合理可以不用理會,也不用跟對方討價還價,對方如果真的提告了再付運費賠償也可以。 未取貨被告2025 這部分依我過去的辦理同類案件的經驗,可以在雙方的爭執定位成「民事債務糾紛」(也就是隻要付錢或退還貨品就沒事了),那就不會涉及刑法詐欺問題,建議要仔細整理雙方聯絡的經驗、未付款的詳細理由,才能說服檢察官給不起訴處分。 A2: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依規定之特殊商品,並無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應履行契約,也就是要取貨付款。 未取貨被告 衣服、鞋子、電器或其他生活用品是不會因放置而影響效用的,但具有保存期限的物品,很有可能因為棄單行為而使得物品腐敗、過期,此時物品的效用就會喪失,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未取貨被告: 服務項目
常見的例外就包含易於腐敗的食物等等,所以如果今天買家棄單的是水果,賣家也無法再賣給下一個人的話,除了運費這些成本,是有可能連同水果的價值來一起求償的。 經由律師以上的說明,相信各位讀者下次面對賣家的要脅(這裡要提醒買家們,賣家如果只是揚言提告是不構成恐嚇罪的)時,可以不必再擔心受怕而到處問律師了。 因此,即使賣家揚言提告,或真的去報警,警方也多半會以民事糾紛為由打發走,身為缺德買家的我們也不必太過擔心。 在網購時一定要確認姓名、電話與收件地址都沒有錯,且在領貨時要再確認收件人姓名的確為自己的名字,以及該項商品的確為自己所購買。 未取貨被告2025 今年1月曾發生一名41歲張姓女子因店員失誤,誤領他人貨品被告侵佔的事件。 起因是兩項貨品的收件人同名同姓,但店員發現貨品誤領事件後,立即致電張女請她把包裹歸還,卻遭到拒絕,沒領到貨的另名32歲張女因而向警方報案,張女辯稱發現包裹不是她的商品後就丟在一旁,還說沒收到店員通知,警方後依侵佔罪將她移送法辦。
未取貨被告: 網路「賣」東西也被騙?蝦皮、旋轉拍賣出現大量鎖定賣家的詐騙,收到買家無法下單、官方封鎖警告都別信
因為模型有些是偏向代購性質(您下單後賣家才訂貨),如果您拒絕收貨,賣家不容易轉賣(與他們店鋪的性質不符),依然得付全額買下產品。 如果是忘了取貨而非棄單不買,建議您先跟賣方溝通看能不能多寄一次,大多情況對方都會願意接受的。 有些買家會在下單後選擇超商取貨付款,到貨時又沒有準時去取貨,害得包裹被退回了,賣家不但沒如願把商品賣出去,還要賠上運費。 依據刑法第355條規定,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1.消費者基於損害他人權利的主觀意圖。 陳佩琪建議,如果賣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依契約自由原則,賣家在賣場介紹時,可以先與買家建立契約,例如如果未來以貨到付款未取貨,將付違約金,如果買家最後沒有取貨,賣家可以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來打民事官司,要求買家付出違約金。 依刑法355條規定,如果意圖損害他人,用詐術使人的受到財產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迫於賣家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所以我沒有去取服飾店的貨, 對方說要先匯款(服飾金額+運費), 未取貨被告2025 否則要走法律程序以及負法律責任….. 您好,如果貨品是比較特殊或有時效性的東西(食物、代購商品),退貨後您也很難再轉手賣出,可以請求賣方支付貨品的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