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5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綺麗唱片公司如因林敏生之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林敏生應對綺麗唱片公司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纔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案例事實中,王樺將「情傷」音樂光碟中的歌曲「燒錄」在光碟片上,或以MP3「轉檔」並「儲存」在MP3數位隨身聽中,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案例事實中,「我的心、我的愛」是新華唱片公司上個月所製作發行的錄音著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著作權法上並未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有「學校授課需要」,得公開上映他人之視聽著作的「合理使用」情形,因此,與案例事實有關的公開上映行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 Airbnb 的網站首頁設計相當簡約耐看,使用度也非常容易上手,其中還採用跟 Facebook 也具有的無限捲頁載入功能(infinite scroll),能夠非常簡便自然的查看更多內容。
  • 簡單來說,使用案例代表系統對外提供的服務或功能,而參與者則是位於系統外部,會直接接觸系統並啟動使用案例的使用者,或者是支援使用案例的其他連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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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事實中,「亞森羅蘋之死」這個語文著作,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也就是說,衍生著作的著作人,亦即案例事實中的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將賀教授的授課演講內容改作後,所完成的該小組共同筆記,已經成為一個「衍生著作」,亦即一個新的「語文著作」,著作權法將這個新的著作,視為是獨立的著作。 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從事重製行為,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上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然而,伴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著作權法於民國92年修法時,新增訂了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P2P電腦軟體的利用人,未經授權供其他的網友,透過網際網路自其個人電腦硬碟資料夾中,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錄音著作,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這種「供他人下載」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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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樺就讀於某大學一年級,由於非常喜愛聽流行歌曲,上週末他花了新臺幣三百五十元整,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快樂唱片公司最近製作發行的某著名歌手名為「情傷」的音樂光碟。 •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案例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正之前,業已將侵害發明專利權之行為除罪化,也就是不再規定是犯罪行為。 在該次修法之後,又將侵害新型專利權及新式樣專利權之行為,亦加以除罪化,所以依目前現行專利法之規定,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行為,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 今年初,睿智公司發現其競爭對手標竿科技公司所製造銷售的產品,其部分製造技術與上述專利技術相同,侵害了上述發明專利權。

案例事實中,上課的學生如果是將賀教授的授課演講內容,一字一句的抄錄成筆記,單純只是執行將其內容「紙本化」的動作,則這種「以筆錄加以永久性的重複製作」,是一種重製行為。 但是,如果學生非自己學習的目的,將授課教師的授課內容加以筆記或錄音,係為提供他人使用,則會侵害授課教師的重製權。 著作人在網路上公開發表其著作,其法律性質與著作人投稿於報社或雜誌社相似,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僅享有該次利用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另為授權,網站經營者就該著作,不得做其他任何的利用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該二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亦即案例事實中,犯罪被害人綺麗唱片公司必須對林敏生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纔可依據相關證據偵查起訴,承審法官纔可依據相關證據加以論罪科刑。 第一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或是利用人的重製行為,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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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澤天教授撰寫本書的目的在於開展案例演練的基本觀念,提供案例實作的思維路徑,及應該遵守的基本思維方法。 此項深值贊同肯定的方法論,體現於本書嚴謹的構造、豐富的內容及簡明清晰的寫作風格。 一般來說,太陽能設備經過縝密的設計製造並安裝,其本身之安全性應相當足夠,故最常見的致災原因便是施工、安裝、調試及維護管理問題。 例如案例三之太陽能設備,因豬舍主人認為豬舍屋頂較危險,故已2年未讓廠商進行檢修保養;另外案例二及案例五之太陽能設備則為剛設置或測試運轉中,可以推測在施工安裝時機件可能未設置妥善,或於測試運轉時發生異常,此類因太陽能設備管理不佳,致設備電源線、配電箱組件或變流器產生問題,亦為各國太陽能設備產生火災之重點因素。 太陽能發電(Solar power)是一種把陽光轉換成日常可使用的電能方法,目前多以太陽能電池(Solar cells)模組等裝置來進行發電。 太陽能電池可直接利用半導體材料的光生伏打效應,將太陽能轉化為直流電能,太陽能電池是在1954年由美國貝爾實驗室的科學家,利用矽摻入一定量的雜質所開發出來使其對光更加敏感,並製作出了第一個有實際應用價值的太陽能電池。

  • 睿智公司發現其競爭對手標竿科技公司所製造銷售的產品,其部分製造技術與上述專利技術相同,侵害了上述發明專利權 。
  • 案例事實中,謝天才撰寫其碩士論文初稿的目的,是為了研究的目的,因此,謝天纔可以主張其為研究目的,而引用蔡得容教授學術論文,是一種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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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如果要引用他人著作時,則自己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亦即須以自己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輔,如果沒有自己的創作,就不能主張是「引用」行為。
  • 「懸疑之謎」網站,在網頁上註明「本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本網站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江皇琴其後發現,該網站經營者謝慧玲未經其同意,將她寫的上述文章收錄轉貼於該網站的「經典專區」網頁上。
  • 如果要引用他人著作時,自己所創作之質量應大於引用他人著作的質量,亦即須以自己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輔,如果沒有自己的創作,就不能主張是「引用」行為。

例如,我們如果在一般的線上購物網站購物,執行使用案例的順序大抵會是先瀏覽商品、然後將打算購買的商品加入購物車、接著登入會員、最後才會結帳,所以我們可以依照這樣的順序由上而下堆疊使用案例,如圖4所示。 通常,使用案例的擺放位置並沒有特別的涵義,可是這條指南卻建議我們,可以用使用案例堆放的順序來暗示發生的時間順序。 在實務上,我也常見團隊成員以「管理」、「維護」這些動詞為使用案例名稱的起頭,我總覺得這些詞很不明確,會請成員或學員少用。 使用案例名稱以動詞為首,這是我們在實務上或教學上經常告訴學員的,不足為奇。 系統啟動使用案例時,是在「做事」,使用動詞為首纔能夠突顯系統在動作。 老師另在 Coursera x NTU 開設「工程資訊管理 BIM 基礎」、「工程資訊管理 BIM 應用」、「工程資訊管理 BIM 塑模」、「CAD / 案例2025 案例 BIM 實務總整專題:畢業專題」等課程,歡迎有興趣的學員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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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筆者的觀察,絕大多數的解題錯誤,都跟甚麼特殊見解或獨門暗器無關,而是作答者不知如何或畏於運用基本知識處理問題。 這裡,德國法學界行之有年的鑑定解題模式是否為重新塑造問題思考的有效手段,就值得我們正確地瞭解與學習。 誠摯盼望想要在考試上獲取好成績的學子們,以及教導學生如何參加考試的老師們,都能跟筆者一起來學習掌握事實、解釋事實、法律涵攝、處理意見爭議及運用犯罪結構等等解題技巧與通常觀念,共同帶動法學教育與考試的進步。 案例事實中,阮大德將網路上「我的心、我的愛」這個錄音著作,下載「儲存」在電腦硬碟中,或是「燒錄」在光碟片上,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纔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纔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不論重複製作的方式如何,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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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圖11,我們使用「操作員」這個角色名稱做為參與者的名稱,無論真實世界中,醫生、護理長或是護士來使用醫療系統都無妨,只要他們是扮演操作員這個角色即可。 案例2025 比方說,在圖6的購物網站的範例中,會員是我們最重要的主要參與者,所以可以將它放置於使用案例圖的左側,而信用卡系統則扮演支援角色,它是次要參與者,可以放置於圖面的右側。 另一類的參與者扮演支援角色,主要在支援系統執行使用案例,它會跟系統協力提供完整的服務給主要參與者,這類參與者一般稱之為「次要參與者」或「支援性參與者」。 通常,我們會把參與者依其重要性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扮演啟動角色,會主動向系統提出需求者,稱之為「主要參與者」(primary actor)。 可以說,系統所提供的使用案例中,絕大部分的使用案例都是為了滿足主要參與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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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行使上述損害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諸項要件:(一)侵權行為人之侵害行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二)須有專利權之侵害行為,(三)侵權行為須為不法或無阻卻違法之事由,(四)侵權行為與發生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因此,為了避免專利權侵害之持續與擴大,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燬或為必要之處置。 誠如許澤天教授在本書所強調,讓我們共同努力強化案例演練方法論的意識,形成案例演練方法論的共識,使所有的臺灣法律人都能具備相同的法律思維方法,具有理性討論、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落實於法律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提升法律與司法的品質,貫徹平等保護人民權益的原則,鞏固法治社會發展的基礎。 本書的特色除案例演練方法論外,在於其所精選設計的案例,分為二個單元,包含初級案例二十五題及進階案例十七題,其中十二題選自律師司法官考試試題。 這四十二個案例是刑法的核心理論與實務的基本問題,具有重大的學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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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流器會發生故障因素有以下可能:電源中的突波情形發生造成電路損毀、外在環境高溫破壞內部電路機件、鹽害、潮濕或灰塵等,都可能會造成內部電路板或電線絕緣不佳而短路。 而電源接續部施工不良等因素則有可能導致變流器接觸銅排過熱、熔損,造成其電路板、機件損毀炸開,甚至是短路瞬間產生高溫火花引燃電源導線披覆、儀器設備塑料等部件導致擴大延燒。 案例 而該廠區亦發生過類似之火災案件,研判本案起火原因為變流器機件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案例: 案例多個問題呈現

著作的創作,有由著作人本其自我的創意表現所完成者,也有將他人之著作加以改作完成者,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與本案之法律分析有關者,首先是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顧名思義,重製權是一項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的權利,必須是有重製權的人,纔可以將著作的內容加以重複製作,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以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且不論是全部內容的重製,抑是部分內容的重製,都是屬於重製行為。 因此,建議著作人在從事著作的創作時,應保存一切將來主張著作權時所須的證據,如於網路上公開發表其著作時,應提供權利管理的電子資訊,包括一切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便利用人得悉如何取得授權利用。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人「蟑螂」如因趙誠美之公開傳輸行為及重製行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趙誠美應對著作人「蟑螂」之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 工程類招標文件案例

如果這個案例分析是小組作業,我們要記得花一些時間與小組的其他成員討論細節。 剔除冗雜的,整理需要的內容,這樣,我們的案例分析會更容易被讀者理解。 案例2025 在對資料進行取捨之前,我們可以先把所有的信息進行歸納,便於後續整理和分析。 找懂行的人來諮詢——他們可能是在研究目標本身,或者在從事研究目標保護工作的政府部門或相關公司工作。 一旦我們決定了研究方向或者在案例分析中包含的問題(可能不只是一個,而是有好幾個問題),那麼我們需要就研究目標與專家交流。 在閱讀的同時,我們會發現一些有待提出解決方案的問題,又或者我們可能會得出一些與自己主題相關或無關,但卻很有趣地思路。

如果參考的資料,是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因為著作權並非保護著作人心中的想法或觀念,而是保護著作人表達其想法或觀唸的外在形式。 因此,如果利用人只是學習該著作人的想法或觀念,但是另以具有原創性的表達方式,重新詮釋相同的想法或觀念,也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案例事實中,該小組的共同筆記,是作者廖家心、黃佳伶、藍品雯三人,於本學期完成的著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案例: 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並註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它不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識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運用知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綜合、分析、評價方面的能力。 一旦把一個大的問題分解成小塊,我們可以分析出,通過現在所擁有的信息,我們是否可以得出每一個部分的答案。 如果我們擁有的信息已經可以回答所有的小問題,那麼就可以考慮着手如何寫案例分析。 無論是小組作業進行案例分析,還是個人寫作的案例分析,我們都應該儘量弄清楚寫作的首要目標、案例的現狀以及讀者理解該案例所需的信息,這非常重要。 例如,我們把一個遊客的所有信息製成一個圖表,或用一個圖標來展示一年中游客去過的兩個不同地方。

我們在以新科技利用他人之著作時,應該抱持著更審慎的態度,而非恣意的濫用新科技,否則如有利用不當,反而會侵害他人的權利,失去了原本科技研發的目的與美意。 此外,各大學院校對於其學生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在其學生獎懲相關辦法中,通常亦訂有懲處之規定,林敏生就讀之學校亦得依其相關規定,給予林敏生適當之校規懲處。 P2P的全名是peer-to-peer,亦即對等式網路傳輸技術,又稱點對點網路傳輸技術。 網路上P2P的傳輸模式與client-to-server的傳輸模式有所不同,client-to-server模式是由一個中央伺服器,對於許多不同的連線電腦使用者提供服務;而在P2P模式中,則是每臺連線的電腦沒有主從之分,都可以同時是伺服器或是使用者,使用者間可以分享彼此電腦中的資源,以便直接進行檔案的共用或交換。

案例: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從事重製行為,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案例事實中,林敏生將網路上「昨夜的星光」這個錄音著作,「下載」儲存在個人電腦硬碟中或MP3數位隨身聽中,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中「以其他方法之重複製作」的規定,故都是一種「重製行為」。 案例事實中,「昨夜的星光」是綺麗唱片公司最近所製作發行的錄音著作,故應尚在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內。 第二種情形,是利用該著作的人,既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亦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其重製行為,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

該處為1層樓挑高約12米之鐵皮鋼骨廠房,內部為作業區及倉庫使用,廠房幾乎全部燒毀,廠房屋頂鐵皮靠近西側中段處受燒倒塌較為嚴重(如圖十六)。 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模組電源線路經過金屬浪管,匯集至屋脊集線槽,再經由集線槽送至下方建築物側牆變流器,兩側太陽能設備分別於106年底及107年4月完工發電,案發前幾日人員發現西側模組直流電開關箱熔絲有異常故障,故關閉迴路開關,但太陽能板至隔離開關箱之迴路日照下尚有直流電。 勘察直流電配電箱燒損情形(如圖十),內部零組件均嚴重受熱而變色氧化,金屬箱體局部燒穿,電源線熔斷(熔凝),經由實體顯微鏡檢視確認為短路熔痕(如圖十一)。 因該處太陽能設備僅設置不久便發生火災,且設置處為鋼骨鐵皮建物屋頂,應可排除外人進入因素。

案例: 行銷案例

案例事實中,「街燈下的母親」這個語文著作,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網站的經營者,如在網頁上註明「本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本網站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其法律上的正確意義,通常應該是該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各該著作權人所有,非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利用。 案例事實中,「亞森羅蘋之死」這個語文著作,既不屬於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項目之一,因此,該著作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 案例事實中,「亞森羅蘋之死」這篇文章,是一篇散文,不論其是以傳統的紙本書面,做為呈現的形式,或是以網頁中的電子訊號,做為呈現的形式,都是屬於一種「語文著作」。 「懸疑之謎」網站,在網頁上註明「本網站上之一切文字、圖片,著作權皆屬於本網站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江皇琴其後發現,該網站經營者謝慧玲未經其同意,將她寫的上述文章收錄轉貼於該網站的「經典專區」網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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