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申論範例詳細介紹

若無搜索職權之普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 依實務見解(28上字2708)認為教唆行竊而收受所竊之贓,其受贓行為當然包括於教唆竊盜行為之中,不另成收受贓物罪名。 刑法申論範例2025 阿古嘔吐在阿銀衣服上,雖然也是不法之侵害(可能毀損阿銀的衣服),但這樣的侵害並沒有「持續」一直發生,也就是說阿銀在打阿古的時候,阿古對阿銀的侵害已經結束了!

  • 乙女持刀砍傷丙男成重傷,並致丙男死亡,乙女成立刑法第二七九條義憤重傷致死罪。
  • 事隔十年,司法官考試的時候,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 而對於刑法第一九一之一之刑責,亦已既遂,故亦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
  • (三) 假設甲另案犯毀損、傷害、侵佔、竊盜,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五月、六月後,因均得科罰金,惟定應執行刑一年二月,是否仍得易科罰金?
  • 此外,甲將乙雙腳打斷係有效排除侵害之手段,防衛行為具適當性。

甲傷乙左眼致乙視力僅為正常人之三分之一,雖非至達使左眼完全喪失效能的毀敗程度,但視力已減少三分之二,應屬對左眼之效力嚴重減損之程度。 故甲傷乙左眼,該眼睛之視力僅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應屬第一款之重傷。 毀損容貌雖不屬於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一至五款之重傷範圍,但仍屬第六款所稱之身體範圍。 造成容貌難以回復原狀,自屬重大不治之程度。 故甲造成乙的容貌難以回復原狀該應屬第六款之重傷。

刑法申論範例: 刑法實例題題目及解答範例(由簡入繁—打地基囉) @ 陳一夫 國家考 …

本文認為公寓樓梯間係住戶出入必經之處所,確與公寓住宅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應視為住宅之一部分,因此以最高法院之見解可採。 依此見解某甲於夜間侵入四層公寓之樓梯間竊取住於二樓之某乙之機車乙輛成立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加重竊盜罪。 學說上有少數見解認為:本款加重理由在於會侵害住戶的居家安全,但只是侵入樓梯間,尚難認為對居家安全構成要侵害,而必須是進入住宅內,始有本款適用。

綜上,甲的行為符合可罰違法理論,故認為行為不具違法性。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四二二五號判例中雖未出現可罰違法性的文字,但由判斷標分析,亦採用上述的標準以決定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 本案中,由於被害的法益極為輕微,而甲使用搶奪的手段縱稍具稍強程度,但尚未到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嚴重情形,故仍可認為符合「行為逸脫性輕微」的標準。

刑法申論範例: 申論題寫不出來?申論題怎麼寫?申論題準備從申論格式開始

學說上對於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有多數說及少數不同見解。 多數說的結論如同上述的判例,一般的教科書上也多引用德國學說上的結論,而未說明理由。 另有值得注意的少數見解認為:以A欲射殺B,卻誤中B身旁的C並造成C死亡為例(以下簡稱本例為【例A】)。 理由是:既然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本身並未區分,行為人要殺死哪一個特定人才會構成殺人罪。 刑法申論範例 因此相對應的,只要行人認識到,他會殺死一個人,就是有殺人的故意,至於所殺死的是哪一個人,和故意的存在並沒有關係。

  • 中止犯之成立要件在主觀上要有己意中止之意思,多數說依法蘭克公式判斷,即使我能我亦不願為己意。
  • 且乙駕駛卡車,可推知駕駛卡車係其業務(一般人不可能以卡車當代步工具吧!),故乙於從事業務過程中致人於死,成立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 甲威脅乙交付一百萬元,否則公開竊錄內容,係對乙為惡害的通知,符合恐嚇的要件。
  • 本題考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的區分,這也是修法之後考到爛掉的題目。

因為阿古揮拳後就倒地不起,阿銀才開始踢他,阿銀的攻擊並不是在阿古正要攻擊他的那個時點,阿古的攻擊行為已成過去式而非現時,這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依刑法第八三條第三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本案中,時效停止進行前,時效期間已進行七個月。

刑法申論範例: 考試情報

甲持鏍絲起子竊得乙之衛星定位器後,即竊盜既遂後,為脫免逮捕,開車加速離去,係對乙實施強暴行為,故持鏍絲起子竊得乙之衛星定位器後,發動車輛致乙受傷,成立刑法三二九條準強盜罪。 若義務突狀況係因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引起,則不得阻卻違法。 因行為人之故意所引起者,稱為故意之義務違反。 例如:父與二名幼子爭吵不休,一時失去理性,將彼等推入河中,見其載浮載沈,心生後悔,欲將彼等救起,因水勢湍急,僅能救起一人。 刑法申論範例2025 則父親對另一子之溺死,仍應負故意殺人之罪,不得主張義務衝突。 甲將上揭電磁紀錄交付予丙,符合交付之要件,至於他人已否知悉或持有該國防機祕,則非所問(林,各罪下,50)。

刑法申論範例: 申論題作答範例

本案中,甲於行竊當時持螺絲起子,由於螺絲起子符合實務對於「客觀上足以對於人之生命、身體產生」之兇器定義,故甲攜帶螺絲起子行竊應論以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又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具有公示效力,一切不動產權利歸屬以土地登記簿之記載為準。 甲乙明知無所有權移轉之事實卻使公務員為移轉登記,已足以影響土地登記之正確性,故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乙係於行竊之際被甲發現、逮捕,屬於刑訴法第八八條第二項所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 依刑訴法該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逮捕。

刑法申論範例: 刑法很難嗎?寫申論題很難嗎?

甲未得許可而複製經編列為「機密」資料之「民國96年度軍需物品採購企劃書」電磁紀錄,構成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亦符合刑法第三六一條之加重要件,依該條加重。 刑法申論範例2025 學說上多數認為擄人勒贖罪之成立必須有「三面關係」存在。 所謂的三面關係指「受拘束自由之人」與「受勒贖之對象」係不同的人。

刑法申論範例: 申論範例1

甲再持上揭戶籍資料為乙辦理依親手續,可能再次使公務員對該等不實事項記載於所掌管的公文書上,此時是否再次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視公務員登載之文書性質如何? 若只是公務員內部作業的文件,該等文件不對外公示,依上揭學說看法,由於不影響公文書之公示性,因此,甲不成立本罪。 但若依上揭最高法院決議之見解,在公務員不具實質審查權之情況下而逕依當事人所提供文書登記,甲可能再次成立本罪。 本案中,由於乙童僅有五歲,可能處於其母親說什麼都會應允的年齡,難認其具有意思能力,故應認其不具意思能力,而不能承諾。

刑法申論範例: 刑法申論範例 【課業相關】刑法實例題64題擬答

就肇事部分,所成立的犯罪不外是「過失致死」(§276ⅠⅡ)或「過失傷害」(§284ⅠⅡ)。 若行為人有酒駕情形,另成立「醉態駕駛罪」(§185之3)。 若成立兩罪以上,由於係同一行為所犯,且「過失傷害」與「醉態駕駛罪」保護法益不同,因此依想像競合(§55)處斷。 客觀上丙幫忙甲實施強制行為,主觀上丙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且有使正犯達成既遂之認識,具有幫助犯之雙重故意;再者,正犯甲成立第二二一條第一項強制性交罪既遂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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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正犯丙成立犯罪已如上述,故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之教唆犯。 甲威脅乙交付一百萬元,否則公開竊錄內容,係對乙為惡害的通知,符合恐嚇的要件。 但本罪的構成尚須被害人心生恐懼,且處分財產違成財產之損害。

刑法申論範例: 申論寫法有哪些?申論格式重要嗎?

而對於刑法第一九一之一之刑責,亦已既遂,故亦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 甲自侵入電腦系統、取得電磁紀錄,以至交付電機,可視為出於同一之意思決定為一行為,其中收集國防密祕罪與交付國防祕密罪保護法益相同,應以法律單數(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交付國防祕密罪。 刑法申論範例 而入侵電腦罪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均保護電腦之使用安全,而入侵電腦係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係前階行為,因此,兩罪係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以主要規定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惟有學者認兩罪係想競,林,各罪上,554)而交付國防祕密罪與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兩罪保護法益不同,故甲之一行為構成此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刑法申論範例: 申論題準備技巧

因此,在打擊錯誤的案例中,行為人對誤中客體之刑責為何,不可一概而論,必須就個案情形分別加以認定。 正如同Puppe教授所說,以行為人認識的危險是否客觀上足以造成構成要件實現的危險,來決定打擊錯誤的各種解決方法,一被害人身處人羣中,二在住宅區,三在沙漠中。 刑法申論範例2025 因規定於殺人罪章的犯罪行為,自刑法第二七一條至第二七四條,學者間對於該四條之犯罪以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為既遂,並無異見。 因之,同屬於保護生命法益的第二七五條,解釋上應無不同;換言之,仍以對生命產生實害,即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出現,方告既遂,實務見解亦採此說。 刑法申論範例 丙成立刑法第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係因甲之教唆而起,則甲是否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刑法申論範例: 刑法很難嗎?寫申論題很難嗎?

但丙對丁死亡結果是否負過失之責任,容有疑問。 過失的成立以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具有預見可能性為要件,是學說上一致的看法。 本案中,不論是一般人或行為人,對於子彈將飛越數十公尺並穿越鐵窗,而擊中身在六樓之丁,並無預見可能性。 因此,丙對於丁死亡結果因不具預見可能性,故不負過失刑責。 此外,丙之行為並無它罪該當,故丙擊中丁之部分無刑責。 本文認為打擊錯誤中,對目的客體部分,行為人具有故意並無疑問,且對目的客體的此項故意,不因打中或未中,而受影響。

甲侵入住宅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搜索成立刑法第三0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兩罪保護法益均為他人自由,惟學說上多數見解均認為搜索住宅行為當然包含侵入住宅之行為,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只論以刑法第三0七條。 實務見解(49臺上139決)則認為無故侵入住宅為違法搜索之部分行為,只論刑法第三0七條,不另論無故侵入住宅,結論亦同。 乙闖越紅燈撞及救護車致A死亡,符合過失致死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乙闖越紅燈對其行為可能撞及他車致人死亡有預見可能性,且闖越紅燈可認其具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因此乙具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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