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會永續組副研究員褚瑞婷表示,NCC目前所屬財團法人的董事是由法人自行遴選後報請NCC同意,董事長也是由董事互相推舉而成,並非像中介法專責機構將人事權的遴選派任都交由NCC決定,而兩個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也只有1.6億,甚至於需NCC挹注,顯見NCC要提撥25億成立專責機構實在不合理。 2019 年和 TWNIC 在韓國大田參與 APRICOT,這是一場網路技術盛會,中間突然氣氛改變了,才知道,原來當時有立委提到中國的「31項惠臺措施」,透過某些方式買了 .TW 的域名,在網路上公然宣傳「31項惠臺措施」。 光是第 38 條就讓我覺得超級感動了,雖然我不知道有多少單位真的有辦法完成它而不淪於空談,但我絕對贊同導入這個機制。
- 甚至不僅網路平臺,而是整體網通基建,《己爸偶》說,依據法案第 4 條規定,法案納管對象為「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服務。
-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民眾不滿與不安,賴祥蔚建議民眾,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臺灣是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就是可以選舉的時候可以展現民意,也可以主動的跟主管機關表達想法,或者是詢問在地選區的候選人,對於這個相關法案的態度是什麼。
- 歐盟在訂立此套法律所針對的業者是美國的科技巨頭:Apple、Meta(Facebook)、Twitter 與Google。
- NCC要花25億成立專責機構,又賦予這個機構很多權力去定義規範假消息,在不透明也不公開的狀況下,可能造成寒蟬效應。
- 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數位轉型與創新動能,盼臺灣能朝向「數位國家、智慧島嶼」前進。
- 《己爸偶》直言,該法案根本就是霸王條款,不當言論的定義除了兒少、人性尊嚴、犯罪偵查等內容外,「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也在內,一旦平臺方被警告後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也可能遭電信手段阻斷使用、禁止網路連接。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單項最高可恐面臨1000萬元罰緩;採取「屬地主義」透過電信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臺的網路連接。 即便「與我國實質關係」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內容中還多了一條「使用者對其服務及可及性」,根本是帝王條款。 所謂「可及性」意旨「只有我國使用者可觸及」所以不管在哪國公司,都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 數位中介法內容 GDPR 是屬於歐盟國家須直接適用的法律,但《數位服務法》則是延續《電子商務指令》或是像一般比較熟知的著作權指令,屬於指導原則型的歐盟立法。
數位中介法內容: 新聞關鍵字
這個機制說起來很容易,但實做卻相當的困難,也常被各國主管機關所曲解。 此外,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也留言說「民進黨與共產黨的距離:0」、國民黨臺北市議員徐巧芯將自己的大頭照換成「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的黑底黃字圖片外,也在蔡英文的貼文裡留言「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朝聖」。 其次是設立專責機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議事架構,一方面形成中介產業的自律共識,另方面扮演政府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間的單一溝通窗口。 而數位中介法草案掀起諸多爭議,推動此草案的NCC,8/24也改口承認事先對於整體影響評估、產業溝通都不夠。 行政院長蘇貞昌已經對外表示,沒有足夠共識的法案,行政院不會支持繼續推動。 蔡英文表示,目前要做的事情,就是「歸零思考、加強溝通」,和社會各界加強溝通,凝聚共識。
- 臺灣藝術大學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依照NCC草案精神,要求網路業者迅速判定訊息是否正確,給予業者太高責任,而為了不用負連帶責任,業者容易在遇到有人檢舉時,認為發文內容有違法之虞就會先行下架,恐怕造成網路言論寒蟬效應。
- 《數位服務法》傳遞的是將網路服務的提供者視為重要的訊息閘道口、一個節點。
- 網路業態與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現《中介法》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並試以一法囊括所有在臺灣提供數位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相關平臺業者,納管對象定義不清,業者實難遵循,亦不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
- 他進一步指出,專責機構的執行業務甚至觸及新聞品質及自律標章,這都是準行政法人的公財團法人的認定,這些並不必要。
- 他認為,中介法的下架機制幾乎類似「事前審查」,因為就算訊息已上架,但對於尚未接收到訊息的使用者來說,都是「事前」,大法官744號對於事前限制也要求要以「最嚴格」的標準訂定,而不是像中介法第18條,甚至將是事前認定的權利交給行政機關做加註警語的權力。
網路業態與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現《中介法》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並試以一法囊括所有在臺灣提供數位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相關平臺業者,納管對象定義不清,業者實難遵循,亦不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 數位產業細膩多元,即便同一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臺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數位中介法內容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臺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臺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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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劉佳琪說明,草案主要是遏止違法內容透過網路擴散,是否納入管理關鍵要看公司的服務營運模式、而非針對公司旗下服務全面管理。 陳建仁以論文為例,如果有平臺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貼文可能涉誹謗,平臺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臺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歐盟所在意的,是像臉書、Google 這樣,在歐盟地區擁有每月活躍用戶達 4,500 萬以上的超大型平臺(編按:Google 擁有歐盟搜尋引擎市場 92.04% 佔有率,而臉書也在歐洲擁有 3.09 億日活躍用戶,皆遠超於歐盟總人口 4.5 億的 1/10,4500 萬)。 它們有龐大的個資資料庫,對於《數位服務法》而言,如果用戶的個資遭到濫用、在廣泛的數位活動中「被標籤化」,尤其是就其擁有大量資料而將資料應用於對用戶不利的方向,那就是《數位服務法》所關切並禁止的。
本次草案執行如稍有不慎,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侵害將不易恢復,恐引發寒蟬效應,並對特定言論形成標籤化、扼殺鼓勵對話的負面效果,相關主管單位不可不慎。 三大數位產業協會,一致認為此法應以推動正向循環,促進臺灣數位經濟發展為重,在此發表聯合聲明,提出六大訴求,盼政府充分理解社會需求,在兼具產業與國家發展下,明確釐清立法目的與相關具體認定定義,切勿倉促立法扼殺臺灣數位發展機會與創新生態。 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 臺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曾更瑩指出,TiEA才剛跟準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交換意見,但現在面臨另一個主管機關踩煞車局面,臺灣在政治經濟、市場力量上都跟歐盟不同,建議對市場做更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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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則需要清楚、合理、有效、合比例,而隨網際網路使用等會隨時間改變,服務也需與時俱進,因此係統性的要求、問責機制的設計要保持彈性,採取適合臺灣市場經濟規模的作法,由多方研擬出機制,審慎斟酌符合比例的法尊義務鼓勵創新、強化臺灣數位經濟上的國際優勢。 蔡英文表示,一旦行政權力可以經由這些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獨斷至此,那麼原本像是「反對媒體壟斷」這樣的社會改革運動,也可以視為「違反社會秩序」而被禁止在網路宣傳、討論,而從來就應該多元而充滿創造力的網路平臺,也將因為行政權基於各種主觀喜惡,動輒戴上「違反善良風俗」的大帽子,而終究斷絕了這個社會活躍的動力。 蔡英文指出,電信法第九條修正案,準備授權給主管機關可以逕自以有「妨害公序良俗」之嫌,要求業者斷網或刪除網路內容,政府接二連三的試圖限制人民網路活動的舉措,已經引起社會相當的疑懼,擔心政府正一步步的剝奪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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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羣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採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隻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也指出,NCC所提草案的中心思想不明確,給予業者更多責任,甚至不僅是大的平臺業者,連小的平臺業者也一網打盡,可能阻礙數位經濟發展﹔而其中加註警示的規定,有未審先判的問題,影響到內容提供者的言論自由。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民眾不滿與不安,賴祥蔚建議民眾,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臺灣是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就是可以選舉的時候可以展現民意,也可以主動的跟主管機關表達想法,或者是詢問在地選區的候選人,對於這個相關法案的態度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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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認定為不當言論,平臺必須加以控管,若平臺方堅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同時還得透過電信手段阻斷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臺的網路連接。 不僅如此,依據法案第3條,不當言論不需要由法院認定,行政院轄下的文化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教育部、農委會等各大部會都有直接認定權力,《己爸偶》表示基本就是霸王條款。 再依據法案第5條,不當言論定義,除了兒少、人性、犯罪偵查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最後她強調,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也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捍衛言論自由,就是民進黨堅定不移的立場」。 NCC則改口承認,當初對於整體影響評估、產業溝通都不夠,但會繼續討論,之後也會等數位部正式運作後,共同研商該部法案未來走勢。
數位中介法內容: 自由共和國》周鉅原/拜登對外經濟政策的幾個盲點和臺灣的機會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羣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月29日公佈《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盼藉此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強化處理違法內容,打擊假訊息與認知作戰,但因規範對象定義不明、恐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社會反彈。 在NCC 辦理的公聽會中,與會者提及「新聞標章」有限制言論自由疑慮;試想將來由行政機關來定義哪些是優質新聞哪些不是,難道不會影響言論自由嗎? NCC 或許能辯駁說,這是僅要求平臺業者推動「新聞標章」,不是要求網路新聞媒體,這種說法是故意忽略平臺對於網路新聞的影響力;但我們從公聽會中,NCC 代表對「新聞標章」問題,僅回應『不涉及言論自由』,始終沒有辦法降低外界對於這方面的疑慮就知道NCC想要繼續掩耳盜鈴。
數位中介法內容: 數位中介法引眾怒 他嗆:必上街抗爭
GDPR 數位中介法內容 旨在調和各會員國間關於個人資料處理活動所涉及之個人基本權及自由之保護,並確保會員國間個人資料之流通利用。 基於中小企業裡負責該工作的人員流動率頗高,建議可以討論出定時確認、更新通知人的姓名和電子郵件。 第15條的說明可能要清楚一點,應該讓業者自己瞭解是要主動告知利用演算法做了哪些事情、如何影響顯示資訊排序,而不是模糊的讓業者誤會是要交出演算法。
數位中介法內容: 討論
另一個則是草案將臺灣絕大多數的網路業者含括在內,這些不同大小規模的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有能力落實像歐盟《數位服務法》所期待,依據個案評估、同時保障消費者與落實言論自由,而不是像著作權領域的 數位中介法內容2025 數位中介法內容 Notice & Take Down 機制(形式判斷,通知即取下)? 數位中介法內容2025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教授特別指出,NCC仿效歐盟DSA採用人口十分之一的有效使用者作為「指定大型平臺業者」的定義,但是歐盟真正要管制的是境外的網路巨擘,將十分之一人口的標準搬到臺灣來,230萬的基準就會讓很多中小型網路媒體都受到限制,即便法規形式一樣,但內容及影響層面卻完全不同,反而是本土網路業者會遭到衝擊。 數位中介法內容2025 數位中介法內容2025 他也強調,過去有案例顯示出,法院處理金融不實訊息的認定要五年,那根據中介法的規定,難道業者跟行政單位的認定能力比司法體系還強嗎?
〔記者李欣芳/臺北報導〕鑑於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最近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引發高度爭論,行政院官員今天表示,數位中介法原是為了避免違法內容在數位平臺等擴散,但各界疑慮仍深,需要多方溝通,院長蘇貞昌定調修法先踩煞車。 主管機關針對平臺的違法內容,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要求業者對該內容予以移除、限制接取或暫時加註警語,應提高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避免政府濫權。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蘋果臺灣」認為要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已經觸及商業機密;「Dcard」認為原本以為不符合 230 萬人標準,但 NCC又說個案管理,讓業者無所適從;「巴哈姆特」則說有人發文論文有抄、有人發文沒抄,業者沒有能力判斷哪方為假訊息。 未來此類案件,雙方論點的文會全數刪除,以求免責,嚴重危害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