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外臺僑純為臺灣人民血統或為臺灣人與中國人之混血種者,依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如父為臺灣人而其母為日本人者亦同。 至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謂赦免,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 (一)訴願法第十條但書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屬於受理訴願官署之職權,惟該官署因訴願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停止執行。 (一)孀婦改嫁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其前夫之母既為其前夫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其結婚。 (一)米殼(鴉片煙殼)及煙帽(鴉片花蒂),如經化驗含有鴉片成分即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煙,其持有者雖無煙癮,仍應視其有無運輸或意圖販賣等情形,分別依該條例第五條或第十條論罪刑。 (八)法院或檢察官羈押被告逾期而未經法院裁定延長者,該承辦之推事或檢察官,除濫用職權羈押者外,僅由有監督權之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辦理。
- (二)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30萬元爲“數額特別巨大”(特殊情形(3-10)爲50%),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 (四)依原告在一審所訴之事實,並依其在第二審提出之書狀所主張之事實,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
- (五)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謂曾任推事或檢察官,指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而曾經任用者而言,至同條第六款所謂曾任縣司法處審判官二年成績優良者,雖無曾經部派字樣,但依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以曾經司法行政部派為審判官者為限。
- (一)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屬於第(一)項“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屬於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刑期三年以下。
- (四)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係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同條例規定調解之法律關係一一列舉,並非例示規定,惟其他法律關係如有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者,仍得類推適用許當事人聲請法院依同條之規定調解之。
(三)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扣押財產之事件,如法院認為不應扣押者,應以公文答復之,至稽徵機關送請科罰之遺產稅案件,無論應否科罰,均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其不應處罰者,主文記明某某不處罰字樣,稽徵機關毌庸列為聲請人,納稅義務人應稱為被告。 (二)有遺產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雖在遺產稅稽徵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同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後,仍得科以罰鍰。 (二)非本縣區域內公務員兼任本縣參議員,如非法令所許者,即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至其選舉縣參議會議長所投之票並非無效。 第二、第三兩點所述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自係選舉無效之原因。 (四)租賃房屋約定按年年度交租或按年分春、夏、秋、冬四季終平均交租者,如係應適用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租賃,仍應依該項辦理,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之規定。 刑法3372025 (三)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購囤糧食營利,應以「購」「囤」及「營利」三者俱備為構成犯罪之要件,所謂營利祇須有營利之意思,不以業經獲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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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爲“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刑期五年以上。 (二)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屬“特別重大損失”,刑期三年至七年。 一般詐騙特殊情形:(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3372025 (一)犯搶劫罪,搶劫一次的,或者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未達到“數額較大”,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由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之事件,當事人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者,自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 (一)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有不當者」,係指判決內未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或由其他訴訟程序違法足以影響事實之認定者而言。 刑法3372025 (一)關於第一條者,新懲治漢奸條例較輕於舊懲治漢奸條例,凡犯罪行為合於新條例之規定者,應依該條例第一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分別適用新條例處斷。 刑法3372025 (二)曾任偽組織非機關首長之薦任職及委任職公務員者,尚須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方能適用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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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爲刑法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上。
(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四條祇規定司法警察官移送之案件審判期日檢察官得不出庭,原移送官署不能因檢察官未出席而蒞庭陳述。 (二)司法警察官認犯罪嫌疑人有羈押必要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檢察官,不得援用同法第一百零八條關於檢察官羈押被告期間之規定。 (一)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審理之貪污案件,在其訴訟程序中,不得於初判或覆判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已提起,應依同條第一條第一項適用刑事訴訟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二)司法警察官署偵查特種刑事案件,如認被告無犯罪嫌疑自可不移送審判,但不得以裁定為不移送處分,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餘地。 (二)判處有期徒刑之特種刑事案件,未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定聲請覆判期間內聲請覆判者,其判決即屬確定,縱令該案係縣司法處所審判,亦不得再依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送請覆判。 至非法人之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數人時,在訴訟上是否均得單獨代表團體,按諸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亦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定之,法令未就此設有規定者,應解為均得單獨代表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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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盜竊價值20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爲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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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數量達到上述第1、3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刑法337 進行營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其他嚴重的情節。 刑法337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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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審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書面示知,祇以該書面達到受示知人為已足,非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二)偽軍將校應比照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簡薦偽公務員辦理,偽校官以上之部隊長應視同機關首長,又同條第五項所稱任專科以上學校之重要職務,凡在該偽校實施奴化教育之教職或教官均包括在內。 (三)日本人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經遣送回國後,如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自可分別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為公示送達,其應為送達之處所非不明者,仍應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辦理。 (一)對於已遣送回國之日籍刑事被告,如業經宣示判決,因其住所不明,尚未送達判決書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公示送達。 (一)北平淪陷期內,當事人約定給付偽聯幣,或雖約定給付通用貨幣,而其意思係指偽聯幣為通用貨幣者,在政府規定偽聯幣摺合法幣之比率後,應依此項比率給付法幣,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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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對於第一次上訴要件有無欠缺,不得再為調查,故雖發見第一次上訴時應繳之裁判費確未足額,亦不得再命第一次上訴人補繳。 刑法337 刑法3372025 (三)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對於應減之部分當然無請求權,無待於承租人之抗辯,故請求支付地租事件,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應依職權適用同條項之規定,就應減之部分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及被告各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對於兩造共同訴訟之各人皆須合一確定,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各有一部分共同訴訟人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而不到場者,得依兩造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各對他造未到場人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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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 (三)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400萬元以上爲“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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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縣參議會議長、副議長,在其縣參議員任期內,除因事故去職時應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補選外,不得於每屆集會時依普通議案程序提議改選。 (一)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榖,係指稻榖而言,高梁、米、大豆、穀子、小米、苞米等類,均係同條所稱之雜糧。 (一)經縣政府以行政處分所沒收之盜匪不動產,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時,除得向行政官署訴願請求變更或撤銷其處分外,並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所有權或回復所有權之訴。 (一)原呈所載確定判決主文,應解為廣告提出典價時,被告應將所典房屋返還原告,不得謂非命被告返還典物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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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賃房屋如因地方淪陷致出租人不能使承租人繼續為房屋之使用者,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至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其因地方淪陷致承租人未能使用房屋之時期,除別有訂定外,不得於所定期限內扣除之。 (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主犯在逃,其餘賭徒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或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斷。 (七)原告提起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訴訟有理由時,自應宣告選舉無效。 (八)原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未以當選人資格不符或所得票數不實為理由者,既無從為宣告當選無效之判決,即不能不將原告之訴駁回。 (三)自訴人及被告均為當事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情形不同,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檢閱或抄錄卷宗證物之權。 刑法337 (二)縣司法處就縣政府所移送之貪污案件諭知被告無罪確定後,除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方法。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不以違背本法之規定為限,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亦屬辦理選舉違背法律。 (三)租賃契約期限逾二十年者,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縮短為二十年,二十年屆滿後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情形外,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之規定,其租賃關係即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自無土地法第一百條之適用(參照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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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參議員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訟,除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外,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惟選舉人得提起之,至落選人僅於認為應當選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執行逮捕拘禁機關之公務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未將拘捕之原因以書面示知本人或其他最近親屬,並將其繼續羈押逾二十四小時而未解送法院者,應成立提審法第十條之罪。 (五)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情形,如經證明其已盡不委棄於敵之方法而不能避免者,自得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其遺失而不即具報者,即應分別依第一百一十二條或第一百一十三條處刑,不適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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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算河南被災時期地權移轉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原業主與買受人全家人口及原有土地面積總額,應以該條項之修正條文發生效力之日為準,故原業主出賣土地應算入買受人原有土地。 至甲之土地出賣與丙,丙既與其夫乙同居,乙丙之土地即應合併計算,以定買受人全家人口每人平均原有土地面積總額。 又買賣標的物為房屋時,應以該房屋之基地與其他土地合併計算以定買受人一方之原有土地面積。 (二)原附件第二項所列各款如係故意予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自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條處斷。 (二)歸化人之妻依國籍法第八條但書之規定,不隨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某甲由某乙具保停止羈押後逃匿,經法院裁定命某乙繳納保證金額,並沒入之,正執行間某甲被緝獲到案,其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不得停止執行。
(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之二、三兩款,既均無關於過三日或六日之規定,則無故離去職役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視其已否離去職役為斷。 刑法3372025 至不就職役之不作為犯性質上不生未遂問題,第九十七條投敵之既遂與未遂亦當視其已否投至敵方為區別之標準。 (一)士兵於向人詐欺取財時已預萌逃亡之念,此不過詐欺之動機,雖於取得財物後即行逃亡,既不能認為牽連犯,亦非想像上數罪競合,應併合論罪。 甲說:謂人民向車(船)站套購車(船)票目的在於牟利,佯言車(船)票如何不易購得,乃索高價售予旅客以遂利慾,是其行為不僅為欺罔,並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自應認為刑法上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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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立案追訴。 (一)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1)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2)非法爲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3)非法爲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4)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爲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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