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11大著數2025!(小編貼心推薦)

乙方應於租約期滿、解除、或終止時,將租賃房屋騰空遷讓交還給甲方,不得藉詞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本租賃房屋,亦不得要求任何搬遷費或其他名目之費用。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臺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二)出租人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出租人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書(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二)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惟承租人再轉租者,因其未就所承租之住宅為居住使用,非屬最終消費之消費者,如有契約條款或租賃爭議疑義,尚無消費者保護法有利於承租人解釋之適用。 (二)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未將原設籍之戶籍及其他法人或團體等登記遷出,住宅所有權人得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證明無租借住宅情事,向住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主管機關申請遷離或廢止。

不論您是出差還是旅行,入住2星級的客房-布吉出租管理可讓您的布吉之行感受舒適安逸。 第五條:押租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定本租約同時給付甲方新臺幣XXX 元整之押租保證金,以作為其履行本契約義務之擔保。 該押租保證金於乙方在租約失效時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並扣除其所積欠之債務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之。 6.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進行不動產交易時,身為買方,卻不知道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及稅費的您請看過來,還有簡易買屋稅費試算…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相關文章

其他包括將條例名稱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因此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都是本次修法能將租賃市場越趨完善的改變。 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在9月1日生效。 (二)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喪失權利能力,其繼承人如無使用租賃住宅需求,得按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三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三)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終止租約,但如有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或事實無法履行契約,仍得終止租約。

  • 此次房屋租賃契約2.0採平等互惠原則,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遏止惡房東坑殺房客,也避免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
  • (二)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 消保處表示,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契約名稱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得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應明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為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
  • 內政部也呼籲民眾在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房屋租賃一定要約定期限,但若有約定期限,依據民法449條第一、二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也就是說每次訂定期限不可以超過20年。 第四,對於房子所附傢俱及裝潢都需細細檢查,交屋前先拍照存證,同時也在合約中載明房屋修繕責任,明訂發生漏水、物品修繕的責任發生時,應歸屬於房客或是房東,藉此保障雙方權益,合約中也可附上屋況或各項設施的圖片佐證,未來入住或退租時,纔不容易引起爭議。 租客在租賃雙方中的角色,常顯得較為弱勢,但未來租賃新規上路後,可望逐步使雙方角色趨於平衡,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租屋族若能在簽約時,注意合約條文是否充足完善,除了在法律上多一層保障,也能讓發生糾紛的機會減少。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房屋租賃契約2.0下月上路 消保處:舊版將無效

(二)若租約超過二頁以上,租賃雙方宜加蓋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若契約內容有任何塗改,亦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發生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求並提出具體事證(如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得依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一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三)承租人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者,因其未就所承租之住宅為居住使用,非屬最終消費之消費者,如有契約條款或租賃爭議疑義,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一)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
  • 臺灣有兩百八十五萬租屋族,約為總人口的八分之一;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本案修正重點在於房東與房客的衡平,雙方資訊須公開明確,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的管理弊端。
  •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違約金及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 (二)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如未將原設籍之戶籍及其他法人或團體等登記遷出,住宅所有權人得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證明無租借住宅情事,向住宅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主管機關申請遷離或廢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日前審議通過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該事項上次修法為2017年,但隨後隔年《租賃專法》上路,裡面對於租客房東的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因此本次才又通過修正草案加以補充。 新版租屋契約明(9月1日)上路,內政部今(31)日提醒新制重點包括出租期間不可調漲租金,電費不超收,以臺電每月每度最高金額為上限等規定,以及房子因修繕不能居住使用時,可要求扣除部分租金等規定,違反將依規定處3萬~50萬元的罰鍰。 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房屋租賃契約

陳星宏提醒,待法案公告施行後,若房東仍使用舊的租約,與新版相牴觸的條文會成為無效條款,對雙方不具效力,屆時法律上會以政府公告的最新版本為基準。 (中央社臺北14日電)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9月1日生效,新版租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臺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 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公佈升級版的「住宅定型化租約規範」,預計於9月1日正式上路,內容包括,租賃期間房東不得任意調漲房租、電費上限不得超過臺電收費標準,以及租賃雙方提前終止租約需在一定期限前通知等事項;外界預期,新規範上路後,租屋族權益將可獲得更多保障。 對於房客而言,新版租約的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的部份,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臺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 下載內政部版的租約範本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新版房屋租賃契約9月上路 舊租約將無效

如無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則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一)承租人對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三)承租人於支付押金或租金時,出租人應簽寫收據或於承租人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若以轉帳方式支付,應保留轉帳收據。 同時出租人返還押金予承租人時,亦應要求承租人簽寫收據或於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2025 (四)為避免租賃雙方對於租賃住宅是否包含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部分,或冷氣、傢俱等其他附屬設備認知差異,得參依本契約書範本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由租賃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____,戶名:____,帳號:____。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內政部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含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房屋租賃契約2.0採平等互惠原則,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遏止惡房東坑殺房客,也避免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 乙方於本租約失效時未即遷出者,自租約失效之翌日起至公司遷出日止,除原訂租金外,應按月加付依房租壹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2025 (一)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 (一)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租賃雙方簽章或按手印,寫明戶籍、通訊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契約應一式二份,由租賃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得向出租人、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承租人遷入租賃住宅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復原狀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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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綺/臺北報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日前已審議通過,將於9月1日公告實施,消保處提醒,屆時房東與房客如仍使用舊的租約,抵觸新版條文的部分將成為無效條款,建議民眾更換新版租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房東而言,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最後則是像而「標的確認」的部分,租賃住宅不以有門牌號碼者為限,增訂以「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確認租賃標的,陳星宏表示,使用「房屋稅籍編號」能使需要租金補貼的民眾申請更加便利,另外「位置略圖」則是針對隔間套房所訂定,能使位置更加明確。 內政部也提醒簽約要停看聽,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善用內政部版租約。 第六條:本契約租賃期滿後,非經雙方合意另訂新的書面租賃契約,視為不再續租。

內政部最新版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日前已審議通過,將於9/1公告實施,消保處提醒,屆時房東與房客如仍使用舊的租約,抵觸新版條文的部分將成為無效條款,建議民眾更換新版租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2025 日前行政院消保處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增訂許多條款,希望解決租屋市場常見的糾紛,包括「電費計價」、「租金及押金」、「修繕行為及室內裝修」、「終止租約」、「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七大項,律師指出,其中電費明定每度收取上限金額,租客以後再也不用當「盤仔」傻傻被剝好幾層皮。 房東部分,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拋棄。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新版租約上路 專家指這點對房客最有保障

下開租約範例,為法院公證處所使用的版本,如果公證時不知道如何擬定符合現行法令的契約,可參考使用(如果是當初營業用,請詳參)。 若是確認自己已經具備租屋報稅的條件,接著就必須掌握租屋報稅的申報方式,目前租屋報稅有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當中標準扣除額又分成單身族及夫妻合併申報,兩者最多可抵掉的扣除額也不盡相同。 有鑒於電費收取常衍生糾紛,未來租屋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2025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___元整,每期應繳納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為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內政部於106年1月推動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進一步落實執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這次再重新檢討修正定型化契約內容,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而107年6月間依租賃條例發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也配合作一致性的修正,提供租賃雙方更全面性的保障。 而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糾紛納入規範,修正包括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整租金,並詳加說明房客應負責修繕項目和範圍,以及在租賃期間維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若房東修繕房屋導致不能居住,房客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租屋時的修繕責任歸屬問題也是常見糾紛,房屋內的傢俱、家電或水電管線該維修時,到底誰該出錢? 根據行政院版本的定型化租賃契約第8條規定:「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但若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多數人可能會為了居住地的育兒津貼、學區或要申請租屋補貼等,而有遷入戶籍的需求,但往往因為房東希望繼續使用自用住宅稅率繳地… 單身的他在臺北市每月房租 15,000 元,每年租房費用總支出 180,000 元,若採取「標準扣除額」報稅,只能夠扣除 44,000 元;若以「列舉扣除額」進行申報,他就有 120,000 元扣除額可以抵稅,就這個例子來看,試算下來使用後者方式報稅,相對划算許多! Money 101 簡單舉例希望大家可以更清楚瞭解租屋怎麼報稅能省更多,建議大家可以試算一下再進行租屋報稅。 建議租客在租屋前,可向房東要求出示房屋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並與身分證做比對,證明物件是屋主本人或關係人出租,若是二房東,也應請其提出屋主同意轉租的證明。 陳傑鳴指出,民眾租屋前可以注意五大重點,第一,看房時確認房東身分,因為實務上有不少租屋糾紛,為二房東與房客間產生,為了避免法律關係變複雜,應盡量避免向二房東租屋。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相關連結

內政部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第一,明訂房東不可在租期內任意調漲房租;第二,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但均不得超過臺電所定之電費標準;第三,為避免日租型租賃衍生管理弊端,所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第四,房東與房客若提前終止租約,依不同情況,需在3個月前或30天,以書面通知,但若「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確保雙方權益。 民眾如有需要新版住宅租賃契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下載使用。

另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其實房東可以下載內政部提供的租約範本,自行修改列印,纔是最能保障權益的做法。 故契約當事人於簽訂契約時,應約定得否於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金之賠償額度,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2025 (四)租賃住宅有無滲漏水之情形,租賃雙方宜於交屋前確認,若有滲漏水,宜約定其處理方式(如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以現況交屋、減租或由承租人自行修繕等)。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定型化契約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保證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保證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保證金。 此外,本次草案還將將「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與「欠繳之租金」納入押金擔保範圍,並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臺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並得以□電子郵件□簡訊□其他__方式為之(無約定通知方式者,應以郵寄為之);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或因__,致通知無法到達時(包括拒收),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消保處亦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若租約內容與上述規定不符,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9月1日生效。 房客部分,則是不得擅自變更為非住宅使用,並應妥善維護使用房屋,若有轉租情形,應在轉租後30日內通知房東,而租賃契約到期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仍不取回,房東可予以拋棄,另外,若房客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提出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契約。 內政部今天也在臉書發文提醒新版租屋契約的規範,新制重點包括出租期間不可調漲租金;電費不超收,以臺電每月每度最高金額為上限;房子因修繕不能居住使用時,可要求扣除部分租金;房客遺留物經催告不取回,就當作拋棄所有權;不得限制房客遷戶籍及報稅租賃支出等重點。 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且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租屋糾紛多 終止租約、修繕問題最常見

(三)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本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____將後列住宅出租予承租人____,並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在案,茲同意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將住宅轉租,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 但承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 本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本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承租人應即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未約定期限、租期一年以上未簽立書面契約、及租期屆滿後,房客繼續使用,房東不為反對表示的租賃關係稱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對於房東來說較為不利,依據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除非有符合該條情形之一者,房東纔可主張收回房屋,因此建議在簽立房屋租約時仍以約定期限較為妥當。

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瞭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住宅之人為出租人。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0: 單身證明書是什麼?單身證明書如何申請公證?公證費用?

若與室友合租一間房子,各自在報稅的時候都能夠將付出的租金認列申報扣除額,但應注意在租屋之前,必須個別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載明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租金金額,這樣纔能夠每位室友都成功申報。 聯合報導,內政部表示,半年宣導期內,會特別針對大專院校周邊,以及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如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的房東、房客加強宣導。 此外,四大便利超商未來也將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便有需要民眾可就近購買使用。 內政部也呼籲,民眾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必須詳閱契約書內容,若承租人只有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和雅房,也可以要求房東提供「房屋格局示意圖」並標注租賃範圍,以避免爭議。

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___個月租金,金額為__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陳星宏提醒,待法案公告施行後,若房東仍使用舊的租約,將成為無效條款,法律上會以政府公告的最新版本為基準;建議房東跟房客更換新版租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內政部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已進入公告程序,預計將於七月中上路。 陳星宏指出,若要提前終止契約,房東及房客應於一定期限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例如曾有房東發現房客在屋內放置爆裂物案例,因恐危及左鄰右舍的安全,依法可立即終止租約。 一般來說,租屋契約都是一式兩份,由房東與房客各執一份,兩份都要有房東與房客的簽章,另加上身份證字號,其中,最攸關房客權益的,莫過於跟「錢」相關的內容,像是押金,一般房東可收約兩個月的租金為保障,除非是店面或辦公室,纔有可能收到三個月以上,甚或半年的押金,而依照法律規定,超過兩個月以上的押金,可以折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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