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75大著數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法1672025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旨係鑒於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將有悖於資本充實原則,是以,原則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僅於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所列例外情形,始容許公司買回自己股份。

  •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 該項所定視為公司未發行新股,並為變更登記,係指減資作業而言。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公司法167: 公司法167的規定的釋義是什麼?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
  •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
  •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有限責任股東,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法167: 法律論壇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爲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九十一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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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前二條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控制公司有賠償責任及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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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前項撤銷覈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覈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62-1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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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 公司法167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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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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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覈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覈、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公司法1672025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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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分公司經理人或指定清算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時,對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務,應與該外國公司負連帶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 公司法167 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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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公司法167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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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法167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覈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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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公司法1672025 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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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有關公司法第167條之2員工依認股權契約所認購股份之出資種類,公司法無限制規定;惟現金以外之出資,其抵充之數額仍須依第156條第5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通知或公告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並應責令限期辦理;期滿仍未辦理者,得責令限期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另同法第167條第3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係在避免控制公司利用其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致衍生弊端。 是以,倘認從屬公司得以股份交換方式取得控制公司股份,恐將使第167條第3項規定形同具文,其所稱「收買」自不限於民法之買賣關係,應擴及於「支付對價取得股份」之行為。

本案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持有債權人(公司)股份,倘債權人買受時,自應受上開條項規範。 準此,公司收回或收買自己之股份,應符合同法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第317條、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收回其股份抵償公司債務之情形始可,故依契約約定收回自己股份,自不包括在內。 公司法167 又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上市或上櫃之公司亦得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ooo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法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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