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言詞辯論7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為了憲法法庭審判程序的公正與直接審理,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憲法法庭原則上都會在庭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大廈4樓)舉行言詞辯論,收到通知書的人都應親自出庭。 但在憲法法庭考量認為情況適當時,可能仍在庭址舉行言詞辯論,但通知應到庭的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或法庭之友前往其他法院或指定處所,以遠距方式連線參加。 如果聲請人希望由律師代理或陪同出席言詞辯論,但認為自己生活窘迫沒有經濟信用,無力委任律師,應在收到言詞辯論通知書5天內向憲法法庭遞狀,表示希望由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且附上聲請人經濟窘迫情況的概略說明。

最近一次的言詞辯論是去年3月3日,是由賴素如所聲請。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實務上運作結果,認為偵查中並無閱卷權,包括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 603號之後,過了六年空白,當中的院長還有賴英照,但賴英照法庭短短三年多間,並沒有出現任何一場言詞辯論。 2010年10月,賴浩敏就職,隔年6月,賴浩敏法庭就進行了第一場言詞辯論,本案涉及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間的衝突,蘋果日報記者因跟追拍照某科技業名人,被員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窮竟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做成釋字689號解釋,認為該規定合憲。 臺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也認為,現行《民法》在正常解釋底下並不包含同性婚姻,就第二個及第三個爭點來說,已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7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應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明天審理,一案是基隆市林姓消防隊員行竊,被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 憲法法庭26日開言詞辯論庭

隔年,2005年7月28日,大法官針對換發身分證按捺指紋是否侵害隱私權進行言詞辯論,做成釋字603號解釋,大法官明白表示隱私權雖然沒有規定在憲法之內,但卻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是第一次對隱私權做了最完整論述的解釋,同樣在翁嶽生法庭作成。 專家學者劉定基教授指出本案審查客體應擴張至健保法第79條第2項、衛生福利資料應用管理要點、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原則及使用作業須知等重要關聯之規範。 個資法、健保法及上開三項行政規則,採強制納保/蒐集、強制目的外利用,構成人民資訊隱私權的雙重限制;對於高度敏感之醫療紀錄,以大規模、雙重強制性、長期性、持續性之蒐集,應採嚴格審查基準,或至少採中度審查基準。 又健保法第79條第2項並未規定或明確授權健保資料之蒐集、利用目的及重要程序事項,僅為轉介規定,其餘重要關聯規範係行政規則,不符法律保留原則。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2018年12月4日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1號解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2025 2022年2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第35條相關規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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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案件已經用盡一切訴訟上可以使用的救濟方式後而告確定,對造當事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解釋法令。 憲法法庭並不直接審理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只會審理法規範或裁判合憲性、統一解釋法令(詳參Q00002)等憲法訴訟法規定事項。 另為擴大憲法審查的程序參與及豐富憲法法庭所需參考資料,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也可以在聲請案件受理前提前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利徵求法庭之友意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4條)。 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應受理,則案件將會由全體大法官一起審理。 如果憲法法庭評決案件不受理,則會儘速將不受理裁定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及送達聲請人。 當共同聲請人逾10人時(例如確定終局判決的原告多達20人),如果收受通知案件應選定當事人,聲請人之間「必須」在期限內互相協調推派其中1至3人,並陳報憲法法庭,這是為了讓訴訟的進行更有效率。

  • 這是基於審判公開透明的要求,言詞辯論應在公開法庭進行。
  • 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時,必須要從原住民父或母的姓,否則就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割裂是來自於國家的幹預,限制了憲法的絕對權利,也就是人性的尊嚴。
  •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佈,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 為了使憲法法庭就聲請案件的討論輪廓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之訴求,憲法訴訟法參考美國「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於第20條訂定有關規定。

日後,憲法法庭將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為始,作成「憲法法庭判決」取代大法官解釋,繼續職司解釋憲法的權責。 為審理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05號請求離婚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由於公務員免職涉及司法權與用人機關(行政權)及用人法制機關(考試權)間的權限分配爭議問題,憲法法庭公告許、蔡於本月九、十六日起迴避,但兩人是主動或經人質疑才迴避,則未說明。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時迴避審案相當罕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特別調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一案中,當時院長翁嶽生、副院長城仲模因政治風暴迴避審理,曾創下釋憲史紀錄。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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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要撤回聲請,仍應經全體聲請人同意。 於案件審結後,民眾為了學術、新聞等公益目的,也可聲請閱覽檔卷,讓公開透明與歷史資訊共享更進一哩。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首次言詞辯論 17日登場

關於各種案件類型應記載事項,請詳細參閱Q00004、Q00006、Q00007。 聲請人可以自我檢視聲請書是否已經涵蓋以上事項的說明,提出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書狀所需的各項基本資料等形式要件,請詳參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自我檢核表、憲法訴訟書狀範例。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第59條第2項)。 憲法訴訟法將鑑定人、法庭之友的實務運作進一步提高規範密度,使憲法法庭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有更明確規範可以遵循。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新聞公告

他批評,長官要累積懲處變二大過易如反掌,主管高層濫用權力。 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最後討論是否可能透過非婚姻制度(如同性伴侶)達成《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民團認為,釋字六○三號解釋已揭示階層化個人資訊權利保護意旨,針對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限制,應依對人民構成侵害性質,分別適用寬嚴不同審查基準,大規模資料蒐集對人民資訊權利構成嚴重侵害威脅。 雖然大法官有提到一夫一妻,但在552號解釋反而是限制了一夫一妻,而承認在例外的情形下可能會有一夫多妻的情形。 所以法務部把婚姻制度跟婚姻權混為一談,反而是誤解了大法官解釋。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原住民身分依姓氏不依血緣?憲法法庭今交鋒

但仍可能會收到憲法法庭通知陳述意見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關係人若想閱卷,請詳參Q00038第三人閱卷之規定。 憲法法庭如認為新法施行前已聲請的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案)有理由,只會宣告法律違憲,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如附圖中判決B送達乙的情況,判決B送達乙的時間縱使距離聲請時已超過6個月,乙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然而這並不是完全絕對的,隨著時代演進與社會變遷,例如修憲、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時,原本的憲法法庭判決見解也可能變得不合時宜,而有變更的必要。 此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照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的聲請,對於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是機關爭議案件做出變更見解的判決。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脫離訴訟的其他聲請人不再具有本案聲請人的身分,在訴訟進行中不能聲請大法官迴避,結案後也不會收到憲法法庭送達的裁判。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審判長許宗力宣告,言詞辯論已充足,將會於庭末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會在一個月內(即4月24日)指定公佈日期,做出本案解釋文,即最慢會在5月24日前作出解釋文。 許秀雯則對邱太三將專法訂立歸於「立法形成自由」的說法不滿,於交叉詰問時不斷追問邱立法形成自由是否有界限? 如果為無生育能力者另立結婚專法是否符合「立法形成自由」? 不過邱太三僅回答生育並非《民法》婚姻要件,並未正面回答立法形成自由是否有界限。 邱太三先說修改《民法》影響的不僅是《民法》,好比對重婚罪、《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都有影響,將對家庭婚姻機製造成衝擊,第二個影響他則語氣輕鬆地以個人生活事實為例,提到過年祭祖時有長輩問他,若同性婚姻合法,將來祖先牌位該怎麼寫?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今辯論 正副院長迴避

違憲方訴訟代理人、律師馬潤明認為,有血統就有身分,身分是與生俱來、不是國家給的。 非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時,必須要從原住民父或母的姓,否則就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這個割裂是來自於國家的幹預,限制了憲法的絕對權利,也就是人性的尊嚴。 上述鑑定人皆主張由立法者決定,但憲法也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被非法侵害,不知有無回應。 婚姻跟家庭相關,但家庭不一定是從婚姻而來,例如養子女。 我們必須要面對婚姻本質的這個問題,而婚姻本質跟婚姻的功能當然不能混淆,傳統的婚姻也沒有要求要先檢查生育功能再確定是否可以結婚。

憲法法庭入憲後,1993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佈,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並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違憲情事的政黨,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隔年,1997年12月,由前臺大資訊系高成炎教授等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所提起的釋憲聲請,大法官採用雙軌理論,在釋字445號解釋裡,認為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目的或內容之事項,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但就「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集會申請,不予許可的規定,等同事前審查言論,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而失效,這是施啟揚法庭最後一場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2025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臺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長滕西華等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允許公務機關以組織法為據,大規模強制留存個資、建立資料庫,違反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法律保留、比例、正當法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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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除非判決B有援用大法庭見解(詳參Q00005),否則乙只能聲請舊法已有的「法規範違憲審查」,不能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而如附圖判決A的情況,甲必須在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超過即不合法。 由於憲法法庭並不取代各級法院的審判功能,因此,所有憲法法庭審理的人民聲請案件都以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為前提。 所謂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指的是針對要爭執的事項依法律已經沒有再上訴、抗告的途徑。 如果法律針對該事項允許上訴或抗告,民眾沒有善用,坐等救濟期間經過而讓裁判確定,就不能提起憲法訴訟。 在人民用盡救濟途徑,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憲,或裁判本身違憲時,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法規範及裁判違憲(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德國部分,即使不認同開放同性參與婚姻,但同性戀者在能發揮相同功能的範圍內,應該要給予相同保障,而不應給予差別待遇。 大法官就此確實有義務,基於平等及尊嚴的憲法意旨,來說明婚姻的定義。 就平等權的部分,性傾向本身是一個難以改變的狀態,故依照大法官歷來解釋,禁止同性婚,已經成為一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為了確保程序進行順暢、考量安全及場地設備限制,不允許隨時任意進入旁聽。 領得旁聽證民眾應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序號入座,全程配戴旁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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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聲請閱覽結案後卷宗的人除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外,其他人須在聲請狀內大略說明閱卷理由、自己與本案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以及說明有何種學術研究必要、新聞傳播必要,或表明已經由當事人同意。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2條、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3項)。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2025 憲法法庭的旁聽席只有64席,其中32席保留給媒體記者,另32席提供給民眾。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2025 民眾如果對於個案感興趣而想申請至憲法法庭旁聽,可以密切留意憲法法庭網站公佈之案件相關訊息。

南非的前例也告訴我們,隔離但平等的制度不是好的選項。 這些人有些也有婚姻的需求跟法律的保護,而也認同這套體制。 亦即,當越多人進入婚姻後,反而會更鞏固現在的婚姻制度如忠誠及家庭扶持等,對於現狀的衝擊其實很小。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民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嗎?

例外是如果判決E是刑事判決,縱使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已超過5年,戊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意見書

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期日前,認為聲請機關所舉事證顯有不足時,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即係現行《憲法訴訟法》修正前,柯建銘等93位立法委員就立法院於2004年8月24日通過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逾越立法院之權限,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下稱GDPR),因個資蒐集、利用規模大小有不同規範,且非為科學研究且具必要性即可強制蒐集、利用。

合憲方、原民會認為應回歸原住民族社會內部討論;違憲方表示任何加註的限制,都是剝奪部分原住民的權利。 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可能視聲請案件提出聲請的時點以及案件類型,在主文中宣告廢棄或不廢棄確定終局裁判。 憲法法庭針對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同一爭議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如果來不及併入審理就已對其他聲請案做出判決時,將會在判決之後做出「宣告判決效力及於其他以同一法規範或爭議聲請而未及併案審理之案件」的裁定,讓來不及被併案審理的聲請案件也能夠為先做出的判決效力所及。 憲法法庭在多數聲請人同時針對同一條法律聲請宣告違憲時,依法必須合併審理,一次確認法規範的合憲性。 在有多數聲請人針對同一條法律見解爭議,分別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時,也必須將這些案件合併審理,一次統一解釋法律見解。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原則上都會以直播方式公開,但直播並不是唯一的公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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