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城縣法院將以本次巡查反饋問題整改爲契機,以壓實責任倒逼整改任務落實,以勇於擔當、敢於碰硬的態度迅速行動,以務實有力的舉措推動整改工作見成效,堅持將巡查整改與日常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折不扣的完成整改任務,全面深化整改成效,推動各項工作高質量發展。 司法巡查組從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履行審判管理職責、重構司法廉政風險防控體系、落實全面從嚴治院及推進執行工作情況六個方面對涼城縣法院存在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反饋。 爲進一步優化網站功能,提升訪問速度,我們近期對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升級維護,升級期間,部分功能可能會受到影響,由此給您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 司法院主文 又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覈、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爲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並此指明。 分項說理後,可以另起一段,綜述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是否支持的總結評價,後接法律依據,直接引出判決主文。 說理部分已經完成,無需再對訴訟請求進行總結評價的,直接另段援引法律依據,寫明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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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
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令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並不職司審判權,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院本身主掌司法行政及司法預算。 另外在省虛級化後,司法院是臺灣唯三僅存設置「廳」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審計部)。
司法院主文: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5Ⅳ: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Ⅴ: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5Ⅵ: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關於內閣總辭,除依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外,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政務官性質之首長,是否應一併提出總辭,尚有疑義,故併案聲請解釋。 ”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並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司法院主文: 憲法訴訟法
如學生所受處分系爲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爲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學校與官署不同,學生與學校之關係,亦與人民與官署之關係有別,學校師長對於違反校規之學生予以轉學處分,如有不當情形,亦祗能向該管監督機關請求糾正,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司法院主文 ”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法院判決依照法院組織法原則上是公開的,而司法院建置「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供大家上網查詢司法相關資料,其中包含裁判書、函釋與各類司法資料。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
司法院主文: 服務專區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姓名。 另外,如果想要查詢比較舊的判決(例如民國60、70年代判決),則必須在「判解函釋」項目底下查找(下圖4)。 司法院主文2025 司法與社會對話,是在開啟司法改革的基礎工程,藉由不同媒介、雙向的交流,共同思辨當代的社會議題,不只讓民眾親近司法,拉進法律與人民的距離,更要讓司法更好。
司法院主文: 法規資訊
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告國民大會於1999年9月4日表決通過並經總統於9月15日公佈施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次修憲)違憲,即日起失其效力,第四次修憲的規定繼續適用。 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任期交錯,以利經驗傳承;另規定司法院所提出的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改,僅得加註意見,以利司法預算的獨立。 司法院主文 司法院主文2025 1992年5月28日,總統公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修憲),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的同意任命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原由監察院行使),並於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賦予其對於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審理權。
司法院主文: 大法官解釋(舊制)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系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系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 公立學校系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系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制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系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 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爲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爲,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爲應爲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司法院主文2025 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司法院主文: 查詢服務
法律文件引用順序,先基本法律,後其他法律;先法律,後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先實體法,後程序法。 例如,我們想要知道「家庭暴力」是否能索取民事賠償,如果單以家庭暴力當作關鍵字搜尋,可能同時會找到與賠償不相關的判決,因為家庭暴力可能涉有刑事的傷害罪或其他犯罪問題,而刑事判決只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不會涉及賠償,導致你搜尋到許多不相關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使用各種條件來特定、排除這些不相關判決。 點選「更多條件查詢」,選擇不同「類別」,並輸入「裁判期間」、「案由」、「裁判主文主文」;或是在左側選擇特定法院,都可以幫助您查找想要的特定判決或是案件類型。 1.裁判主文公告資料每日更新,提供最近二個月內宣判案件之主文資料。 司法院主文2025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司法院主文: 司法院本部單位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佈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60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 司法院主文2025
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號、第五八五號
等解釋足資參照。 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
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
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
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
司法院主文: 司法週刊Judicial Weekly
否則,從未經同意,即表示不信任,既未曾信任,行政院又如何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向立法院負責。 司法院主文 二、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內閣應行總辭之際,除行政院長依憲法提請總統任命之閣員外,其他依行政院組織法設置之各委員會、處、局、署及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屬政務官性質之首長,亦應一併提出總辭,俾行政院院長更易時,新任院長得以行使其組織行政院之全權,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率同並向立法院負責。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等制定,供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終結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用。 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他民事判決書可以參照本判決書樣式和說明製作。 ※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佈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 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 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 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 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 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說,司法院自去年四月起開始研修簡化刑事裁判主文格式,至今已完成刑法總則、分則,及十九種特別刑法的主文格式,併發行“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參考手冊”,及“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冊”送至各法院使用。 2000年4月25日,總統公佈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次修憲),將司法院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而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保障的終身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