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索5大好處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1﹞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3﹞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刑事訴訟法搜索 ﹝2﹞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第二十六條几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零八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 二、上款所指之聲請,應自就歸檔批示或就拒絕重開偵查之批示作出通知起十五日期間內提出,又或自就駁回對以上所指兩批示所提出之異議之上級批示作出通知起十五日期間內提出。
  •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 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1﹞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 ﹝2﹞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1﹞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英文版中國刑事訴訟法(英文版) 37頁 5財富值 刑法英文版 144頁 1財富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56頁 5財富值 美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英文版 3頁 2財富值 中華…

  •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 第二百一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 ﹝1﹞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 ﹝3﹞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三、屬第一款所指之情況,以及當法院有依據懷疑文件屬虛假時,為着法律效力,法院均須將該文件之副本轉交檢察院。

﹝1﹞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五條之規定。 ﹝4﹞對於第二項之處分有不服者,得於處分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2﹞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準其退保。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四十三條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覈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爲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搜索: 事實之重演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法院對於該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第一百零六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覈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四、如對被假扣押財產之所有權存有爭議,法官得將爭議轉為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在此期間已命令之假扣押須予維持。 二、如就第一百九十三條所指之任一犯罪而提起訴訟程序,則上款所指之期間分別延長至八個月、一年、兩年及三年。 二、如法官具備資料推測某人擬逃避羈押措施之採用或執行,得在羈押措施實際執行前,立即對其採用第一百八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之全部或部分措施。 三、本條所指之措施均可與本卷所規定之其他措施一併採用;如違反上款所指之義務,即使有關犯罪不可處以徒刑,法官仍得命令提供擔保。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零三條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1﹞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1﹞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條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準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四、在上款所指情況中出現完全或毫無保留之自認時,又或出現部分或有保留之自認時,由法院憑自由心證決定應否及在何等程度上就已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 一、如嫌犯聲明欲自認對其歸責之事實,主持審判之法官須詢問其是否基於自由意思及在不受任何脅迫下作出自認,以及是否擬作出完全及毫無保留之自認,否則無效。 刑事訴訟法搜索2025 二、如嫌犯願意作出聲明,則法院聽取嫌犯在上款所規限之範圍內所作之一切陳述,但不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使人從中可推論出對嫌犯罪過之判斷。 一、主持審判之法官須告知嫌犯有權在聽證中任何時刻作出聲明,只要該等聲明涉及訴訟標的,並告知嫌犯無義務作出該等聲明,且不會因沉默而受不利之後果。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搜索2025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零五條

三、如法官被提出作為證人,則法官在卷宗內作出批示,以其名譽承諾,聲明其是否知悉可能對該案件之裁判有所影響之事實;如聲明知悉該等事實,則須迴避;如聲明不知悉該等事實,則不得再為證人。 一、宣告無管轄權後,須將訴訟程序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而此法院須將假設由其審理該訴訟程序時不會作出之行為撤銷,並命令重新作出對審理該案件屬必需之行為。 刑事訴訟法搜索2025 二、合議庭尚有管轄權審判獲受理一併進行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只要損害賠償請求超逾司法組織法律對此所訂定的金額。 二、如為審理是否存在犯罪而有需要判定一非刑事之問題,而該問題係不能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獲適當解決者,法官得中止該程序,以便在非刑事訴訟程序中就該問題作出裁判。 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審判中,檢察官的職責在於證明被告有罪,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被告與辯護人則可以行使防禦權,要求「對質詰問」或「聲請調查證據」以提出反證。 法院為發現真實,可以傳喚證人作證,也可以選任鑑定人進行「鑑定」。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一犯罪之實施為依據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僅在法律規定之情況下方得透過民事訴訟獨立提出該請求。 三、在接收答覆之期間終結後,須通知嫌犯及輔助人在十日內作出陳述;為着相同目的,須將有關卷宗交予檢察院,以便其在十日內檢閱之;繼而,經收集認為屬必需之資訊及證據後,有管轄權之法院須解決該衝突。 一、法官一旦知悉出現衝突,須立即向有管轄權就此衝突作出裁判之法院提出有此情況,且將各行為之副本及解決衝突所需之一切資料移送該法院,並指出有關之檢察院、嫌犯、輔助人及律師。 一、預審法官有權限依據本法典之規定,行使在偵查方面之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及最簡易訴訟程序作出裁判。 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如果檢察官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告有罪,就必須向法院起訴,此時案件就會進入審理階段。 但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嫌疑不足以認定有罪,或是被告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選擇不起訴或緩起訴。 另外,在二元制度下,除了「公訴」外尚有「自訴」制度,即犯罪被害人除了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之外,亦得自行向法院為起訴;此時,自訴人即為訴訟上的「原告」角色,負擔原屬檢察官的犯罪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搜索2025 一般立法例的刑事訴訟是把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檢查機關的起訴活動看作是訴訟的準備,只有審判纔是實質意義上的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八十一條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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