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 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 依前二項為陳述後,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
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犯了什麼罪?
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准予提存之旨,一份留存,一份交還提存人。 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 提存所於準許提存後,發現有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亦同。 被其他法律上認有受送達能力之人簽收:有時候當事人會反應,我沒有收到判決書啊? 結果一查,是當事人的家人幫他收了,但是遲遲沒有交給當事人本人,但是因為法律上認為當事人的家人也有受送達的能力,意思就是家人簽收了就算送達了,因此上訴時間就開始起算了。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 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費用 怎麼計算?
不要收,郵差一樣可以將文書留置該處,或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將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 另外若讀者阿姨收到的是法院或地檢署刑事的傳票,傳喚讀者開庭的話, …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準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 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 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祕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 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138條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出現在訴訟文書上?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訴訟文書不領會怎樣?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文書是什麼
如果法院寄送文書的地址,已非當事人的戶籍地或居住地,則原本就不是合法的送達,自然也不能以寄存送達代之,寄存送達為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 結語:本文簡介了民事訴訟法上關於「送達」與「寄存送達」的各項規定,並比較了同樣有送達相關規定的行政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在送達制度上的不同之處。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不建議讀者拒收法院來函,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郵差送達 …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關於
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什麼是「寄存送達」?其要件為何?
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所以除非法院另外要求,不然只要公告在法院的網站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登報。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第1項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帶你瞭解送達規定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案件需要請律師嗎?我的案件需要聘請民事訴訟律師嗎?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一旦經過簽收,那法律上就會認為該文件已經過合法「送達」。 瞭解送達的意義後,以下再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138條是什麼意思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138條什麼意思2025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