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3條6大好處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覈準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公司法第13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13條: 三商:公告本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3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仍應適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被分割公司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合併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 五、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覈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按公司法第292條規定,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為重整開始之登記。 同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公司法第13條: 聯華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第二項營業祕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五、轉換契約應記載公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時任期未屆滿者是否繼續其任期至屆滿有關事項;轉換決議應記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登記,除其他法規另有更長期間之規定外,應於合併基準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不適用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有關一個月內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限制。 公司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不提供相當之擔保、不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 臨時管理人之委任,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解任,應併同改選董事、監察人後十五日內為之。

  •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覈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各款所為之處分,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其未為各該款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
  •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1.被取得股份公司: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156,156,744股。

第二百一十二條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13條: 永豐投信:公告「永豐10年期以上美元A級公司債券ET …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13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公司法第13條: 聯華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13條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3條: 永豐投信:公告「永豐10年期以上美元A級公司債券ET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覈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覈、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13條: 三商:公告本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第四十五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合於規定之各本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併申報;其選擇合併申報,無須事先申請覈准,一經選擇,除因正當理由,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內,報經財政部覈准者外,不得變更。 但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取得後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較短者,按其賸餘法定享有年數計算。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公司法第13條: 聯華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司法第13條: 永豐投信:公告「永豐10年期以上美元A級公司債券ET …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爲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公司法第13條: 三商:公告本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個案如有「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之情事時,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84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又所詢有限公司倘無營業並將唯一資產轉讓於他人,對股東之影響實與前開規定情形無異,爰應取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按依公司法第113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公司有關之規定。 同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無限公司之解散,經股東全體之同意。 有限公司既經全體股東(唯一股東)同意解散,選任清算人,並經覈准解散登記在案,自不生恢復登記之問題。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公司法第13條: 聯華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前條第一項或前項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 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 公司法第13條2025 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履之義務。

公司法第13條: 三商:公告本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 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 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第13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13條: 永豐投信:公告「永豐10年期以上美元A級公司債券ET …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覈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法第13條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公司法第13條: 三商:公告本公司處分投資性不動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公司法第13條2025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