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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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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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因時代力量政黨票不足,黃國昌未能連任,其辦公室主任亦未能守住汐止選區,時力的區域席次最終全軍覆沒。
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2025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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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註十: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照。 從而,涉及人民契約自由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返國於國立高雄大學、私立東海大學、國立臺北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等校法律系任教,專長為民事訴訟法(師承駱永家教授)。 3.拿銀行給的止付通知書、印章,前往支票付款銀行所屬. 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辦妥的法院公示催告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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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對於作者長年著力頗多之證據法有較深刻之介紹,可使讀者與先進國家及我國證據法之新近發展脈動同步。 至於救濟程序部分則引介諸多實務及學說見解,應對於學習者或實務工作者具有參考之價值。 民事 訴訟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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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2025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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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黃國昌續任時代力量黨主席。 2019年1月21日,黃國昌辭去黨主席,宣佈完成階段性任務。 同年8月19日,宣佈放棄競選連任,交棒給其辦公室主任賴嘉倫,轉戰不分區立委。 2020年1月,因時代力量政黨票不足,黃國昌未能連任,其辦公室主任亦未能守住汐止選區,時力的區域席次最終全軍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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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視違規情節之輕重處以罰鍰,固非憲法所不許,惟為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本院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意旨參照)。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我考研究所的前一天也發高燒整整一個禮拜,完美涵蓋臺清交成政北,考完一顆就出去吐,真的活得很痛苦,幸好考試還算順利,如果不小心生病的話不要灰心,其實反而可能發揮超出常人的實力喔! (因為比較不會緊張跟焦慮,有時讀越多反而忘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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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祕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祕密。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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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 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覈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法官得於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黃國昌雖非發起人,但以「頭號志工」的名義多次於活動中發表談話。 此舉引起黃國昌的不滿,質疑中選會是秋後算帳。 畢業於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 2016年1月16日,黃國昌當選第九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擊敗資深立委李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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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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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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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2025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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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凡消費者於網站購物均享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是在門市取貨則不在此規範內,因為門市取貨可當場檢視商品,所以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日猶豫期規定。 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纔可辦理退貨。 消費者訂購之商品若無法送達,經電話或 E-mail無法聯繫逾三天者,本公司將取消該筆訂單,並且全額退款。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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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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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上訴費用完整相關資訊- 數位感。 徵收費用標準-Web版計算程式- 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 一般民事訴訟費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 由於被法院駁回的金額高達九千八百萬元,而民事訴訟的提起,法院要. 所以記者又報導「小慈」的案件,第一審要繳的裁判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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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參與公民1985行動聯盟所號召的「天下為『公』,公民覺醒、護憲行動」,為全民上憲法與司法教育課程。 他表示,所有人都是「專業公民」,走上街頭是要幫博愛特區裡的政客上課,讓他們學會如何對公民謙卑。 他強調,當代議民主制無法反映民意時,憲法的公民投票、罷免機制應該要能發揮作用。 他指出,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至少要有超過總投票權人1/2參與投票才能成立,這麼高的門檻根本是「鳥籠公投」。 他也說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要求罷免案需在30天內完成選區內13%連署,宣傳罷免案甚至要被罰款百萬。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