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4詳細資料

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盜竊價值20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爲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後(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mg/ml)、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刑法164 (一)陸軍獨立工兵團工兵保養班技工,如非直接參與作戰或調回後方休養整訓者,即不屬於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爲“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爲50%),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5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爲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刑法1642025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爲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刑法164: 刑法の各罪名や法定刑・時効について

(五)敵偽沒收之土地經偽地政局讓與中國人者,不應認為公有,原所有人如不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受讓人仍得繼續佔有,受讓人之取得時效已完成者,並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一)各省市縣議會或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第五條所稱之現任官吏,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派任人員亦同)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省通志館館長如即為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之主任委員,自非現任官吏,國營事業機關之職員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亦非現任官吏。 (一)在非常時期工商業及團體管制辦法施行期內有該辦法第七條所定應處罰鍰之行為者,於該辦法失效後,除另有替代該辦法之管制法令對於該項行為仍繼續處罰外,不得再依該辦法處罰。 (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之二、三兩款,既均無關於過三日或六日之規定,則無故離去職役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視其已否離去職役為斷。 刑法164 至不就職役之不作為犯性質上不生未遂問題,第九十七條投敵之既遂與未遂亦當視其已否投至敵方為區別之標準。 (一)士兵於向人詐欺取財時已預萌逃亡之念,此不過詐欺之動機,雖於取得財物後即行逃亡,既不能認為牽連犯,亦非想像上數罪競合,應併合論罪。

  • 3.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種情形之一的。
  • (一)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 (一)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電請覈准者,仍應製作判決書,並依法送達,其致最高法院之電文,應以參與判決之推事名義行之。
  •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 (一)非常時期公務員因案奉準停職,送由軍法執行總監部訊明判決無罪,准予復職時,應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本其職權,補發停職期內之俸給,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無關。

(一)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電請覈准者,仍應製作判決書,並依法送達,其致最高法院之電文,應以參與判決之推事名義行之。 (一)送審證件上之印信並非偽造,僅於文件內捏造事實者,如係捏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事實足生損害於證明之機關或個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 105、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177條之1第2款)【41】(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 刑法1642025 刑法1642025 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爲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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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孀婦改嫁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其前夫之母既為其前夫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其結婚。 (一)米殼(鴉片煙殼)及煙帽(鴉片花蒂),如經化驗含有鴉片成分即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煙,其持有者雖無煙癮,仍應視其有無運輸或意圖販賣等情形,分別依該條例第五條或第十條論罪刑。 (八)法院或檢察官羈押被告逾期而未經法院裁定延長者,該承辦之推事或檢察官,除濫用職權羈押者外,僅由有監督權之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辦理。 (四)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解送被逮捕拘禁人已逾二十四小時者,即應依同法第十條辦理,不發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刑法1642025 (二)本條例第二條第五六兩款所謂「重要職務」及同條第九款所謂「重要工作」,不專以其所任職務或工作在形式上之重要為限,凡實際參預機要或領導工作確有損於人民或有利於敵偽者皆包括在內。 本件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全部」,係包括凡因犯漢奸罪所得之財物及其原來所有之財產而言,至其所得財物中之公有財物或應發還於被害人之私有財物,自不在應予沒收之列。

  • (三)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扣押財產之事件,如法院認為不應扣押者,應以公文答復之,至稽徵機關送請科罰之遺產稅案件,無論應否科罰,均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其不應處罰者,主文記明某某不處罰字樣,稽徵機關毌庸列為聲請人,納稅義務人應稱為被告。
  • 1.僞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2.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3.僞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二)追繳應於刑事判決中同時宣告,罪刑部份既經判決,不得復依職權補充判決,應由覆判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以裁定予以追繳。
  • (一)訴願期限依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官署之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算,官署抄沒人民之財產而拍賣之,如未送達處分書,人民自可隨時提起訴願,不生逾限與否之問題。
  • 7.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 (二)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三條所稱之擔保書狀,係指擔保人向執行法院所具之書狀而言,第三人在田賦管理機關為欠賦人出具之擔保書狀不包含在內,無從據以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甲說:謂人民向車(船)站套購車(船)票目的在於牟利,佯言車(船)票如何不易購得,乃索高價售予旅客以遂利慾,是其行為不僅為欺罔,並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自應認為刑法上之詐欺罪。 (十)全由非公會會員組織之商會,關於縣參議員之選舉,應準用商會法第六條之規定,以所有非公會會員之公司行號每滿十家視同一公會分別選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刑法1642025 (九)職業團體之會員為法人者,在依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十條按會員多寡比較分配其應出之名額時,應以法人為計算會員之單位。 (一)合於製藥用之煙毒查緝毒品給獎及處理辦法既設有特別規定,依修正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七條末段,自應依該辦法處理。 (一)刑法第四十條所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係指法定最重本刑而言,並不包括依總則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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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爲人系受矇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 行爲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爲刑法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二)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環境罪立案追訴標準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屬“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數額較大”,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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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爲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資源破壞的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屬“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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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謂其他被告,係指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應送覆判之同案被告而言,如被告聲請覆判,仍應由原審法院依同條例第十五條將該案卷宗證物送交最高法院覆判,不得將其聲請駁回。 (四)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係就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同條例規定調解之法律關係一一列舉,並非例示規定,惟其他法律關係如有同一或類似之法律理由者,仍得類推適用許當事人聲請法院依同條之規定調解之。 (四)院字第六三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所謂聲請移轉管轄,不限於起訴以後指由檢察官聲請者而言,犯罪被害人在未提起自訴前並非當事人,自無聲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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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營利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嚴重情節”,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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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一)省參議員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訟,除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外,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惟選舉人得提起之,至落選人僅於認為應當選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刑法164 一、司法警察官或其他執行逮捕拘禁機關之公務員,對於犯罪嫌疑人未將拘捕之原因以書面示知本人或其他最近親屬,並將其繼續羈押逾二十四小時而未解送法院者,應成立提審法第十條之罪。 (五)陸海空軍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情形,如經證明其已盡不委棄於敵之方法而不能避免者,自得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其遺失而不即具報者,即應分別依第一百一十二條或第一百一十三條處刑,不適用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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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就出徵抗敵軍人之妻在其出征期內與人通姦而設之特別規定,某子非出徵抗敵軍人其子某醜與人通姦,自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處斷,無適用上開條例之餘地。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謂辦理選舉違背法律,不以違背本法之規定為限,來電第一點所述情形亦屬辦理選舉違背法律。 (三)租賃契約期限逾二十年者,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縮短為二十年,二十年屆滿後除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情形外,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之規定,其租賃關係即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自無土地法第一百條之適用(參照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一)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如被告在裁判前死亡,其所得之財物除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辦理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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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訴人及被告均為當事人,與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情形不同,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檢閱或抄錄卷宗證物之權。 (二)縣司法處就縣政府所移送之貪污案件諭知被告無罪確定後,除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規定得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外,別無救濟方法。 (一)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時,如不願應選應以得票又次多數者當選,惟以得票次多數者(包含又次多數者)當選,仍應受同法第三條第十一條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盜賣接收物資於未起訴前死亡,其所得財物,應由該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上。 (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一)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3.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種情形之一的。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確定後,而其提起再審之訴,如自知悉時起算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即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第二審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之事件,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對於第一次上訴要件有無欠缺,不得再為調查,故雖發見第一次上訴時應繳之裁判費確未足額,亦不得再命第一次上訴人補繳。 (三)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對於應減之部分當然無請求權,無待於承租人之抗辯,故請求支付地租事件,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約定地租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應依職權適用同條項之規定,就應減之部分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及被告各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對於兩造共同訴訟之各人皆須合一確定,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各有一部分共同訴訟人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情形而不到場者,得依兩造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各對他造未到場人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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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審法院發見第一審判決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時,不問當事人曾否聲請補充判決,均應就上訴部分予以進行,不得將卷宗發還第一審,命其就脫漏部分補判後再行送卷。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係屬訓示規定,法院如不依其規定辦理,惟生承審人員廢弛職務之問題,同條第一項所定效力之發生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日籍刑事被告於判決前遣送回國,如別無法定停止審判程序之原因,不得停止審判,但審判日被告如不到庭,除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審判。 至該案能否報結事關司法行政,不屬法令解釋範圍(參照院解字第二九○六號解釋)。 (一)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外國人為中國人妻者,當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須依其本國法喪失其國籍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款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依同法施行條例第二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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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在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判在施行後者,依該條例所定科罰數額,既較裁判前法律之數額提高,該裁判前之法律,即屬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裁判前之法律處斷。 (三)死刑之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應於監獄內為之,至執行方法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如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應照司法行政部所定者辦理。 (一)來文所述難民收容所,如係貴陽市政府根據法令所設立,則該所管理員乃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固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否則亦係辦理社會公益之事務,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以公務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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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扣押財產之事件,如法院認為不應扣押者,應以公文答復之,至稽徵機關送請科罰之遺產稅案件,無論應否科罰,均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其不應處罰者,主文記明某某不處罰字樣,稽徵機關毌庸列為聲請人,納稅義務人應稱為被告。 (二)有遺產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雖在遺產稅稽徵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同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後,仍得科以罰鍰。 (二)非本縣區域內公務員兼任本縣參議員,如非法令所許者,即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辦理,至其選舉縣參議會議長所投之票並非無效。

(八)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公務員,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清單第八項所述各款人員是否公務員,應依此標準分別定之。 (一)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之漢奸,依修正後之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既定為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不因開始繼承而妨害沒收。 (一)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訴訟,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之訴訟,應以各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所定兼主席之委員,或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選舉監督為被告,如以選舉人候選人有威脅利誘或其他舞弊情事為理由者,得併以各該選舉人候選人為共同被告,原告之訴有理由時,應於判決主文內宣告選舉無效。 (四)對於漢奸共有財產之沒收,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三○二號解釋辦理,至漢奸與其父同財共居並無私有財產者,不得予以查封沒收。

(五)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謂曾任推事或檢察官,指具有推事檢察官資格而曾經任用者而言,至同條第六款所謂曾任縣司法處審判官二年成績優良者,雖無曾經部派字樣,但依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以曾經司法行政部派為審判官者為限。 (一)原代電所述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部分情形,其辦理選舉均屬違背法律,如經選舉人或候選人以區選舉事務所主席委員為被告合法提起選舉訴訟,法院自應為宣告選舉無效之判決。 (二)直屬長官命其部屬代為經營與職務無關之正當商業,雖僅違反修正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但如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間接圖利情形,仍應構成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六款之罪。

(二)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二項所謂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係指認聲請理由不成立者而言不包括程序問題在內。 (一)非常時期公務員因案奉準停職,送由軍法執行總監部訊明判決無罪,准予復職時,應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本其職權,補發停職期內之俸給,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無關。 (二)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已見院字第二三三四號解釋。 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刑法164 甲否定說:現行法婚姻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一方生理上之缺陷,如不妨礙共同生活之目的,自不成立離婚理由民法本條款所謂不治之惡疾,應以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而不育或不妊之病症,如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成立離婚理由。 附陝西高等法院原代電設有夫妻之一方,患不育或不妊症(如無精蟲或精蟲死滅或輸卵管阻窒或子宮前屈或子宮頸長等症),在目前醫學上,尚無有效治療之方法,應否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不治之惡疾,而成立離婚條件,一般見否定及肯定兩說,其論據如次。

刑法164: 刑法の各罪名や法定刑・時効について

(一)關於第一條者,新懲治漢奸條例較輕於舊懲治漢奸條例,凡犯罪行為合於新條例之規定者,應依該條例第一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分別適用新條例處斷。 (二)曾任偽組織非機關首長之薦任職及委任職公務員者,尚須憑藉敵偽勢力為有利於敵偽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方能適用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斷。 (三)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四條祇規定司法警察官移送之案件審判期日檢察官得不出庭,原移送官署不能因檢察官未出席而蒞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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