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詳細介紹

結婚後僅得請求發給或補發中文結婚公證書之繕本、影本、節本或併其翻譯本,每次聲請費用按「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或「閱覽費+繕本、影本、節本費+翻譯費(英文400元、其他外文600元)」計算。 本所收費、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外,亦可得到專業分析及法律規劃,且本所公證流程均已電腦化,並可提供相關契約、授權書等例稿供您參考,故本所是您辦理公認證之最佳選擇。 檔案保存依所屬法院有關檔案管理之規定辦理。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2025 依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辦理,各檔案保存年限與法院相同,且即使民間公證人有退休或離職情形,檔案亦會由法院指定之繼任人接收。

公證制度係為國家行使公權力證明私行為或私權事實之制度,因此公證人受國家付託執行職務時,須受國家嚴格監督。 就民間公證人之遴任、職務執行方式、地區、監督、責任、義務等,均設有不同之規範。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處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4、由於公證人須查證公文書之真偽,所以通常無法當日完成認證之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及審查之時間,並儘早辦理,以免影響您的時程。 (二)持往國外使用之文件,公證人認證後,公證處留存一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與各國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若需留存,請當事人自行斟酌使用數量。

  • 於本案例中,李小姐需先行將該出生證明經過我國駐美辦事處驗證之後翻成中文才能提出翻譯認證之請求,未經外館驗證者,不能請求認證。
  • (五)公證完畢後公證人會交付公證書共3份,公證書只有當日可以做為「結婚書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
  •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 本所收費、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外,亦可得到專業分析及法律規劃,且本所公證流程均已電腦化,並可提供相關契約、授權書等例稿供您參考,故本所是您辦理公認證之最佳選擇。
  • 本所鍾振光公證人有12年豐富不動產實務經驗,並於民國105年經國家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後,獲司法院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嗣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完成公證實務訓練合格,公證之費用與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

需提出合法代理文件(即參、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證明有權代理請求人本人辦理公認證。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原則上請求人或當事人(如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如借貸、贈與、租賃、買賣等,契約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為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 但訴訟輔導服務,宜以電話及視訊線上諮詢。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電話:2741-1199  2254-9988  傳真:22541818

於本案例中,如果陳先生是翻譯的人,就是由他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與這是何人的文件並無關連,所以,判斷標準在於究由何人擔任「翻譯人」,負公證法上之翻譯責任。 例如:陳先生想幫媳婦辦理出生證明的中翻英認證,文件已經翻譯好之後,請問是要由媳婦來公證處辦裡認證,還是陳先生也可以單獨來辦認證? 遺囑之內容可依照立遺囑人之心意自由書寫,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仍可辦理公認證,但於公認證書會記載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得行使扣減權。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 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 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

公證法第125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覈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本,不包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或附譯本之情形(細則88)。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本所吳碩仁公證人係第一屆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已完成民間公證人之相關訓練,榮獲司法院遴任,並於西元2002年5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錄,開始辦理公、認證業務。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2025 武晉萱民間公證人107年度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並完成職前研習,取得司法院所發給遴任證書。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人致歡迎詞

假日是否提供服務臺北地院公證處於假日僅辦理公證結婚,並無辦理其他公證業務。 如有需求,可事先來電與本所公證人預約假日辦理公證業務。 是指在公證人面前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所發生的私權事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常見的有結婚書面公證(可附帶舉行儀式)、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等。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2025 7.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公證處辦理文件翻譯認證,因公證處須認證「翻譯人」之簽章,故應由「翻譯人」齊備英文原件及中文翻譯件,提出認證之請求。 公證處辦理文件翻譯認證,因公證處須認證「翻譯人」之簽章,故應由「翻譯人」齊備中文原件及英文翻譯件,提出認證之請求。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費用、效力與法院相同

於本案例中,李小姐需先行將該出生證明經過我國駐美辦事處驗證之後翻成中文才能提出翻譯認證之請求,未經外館驗證者,不能請求認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公證的益處如下:有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之規定,民眾得請求公證結婚書面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 但請注意不論辦理書面或書面加儀式之公證結婚,在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結婚均尚未生效,並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事務所資訊

又本所位於臺北市衡陽路上,鄰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涉外、留學、移民與國際商務文件公(認)證之專業選擇。 本所鍾振光公證人有12年豐富不動產實務經驗,並於民國105年經國家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後,獲司法院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嗣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完成公證實務訓練合格,公證之費用與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 本所之公證人鍾振光,具多年不動產經驗,對於房屋買賣,租賃及抵押等流程十分熟稔,此等豐富之實務經驗均成為本所之專業基礎。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有關消息

因本所民間公證人擁有豐富的不動產經紀人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所以我們瞭解民眾預防紛爭、保全證據或快速實現權利等需求。 民眾來本所辦理公認證,除收費、效力與法院完全相同外,亦可得到專業分析及法律規劃,且本所公證流程均已電腦化,並可提供相關契約、授權書等例稿供您參考,故本所是您辦理公認證之最佳選擇。 本所吳碩仁公證人係第一屆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已完成民間公證人之相關訓練,榮獲司法院遴任(遴任證書:九十一年度民公證字第○五九號),並於西元2002年5月30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錄,開始辦理公、認證業務。 例如:王先生的輔大畢業證書、亞東醫院出生證明及林口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都想要公證處認證,應該到哪一個法院辦理? 黃耀正公證人具備多年律師、法律實務經驗,擁有多益金色證書,經司法院覈定為英文第一級,有效協助民眾辦理各種類型的公認證。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南京聯合事務所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細則84):無論有無約定強制執行,均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 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送達公證文件費、公證人、佐理員、助理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128、細則91) 1. 英文每百字200元,其他外文每百字300元。 本所近捷運行天宮站1號出口,採不受侷限的開放式設計,空間明亮寬敞,並引進文書自動化作業系統輔助作業,提供您可靠有效率的公、認證服務。 由於本院管轄區域涵蓋臺灣首善之區,是諸多中央機關及公司行號的所在地,且大部分涉外契約的管轄地也會約定在本院,故本院的案件乃全臺灣最繁雜者。 1998年7月1日,因臺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今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租賃契約公證應備文件

(二)如請求人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應自行選任一位通譯到公證處傳達意思或翻譯。 8.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公證費用:依契約所載買賣價額或買賣標的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細則85)。 (2)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僅就租金約定強制執行時,亦同。 例如:陳先生想幫媳婦辦理出生證明的英翻中認證,文件已經翻譯好之後,請問是要由媳婦來公證處辦裡認證,還是陳先生也可以單獨來辦認證?

林佳陵公證人自1998年起持續擔任律師職務11年,實務經驗豐富,於處理訴訟、非訟、公司或個人法務、撰擬合約、提供法律意見等事務上,經常盡力善意以預防紛爭、和平解決紛爭、維護當事人權益…等目標處理相關事務。 民間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細則91)。 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含公務機關職務宿舍使用借貸契約公證)之公證費用,準用租賃契約公證費用規定(細則84)。 早期的確只有法院有公證人,但是為了便利人民使用公證制度民國90年4月23日施行之公證法,即採法院與民間公證人雙軌並行。 因目前博愛路的司法新廈建築不敷使用,已規劃於臺北市中正區華山行六用地興建華山司法園區,其中包含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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