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繳納、退還、終止方式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
-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
- 四是關於“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這個問題好理解,沒有歧義或異議。
-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 得標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不足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每月十日前依僱用人數不足之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政府採購法2025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售文件,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題庫解析」商品搜尋結果共 4 筆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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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佔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 機關辦理查覈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因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爰審酌當時政府採 購制度之規定、國際採購制度之規範及政府環境、社會經濟之實際狀況與需求,研擬完成「政府採購法草案」。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本法第四條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佔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 政府採購法2025 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政府採購法: 公共工程經費審議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2025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平會認為,業者共同採購並合船進口大麥對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有利,因此同意附加2項負擔許可延展期限;一是申請人應將聯合行為的執行細節,如登記採購量、實際採購量、採購價格、各申請人銷售及庫存量等資料,按季函報公平會。 “採購物件”在“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物件”出現。
政府採購法: 工程管理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佈決標。 政府採購法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政府採購法: 修正「政府採購法之查覈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
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雖然在政府採購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答案是肯定的。 一是依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招標公告是可以澄清或者修改的。 二是從目前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出臺的《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中的《更正公告》來看,可更正的事項包括“採購公告”“採購檔案”“採購結果”。 依據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採購法: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但查覈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覈准後決標。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
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日正式生效後,進一步加強停權程序保障,對於申訴廠商更為有利,本所具有承辦國內多起指標性停權爭議事件之經驗及專業,可協助客戶基於新修正之內容為客戶爭取最大權益。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者。 四、原係採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政府採購法: 法規內容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政府採購法: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機關辦理查覈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檢送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 採購資訊中心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覈准。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政府採購法 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
政府採購法: 服務專線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覈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覈准;未達查覈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87號令頒佈實施了五年多,但對於上述規定,有些人還存在疑惑。
而與採購標的相關的是標的物,它是指採購活動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 所以,什麼情況下用“採購標的”,什麼情況下用“採購標的物”應有一個規範的標準,否則將引起異議。 為了統一、規範,應做到以法規規定為準,即“澄清或修改”公告。 “變更”是改變原來的表述,變更前的內容也是對,只是因某些因素變了,要改變原有的決定。 政府採購法2025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附件提問十二,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 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與案例解析《解答》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