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8大優勢2025!(小編貼心推薦)

民進黨要持有毒品5公克纔算違法,以後是否要修法搶劫百萬才違法搶劫,小偷要偷百萬纔算小偷,殺死人要殺死幾人才算違法,這種模糊是非的法治將讓臺灣動盪往下沉倫。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2025 另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審理中均自白,可以減輕其刑,但這裡的減刑剛好就沒有規定到第12條第2項的栽種大麻罪。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是罰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且要接受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毒品危害講習。 4.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 沈智慧堅持,為了遏止校園毒品氾濫危害社會及孩童健康,一定要從杜絕買賣著手,以大力打擊校園毒品。

但我國「毒藥分離」的立法模式是: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範基於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合法之製造、流通或使用的範圍和行政規制措施,未依行政規制措施行事者之行政處罰;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除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外,無正當理由之製造、流通或使用之刑事及行政處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2025 舉例來說,嗎啡是常見的止痛藥,如何依醫療需求流通,就是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來做。 但如果是民眾自行向藥頭買嗎啡施用,就會落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範圍。 如果嗎啡沒有被列為管制藥品的話,那就是醫院也不能開嗎啡給患者止痛。 可惜的是,從相關媒體報導來看,不僅有些內容有誤、沒有思考到修法草案的副作用,而且也沒有深入討論我國新興物質管制根本性的問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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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修法草案沒有說明如何改善上述問題,就直接修法要毒審會一次列管大量(一次數量甚至可能高達數百個)新興物質,如何避免亂分級的風險,令人擔憂。 從理解出發,第一步驟應該是監測預警,抓到要能定罪反而是比較後面的事。 我國新興物質的監測預警機制的規定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而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法其由衛生主管機關負責。 此彰顯著監測預警機制在公共衛生層面上的重要性,並不附屬於毒品查緝之下。 良好的監測預警機制可以讓我們瞭解新興物質本身及其流通使用方式,對使用者造成了哪些傷害,也才能妥善調配資源,優先因應傷害性較高的物質。

許多人會想了解販賣毒品無罪判例或是販賣毒品證據不足無罪案例,接下來就讓律師來為你介紹一個販賣毒品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的案例。 網路上有不少關於「販毒可以緩刑嗎」、「販賣二級毒品初犯能不能緩刑」、「販賣二級毒品有機會判緩刑嗎」等問題的探討,接下來就帶你一起來瞭解販毒爭取緩刑的條件。 那麼,如果毒品交易的買賣雙方,已經在「買賣價金(金額)」、「買賣標的(毒品與數量)」等事項達成合意,但是還沒有把毒品交付給買家,就屬於「販賣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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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資料及文獻蒐集的方法風險評估報告中的資料及文獻蒐集的方法,最有參考價值的是其中技術報告的部分。 例如敘明文獻蒐集方法時,會清楚說明採用的關鍵字、資料庫蒐集範圍、時間範圍、查詢時間等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如果報告中有比較有系統地蒐集網路上新興物質的販售資料時,也會有類似說明,例如Acryloylfentanyl風險評估報告第31頁的說明。

  • 這樣的監測預警機制在新興物質的防治上,可以說是個嚴重的漏洞。
  • 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如果被告構成製造、販賣或運輸罪,偵查審理都自白的話,可以減刑;但栽種大麻罪,偵查審理都自白,並沒有辦法依照上面的規定減刑。
  • 使過往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被詬病不符個案處遇需求的問題,得以改善。
  • 這個客人自己用藥過量出現急性中毒症狀,小姐擔心送醫兩人施用毒品的事會被發現,情急之下用嘴對嘴餵符水的方式來搶救客人。
  • 盡量蒐集證據,並區分不同證據的品質在新興物質不斷推陳出新的情形下,對物質的研究很可能跟不上出現的速度。
  •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4﹞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加速毒品列管,具有類似化學結構的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的空窗期。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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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本條規定之適用應更強調訴訟迅速及減省司法資源等司法效益。 被告在第二審宣判後,卷證送第三審繫屬前,向第二審自白,是否屬於第二審自白? 縱使上訴因不合程序而被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亦屬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之一環,因其為第三審上訴合法性之審查程序。 以原本應由第三審法院處理之上訴合法性審查,立法者卻將此初步合法性審查任務交由原法院代勞,其目的在減輕第三審法院之工作負擔,並促進案件迅速處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2025 好的風險評估報告必須要遵守基本的學術引註要求、敘明資料及文獻蒐集的方法,盡量蒐集證據,又同時能區分不同證據品質給予適當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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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兩位專家學者倒是認為,不論是現行法的三年或是舊法的五年後再犯,其實沒有太多意義,因為毒癮並不太可能說戒就戒,就算在接受強制戒治之後回歸原本的生活「會不再吸才奇怪」,實際上讓成癮者能逐步減少使用量,就已經算是成功的戒癮治療了。 3.至於兼具舊法及新法減刑規定之被告,尚須以其所犯之罪作區分,倘犯第4條之罪,因修法提高其法定刑度,新法未必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舊法第4條之罪及減刑規定;倘犯第5至8條之罪,未涉及刑度之變更,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 又個案性立法之相關規範,於我國憲法並無明確規定,本文擬先整理由李惠宗老師發表之「個案立法之禁止-立法行為之界限(一)」,俾利讀者培養問題意識。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表示,打擊毒品犯罪向來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自106年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迄今,各級施用毒品人口及新生施用毒品人口均逐年下降,顯見政府毒品防制工作已有相當成效。 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明定判決確定前,在不影響證據認定的前提下,經取樣後即得銷燬,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的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 結語–法務部將於新法施行後,持續貫徹政府反毒決心,對於 毒品 犯罪零容忍,為營造國人無毒家園而努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自107年7月11日生效2018-07-11

司改會發布聲明指出,臺灣毒品刑事政策走向兩極化處遇,對使用者給予治療機會,對供應者施以重刑,但現實存在的灰色地帶就是因藥癮而涉入小額交易者,但重刑無法使這些人離開藥物交換網,更可能讓藥癮者在獄中建立更多藥品人際網絡,造成更多毒品危害。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條文,自公佈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的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7年,提醒種植大麻仍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司改會指出,國際毒品政策研究的趨勢,並不建議在法律中明定持有多少毒品量為「大量持有」而加重其刑,理由是因為沒辦法訂出合理的持有量標準,個人毒品持有量會因為種類、型態、施用方式等因素而有不同,個案上存有高度的判斷空間。 而且臺灣也缺乏用藥模式的實證研究,大量持有毒品的標準,已經淪為議價,恐缺乏根據。 立法院公報紀錄,時任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呼應法務部說法,提出實務上毒品可能包裝在巧克力等食品中,如果經由同學分送而持有,依照國民黨持有1公克就處以刑責的見解,這些誤觸法網的少年通通會被判刑,將這些未成年的孩子送到監獄去,並不能阻止毒品的販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 司改會:加重刑罰缺實證

但除此之外,法院皆認為只要不是醫療用途脈絡下,N2O就不能算是「藥品」,從而無法構成偽禁藥。 因此縱使是被告明知而供應N2O予不特定人吸入使用,仍不構成藥事法上供應偽藥罪(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判決,其他無罪判決用「笑氣」當關鍵字即可查到)。 臺灣很少做毒害藥品的公告,而且公告也很難搜尋,必須要一一詢問食藥署,才能確定。 目前十分常見被司法實務引用的毒害藥品公告,是安非他命類的毒害藥品公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轉讓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也常被認為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例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9號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政院拍板毒品條例修法 檢察官林達籲立法院加速通過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以及考量懷胎婦女施用毒品對於胎兒的危害性,三讀條文明定,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她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為,也應加重其刑。 沈智慧說,她和國民黨的一貫主張,就是校園毒品「一克不能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毒品防制修法 門檻降低處罰加重

乙說:不過今年最高法院見解變更(109年度臺上字第3135號判決),認為每一次犯第10條之罪者,都應該視其「最後一次」因犯該罪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的時間有無超過3年進行判斷,否則將違背法定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2025 甲說:最高法院從前的見解(95年第七次、97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完畢後,若在三年內「二犯」依法應直接起訴,並無疑問。 但如果在這之後再出現「三犯」時,不論「三犯」距離「二犯」執行完畢之日期有無超過三年,一律直接起訴判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行政院令: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2018-08-24

中華民國44年6月3日總統令制定公佈全文22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因此大法官認為這種情節輕微的情況,應該由有關機關在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沒修正,法院遇到情節輕微的情況,可以減刑至1/2。 去年底的跨年夜,行政院長蘇貞昌推出「太狠了」政績影片,內容提到嚴防非洲豬瘟、同婚專法、口罩國家隊、班班有冷氣、屏鵝公路電纜地下化等,但因拍攝風格類似抖音短影片,引發外界熱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這是一種認為「既然短時間再犯,可見勒戒等程序對你無用」,所以乾脆直接判刑的思維。 新法施行後,成年人故意販賣毒品予兒少,依第9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倘於新法施行前販賣,而於施行後裁判,依「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舊法規定,無庸依上開條文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予以加重。 自白減刑之規定,係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而栽種大麻罪之證據蒐集、調查及犯罪事實認定,較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罪容易,故立法者基於偵審成本等因素之考量,不適用栽種大麻罪,其所形成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因此,這次修法參照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也會處罰,盼及早遏阻此類犯行,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依修正後規定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修法動機

另並修正關於毒品列管的審議方式,以符合實務查緝所需,並能與國際緝毒接軌。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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