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其照顧之六歲以下兒童、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 前項推薦書,應於申請登記候選人時繳送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分區選舉時,如各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應將各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 候選人或政黨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辦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受理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應安排申請人於申請查閱期間查閱,並作成查閱紀錄。 選舉人、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查閱選舉人名冊時,不得抄寫、複印、攝影或錄音。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此外,另與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時舉行。 2018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俗稱1124、107年九合一選舉、或稱107年九合一大選綁公投),公告於2018年(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 本屆選舉是總統蔡英文自2016年5月20日上任後的首場全國性選舉,部分輿論與媒體視為是蔡英文第一任期期中考,也視為是2020年總統大選前哨戰。 公職人員罷免法 本屆選舉由中華民國之直轄市(6都)選出新一屆的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裏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並在11縣3市和金門縣、連江縣(2縣)選出新一屆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長和裏長。 嘉義市市長選舉因候選人逝世,選舉日期延至2022年12月18日。
-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其當選人名單經審定後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
- 第一百零六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遴聘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為政見發表會監察員,執行有關政見發表之監察事項。
-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人。
- ﹝3﹞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5﹞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5﹞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 ﹝5﹞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第四十六條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四十四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罷免法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110年)
依最高法院檢察署資料,截至投票日,檢察機關共受理4671件與選舉相關之告訴案、被告人數多達11,443人,其中賄選案3,392件、共8,073名被告;暴力相關182件、共295名被告;其他類型1,097件、3,075名被告。 另有「選舉賭盤」案件52件、「意圖使人不當選」319件及「幽靈人口」638件。 公職人員罷免法2025 本屆選舉是自1994年中華民國省市長選舉以來最大規模的地方層級選舉。 亦是中華民國政治史上參選人數最多的一次,登記參選人數共19,762人。 罷免案需先經立法院(國會)提出,公民沒有直接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 目前曾經有兩次罷免案被提出,但均在立法院表決時遭到否決,事實上並未有總統副總統罷免投票的記錄。
公職人員罷免法: 投票事宜
﹝7﹞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3﹞罷免案視為放棄提議或逾期未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其提議人名冊應保管至視為放棄提議或連署期間屆滿之日後一年二個月。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裏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2﹞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3﹞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3﹞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2﹞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公職人員罷免法: 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罷免公職人員 門檻降至1⁄4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裏)裝訂成冊。 罷免案表件不合第一項、第三項、前項規定或提議人名冊不足第二項規定之提議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罷免法2025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5月立法6月公佈)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職人員罷免法 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登記政黨之資格在公告前或投票前不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政黨候選人名單登記;投票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公職人員罷免法2025 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左列規定。
馬英九執政後,人民生活沒有變好,擔心中國把臺灣經濟搞得更加依賴她,傷害臺灣的獨立性,更難抵擋統一壓力。 2016年國民黨執政將面臨艱難挑戰,現在的問題是:北京是否會開始尋求與她長期不信任的民進黨合作的方式? 《BBC中文網》報導,九合一選舉大敗震撼國民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國民黨的潰敗似乎意味著,以往傳統的政治運作已經不再為選民們所接受,甚至可以說是被「唾棄」。 過去一年,多起事件挑戰了國民黨的危機處理能力,例如洪仲丘案、太陽花學運、食品安全事件、高雄氣爆事件等等,國民黨的能力受到懷疑。 尤其,在一般老百姓的薪資「倒退15年」的時候,馬政府的施政被看成是「為財團服務」。
﹝5﹞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1﹞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4﹞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罷免法: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九節 罷免 第一款 罷免案之提出(原:第四章罷免 第一節罷免案之提出)
每一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以領取一份為限。 公職人員罷免法2025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投票所,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設置、編號,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之,並分別載入選舉公報。 三、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公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公告,由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