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國民法官法條文2025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
-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 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司法院為辦理前項法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但因管轄法院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未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法官不得接受或命提出與該強制處分審查無關之陳述或證據。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更容易理解並實質參與審判,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必須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集中迅速的證據調查和辯論,針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提出的問題,必須給予有效的說明(第45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 ﹝1﹞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 第五十八條法官實行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工資制度,按照法官等級享有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並建立與公務員工資同步調整機制。
- 二讀通過條文載明,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也不能洩漏評議祕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祕密。
- 就一般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65-1條規定,是由審判長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說明兩造提出的各項證據內容。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 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一人。 四、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推薦之律師代表一人;管轄區域內無律師公會者,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之。 五、前款以外之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國民法官法條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前項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 國民法官法條文2025 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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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其停止職務期間及復職後之給俸,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因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停止其職務者,支給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俸及加給各三分之一。 法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應先依前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法官會議之議事規則、決議及建議之執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國民法官法條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五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由聲請人或審判長告以要旨。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二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六條國家對初任法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對任何干涉法官辦理案件的行爲,法官有權拒絕並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爲人的責任。 第五十條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意見應當送達當事法官。 當事法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懲戒委員會提出,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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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或被告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情形,應即向檢察官開示下列項目:一、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於審判期日前陳述之紀錄,無該紀錄者,記載預料其等於審判期日陳述要旨之書面。 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第二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檢察官不同意該書面命令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總長或檢察長行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四條之權限,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如未變更原命令者,應即依第九十三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 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國民法官法條文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覈及獎懲事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除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任用者外,應徵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法條文: 相關新聞
《中央社》報導, 三讀條文規定,要擔任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 準備程序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之,進行爭點整理、證據開示等程序,原則上應公開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準備期日則無須到庭(第50條)。 也就是說,在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所組成的審判庭當中,只要有6個人認為被告應處極刑,那麼,被告將難逃死刑判決。 在目前職業法官不時出現判決「殺人者無罪」的狀況下,未來國民法庭一旦啟動,這類「殺人無罪」的狀況預料將有所降低。 目前已完成三讀的《國民法官法》關鍵條文,在「法案名稱」部分,已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為「國民法官法」。
﹝2﹞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國民法官法條文 國民法官法條文 國民法官法條文2025 如果是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三讀條文明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司法院也於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指出,國民法官制上路後,只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是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能享有一天新臺幣3000元的日支薪,還有旅費補助、公假保障。 國民法官庭為法官3名及國民法官6名組成之合議庭(第2條),有必要時得選任1人至4人為備位國民法官(第10條)。 國民法官法條文2025 國民法官職權與法官相同,並不得洩漏職務上知悉之祕密(第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