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2025必看攻略!(持續更新)

「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 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 名譽權被侵害時,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除了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外,也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而因為名譽的特殊性質,沒有辦法像物品被破壞、或是金錢被不當取得一般,可以利用修理、或是返還的方式來回復,因此,「公開道歉」即是適當處分的一種。
  • 用案例帶你看公然侮辱定義 公然侮辱很常會發生在大家情緒比較激動的時刻,像是現在流行的動物森友會拔拔草、砍砍柴,算是非常心平氣和的遊戲,但如果是LoL、信長或是更早以前的CS,一激動起來,很常在語音或是對話框就開始飆罵隊友的語句,如果像這樣的情況下被罵,公然侮辱可以告得成嗎?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 請問這種情況,已經造成我的損失很大了,我應該如何求償,告他什麼罪明,因我重殘只能在網路賣東西過日子,這對我生活很重要,而且我還是低收入,135還要洗腎。

而是必須適用「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說,發言人必須是明知言論不實,或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言論不實的情況下,仍然執意發表該不實言論,才會構成誹謗罪。 妨害名譽2025 當事人L君被鄰居辱罵「你們他媽的!」、「你他媽!」等語,原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對造C君,經當事人委託我們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高檢署認同構成公然侮辱,因此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我們繼續受託為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最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起訴被告之處分,並經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 而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對於一個人作適當的評論不是不行,但如果講話講得太超過,流於情緒性的謾罵、人身攻擊,也是會構成侮辱的,例如一個人就算做事做得再糟糕,你罵人家是「狗娘養的」,那就已經超過法律可以容忍的範圍了。 ,如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逾7成不起訴/無證據、撤回、逾期…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當然,你討論的事情是否是私德,都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認定,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妨害名譽2025 林先生與陳軾霖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面談後,決定委請陳律師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請求撤回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有10天的時間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並遞交地檢署給原審理檢察官再次自我審查,如果原檢察官認為再議聲請有理由,將會撤銷妨害名譽不起訴的處分,讓案件繼續進入審理程序。

所以,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羣所展現的人格形貌,法律上都該給予相同的保護。 在遊戲中對於他人角色的無禮謾罵,已逾越營造遊戲情境或經營角色性格所必須,足以貶低玩家間對於受謾罵者的評價,自應負擔公然侮辱罪責(參見「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兩種妨害名譽要件很明顯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涉及有人在公眾領域亂罵人、毀損名譽,就可以依照這樣的區分來提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 但是兩者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在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參照),纔不會因為遲誤告訴期間,讓犯人脫免刑責。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的提告與辯護重點!

★一般公然侮辱:除了符合在可能有其他第三人往來的公共場所(公然)進行侮辱言行的條件外,法官也會根據這些要件評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法定刑為拘役或罰金, 毀謗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下, 均非三年以上之罪 ; 故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所以只是看他「壞話」內容是否足以達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兩者罪名的成立而已。

  • 〔記者吳昇儒/專題報導〕隨著網路興盛,網路筆戰經常發生,妨害名譽或信用罪的提告案件量也爆增,大幅增加檢警工作量。
  • 現在常用的Line或其他社羣App也是公然侮辱罪的溫牀,在多人羣組內謾罵,只要羣組內有其他人能看到你侮辱別人的內容,也算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用私人對話框,就不符合公然侮辱要件。
  • 例如往人家身上潑灑糞便或丟一些動物內臟之類不堪的東西,都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以強暴的方式去公然侮辱別人。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然查:被告先留言以「……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等語,刻意刺激告訴人,經告訴人留言後,被告則再留言「小孬孬」等語,此已逸脫對於公共事務陳述自身觀點或反駁告訴人意見範疇。

所以雖然譬如有個人很胖,你就算罵他「死胖豬」他可能不以為意,但是就社會通念來講,罵人家「死胖豬」應該算是一種侮辱,對於別人的名譽確實會有所毀損。 」類似這樣的問題,而有關刑事公然侮辱或誹謗案件或因為公然侮辱或誹謗罪是否構成所引發的糾紛,也算是實務上非常見到的刑事案件,尤其現在網路時代,許多人在網路上輕率的發言,很容易就會觸犯妨害名譽的相關罪責。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妨害名譽2025 ) 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雖然對他人的名譽有損,但是卻是事實,則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處罰。

妨害名譽: 律師回答: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是什麼?妨害名譽的構成機率?

至於誹謗罪,即為針對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或意見評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可從如下所述來判斷:(一)實質惡意原則:事實之指摘陳述是否為真實,有無客觀理由足以相信為真實,傳述或指摘事實時,有無真正惡意。 (二)合理評論原則:針對具體事實之意見表達,是否合理適當,用語有無逾越比例原則,以及其所評論議題是否與社會大多數人利益相關而為公共事務之議題,政府政策、公共議題皆為可受公評事項,若僅為個人私領域而無關社會大多數人利益時,非屬合理適當之評論,亦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 綜上所述,網友A辱罵阿豪「白癡」、「廢物」的行為涉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的要件,而網友B傳述阿豪始亂終棄的行為,則涉及了妨害名譽「誹謗」的要件,若提告後遭到地檢署起訴,最後判決有罪、無罪以及刑度則是由法院來做判斷。 而相信大家都有看過之前網友統整的「妨害名譽價目表」,將法院以往構成妨害名譽要件的案件,曾經判決的金額整理出來作為參考。 然而在刑事責任判處罰金刑,法官必須在上述的法定罰金範圍內做出判決,而民事責任上,則是法院會視當事人雙方的學歷、經歷、在社會上地位、知名度、妨害名譽損害程度等因素,依照被害人請求金額做賠償金額的衡量,當然會因為個案事實背景不同判賠金額有高有低。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是刑事還是民事?網路妨害名譽判例帶你一起了解!

但無論如何,這兩條罪在整部刑法典裡,刑度都可以說是非常輕微的。 罰金與罰鍰:「罰金」是因為犯罪行為(例如竊盜)被認定有罪時,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一種;「罰鍰」則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例如闖紅燈、超速等)的人,下的行政處分。 現代人以暱稱、別名或帳號,在網路上從事各項活動,可能不知道彼此在現實世界的姓名、相貌、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嗜好等,這些足以確認真實身分的資訊。 」來散佈毀損他人之事,因為比起口耳相傳,圖文傳播更容易被大量且快速的分享轉載,因此另以加重誹謗罪來約束此類行為。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各罪的相關規定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妨害名譽加害人對於被害者的人格法益做出不法侵害,造成人格受損時,加害人除了須負刑事上責任外,被害人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幾年網路社羣發展蓬勃,導致網路妨害名譽判例比例也逐年提升,究竟妨害名譽是刑事還是民事,就用一則妨害名譽判例帶你們一起認識大家口中常說的「妨礙(害)名譽罪」吧!

妨害名譽: 誹謗罪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因為再議本身會是偵查階段我們收到妨礙名譽不起訴處分後的唯一救濟方式,面對此種法律專業文書,建議請專業刑事律師撰寫、闡述完整主張才更有機會不被駁回,爭取我方權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妨害名譽: 網路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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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需要做的,應該是對妨害名譽罪章的再建構,將情節輕微的名譽損害行為(例如當街互罵)排除於刑法之外,回歸民法處理。 但對於某些情節重大的名譽侵害行為(例如媒體毫無查證的胡亂爆料),仍然應該維持刑事懲罰,而且刑度應該提升。 簡單來說是:《刑法》立了很多罪責的章節,【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是其中一章,「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都算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這章的一種。 妨害名譽2025 若有提告的需求,又怕分不清楚差別,其實跟報案的警察或相關單位說要告「妨害名譽罪」即可,他們皆會記錄緣由,然後移送由檢察官調查。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名譽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妨害名譽: (三) 公然侮辱、誹謗的差別?

轉眼間又要過年,除了整理多年來的影音收藏之外,是不是也該趁著過年檔期入手便宜超值的雲端空間方案? 網路的世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截圖蒐證非常簡便又容易。 因此,奉勸大家在網路上更要謹言慎行,不要到了被罰的時候,才真的體會到什麼叫做「一字千金」。 不久前臺中也發生一起罕見的提告案,在臺中租屋的一對夫婦,陸續和三十多名鄰居不睦或發生口角,一口氣告了三十多人,甚至有一位鄰居被對方告了數十案,還有一位老太太也挨告,警方不僅受理時深感無奈,還因為同一個社區挨告的人太多,特地派員直接進駐社區做筆錄。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告訴成功率?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妨害名譽: 自由開講》校園霸凌防治的初步困境

因此遇到妨害名譽案件時,可先諮詢專業律師,並請律師協助整理相關資料,開立合理求償金額,較能提高獲判妨害名譽賠償(精神賠償)的機會。 妨害名譽案件在我國刑法規範中,最常見的類型乃為「公然侮辱」及「誹謗」,兩者雖均屬妨害名譽,但實際要件各有不同。 妨害名譽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妨害名譽 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一、瞭解被告罪名與事實、證據: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察局通知單,到案後可以請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例如偵查佐等)提示證據,瞭解被告罪名與事證,如果當下無法妥適辯護,應該向檢察官、偵查佐等訊問人或詢問人表達另以書面補充陳述,並且要求將此陳述列入筆錄記載,藉以保障被告充分的答辯權。 只要不是蓄意延滯訴訟,書面陳述容有更多辯護空間,可以讓被告理性冷靜應對被告罪嫌。 全國各地檢署近五年的十大偵結案件排行榜中,雖以毒品、詐欺、公共危險、傷害及竊盜最多,但妨害名譽及信用受損罪也大都排在六到八名之間,可見這類型案件,在所有地檢署都是列為前十名之一的主流案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2025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 「網路言論」與「妨害名譽」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罪是對人的謾罵,貶損該人的人格,例如罵人三字經等。 而誹謗罪則必須要「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去散佈一件事情對該人的名譽是有損害的,通常是指捏造的事情,例如宣揚某一個人是小偷。 而誹謗罪的處罰規定比公然侮辱罪還要重,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誹謗的言論更為禁止。 妨害名譽 」對此大法官解釋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參見釋字第五O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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