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Crime of shielding)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爲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窩藏的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後潛逃在外、尚未抓獲歸案或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經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勞改而越獄脫逃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向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作虛假證明或者幫助隱匿、毀滅罪證和湮滅罪跡,藉以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包庇: 包庇罪四、主觀要件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幫助其掩蓋罪行,意圖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但考慮本案的二被告人對法律認識存在誤區,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可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枉法追訴、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
- 刑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爲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爲。
- 被告人:曾X靜,女,1973年3月8日,曾X奪,男,1951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包庇罪於2008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爲,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爲構成包庇罪。
- 包庇罪(Crime of shielding)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爲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 不過,辦理上述職務之人,不用畏懼因此依貪污包庇罪規定,而在辦理貪污犯罪調查或舉發時有所退卻,因為具有資格之被調查人,如果主觀上與犯罪人無犯意連絡之可能,就不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之餘地。
- 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包庇罪。 包庇2025 包庇2025 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不過,辦理上述職務之人,不用畏懼因此依貪污包庇罪規定,而在辦理貪污犯罪調查或舉發時有所退卻,因為具有資格之被調查人,如果主觀上與犯罪人無犯意連絡之可能,就不可能構成共同正犯之餘地。
包庇: 包庇基本解釋
至於包庇行為純粹屬於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時,除非屬於事後幫助犯罪行為,否則亦不全然屬於貪污包庇罪之範圍。 包庇2025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 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包庇是什麼意思,包庇的解釋,包庇是什麼意思,包庇 包庇 meaning in Chinese,發音,例句,用法,同義詞,反義詞由查查漢語詞典提供,版權所有違者必究。 被告人:曾X靜,女,1973年3月8日,曾X奪,男,1951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於遼寧省海城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包庇罪於2008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包庇: 包庇的意思
因此,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僞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行爲。 貪污之包庇罪有謂係共犯結構之一,如果係主觀上有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意思,自然就不是包庇罪的範疇,而是直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貪污罪,可是如果法院或檢察官不認定為貪污罪時,只要具有上述規範資格之人,仍然可以構成包庇罪之處罰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
包庇: 包庇罪枉法裁判罪
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所以,如果是對於當事人有利之主張,或不待當事人提出而由調查人本於本條規定,而提出事實上有依據的見解均非法所禁止。 包庇2025 至於自行採納當事人之理由,或自行本於調查證據所得心証,因法律並非規定不得行政裁量,只有在違法作成該消極行政裁量時,才會構成本法貪污包庇罪罪責,否則在警察官將被刻以濫權起訴之罪責,行政官員亦將被監察院提起彈劾或糾舉之責,此均為辦理貪污治罪官員不得不注意之規範。
包庇: 法律知識庫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消極坐視不管之謂,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特別針對於檢察、警察、調查、政風及會計等對於貪污犯罪調查相關之公務員,對於貪污有據之人不予舉發者加以處罰之規範,以遏阻有職權之人濫權或消極不予舉發嚴重影響政治風氣之弊。 包庇 被告人曾X靜與金XX系夫妻,2007年金XX駕駛的車輛將一名過路的行人撞死後逃逸,回到家中和妻子曾X靜說明了肇事的經過,被告人曾X靜經過與丈夫協商,遂與丈夫於2007年12月一起帶上了足夠的錢和物逃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其父曾X奪的住處。 被告人曾X奪在得知此事後,仍爲其提供住處,幫助其藏匿,2008年5月20日公安機關民警來到曾X奪住處抓捕金XX,當時是被告人曾X靜開的門,見是警察,並看了他們的證件,然後把門關上,就跟其愛人說:“分局來人了,快走。
包庇: 包庇罪枉法追訴、裁判罪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爲,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爲構成包庇罪。 刑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認爲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爲。 包庇 我們認爲,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僞造證據的行爲。 包庇 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 詞:包庇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包庇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
包庇: 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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