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覈准後,不得更正。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文件所載四至不明或不符者,如測量所得面積未超過證明文件所載面積十分之二時,應按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予以登記,如超過十分之二時,其超過部分視為國有土地,但得由原佔有人優先繳價承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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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買了天母的新房子,為了減輕貸款壓力,打算把單身時住的小房子賣掉,先到稅捐處估算所要繳的土地增值稅,結果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要繳1 百多萬元,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則不到30 萬元,怎麼差這麼多! 經稅捐處服務人員詳細說明之後,小周終於解開心中的疑慮。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網友進入本網站瀏覽時,並不需要輸入個人資料,例如姓名或電子郵件地址 等,除非明確告知。 本網站不會在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收集您的任何個人 資料。
-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 4.貴機關上開管理人員如均已離職或職務異動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系統管理員。
- 「地目」是土地法中 4 種土地分類往下細分的「目」,指的是「土地使用類別」或「土地使用分類」,用來代表土地使用狀況。
-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覈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者,並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1.本系統所有資料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依各資料主管機關書面認定或核發證明為準,使用者不得將本系統所提供之資料內容或查詢結果作為任何形式之依據或主張,本分署對於所有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皆不負擔保之責。 使用者如因使用本系統之資料而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系統管理機關及各資料提供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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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覈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 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 (二)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依照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應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同意及報奉行政院(已授權內政部)覈准。
- 本系統提供各界查詢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包括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使用分區。
- 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 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及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準徵收機關覈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土地 本系統提供各界查詢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包括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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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全部或一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優先抵償欠稅,其次依法分配於他項權利人及原欠稅人。 土地2025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將改良物估計價值數額,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佈為改良物法定價值,並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分別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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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土地202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覈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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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覈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土地2025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標準地價過高,不能依前條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 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法規定外,不得用任何名目徵收或附加稅款。 但因建築道路、堤防、溝渠、或其他土地改良之水陸工程,所需費用,得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 城市地方每一人民自住之房屋間數,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斟酌當地情形,為必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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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功能包括:行政區、道路、門牌、地號查詢定位、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統計、歷次計畫案查詢、距離面積量測、底圖切換等輔助功能,為唯一可於單一網站查詢全國土地使用分區圖資之系統。 土地類別地目 說明第一類:建築用地建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土地2025 第一類:建築用地雜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第一類:建築用地祠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 第一類:建築用地鐵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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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土地的這種永續利用是相對的,只有在利用中維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實現永續利用。 土地的特性和質量特徵,是土地各構成要素(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總體效應和綜合反映。 地理位置不同,地表的氣候、水熱對比條件不一樣,地質、地貌對其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使得地表的土壤、植被類型也隨之發生變化,因而造成土地的巨大自然差異性。 這種差異性不僅存在於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範圍之內,即使在一個基層生產單位內也同樣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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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總體看,人類只能改變土地的形態,改善或改良土地的生產性能,但不能增加土地的總量。 所以,人類必須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土地,不斷提高集約化經營程度,在不合理利用的情況下,土地將出現退化,甚至無法利用,從而使可利用的土地面積減少。 「地目」是土地法中 4 種土地分類往下細分的「目」,指的是「土地使用類別」或「土地使用分類」,用來代表土地使用狀況。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通常也是「田」、「旱」、「建」、「道」這幾種地目纔可以辦理土地貸款。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准。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徵收範圍內應行遷葬之墳墓,需用土地人應申請當地墳墓主管機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並將情形詳細記載列冊,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案。
、都市土地係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土地2025 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竣結案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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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標準地價認為規定不當時,如有該區內同等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佈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 土地2025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土地重劃,得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之共同請求,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覈准為之。 土地重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係之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除公有土地外,超過重劃地區內土地總面積一半者表示反對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報上級機關覈定之。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依規定年限墾竣,得請求主管農林機關酌予展限。 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施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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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您如即將離職或有職務異動者,亦請洽帳號管理人員辦理停用。 4.貴機關上開管理人員如均已離職或職務異動者,請洽內政部地政司系統管理員。 本系統自110年1月1日起上線,可查詢107年以後申領價金紀錄,如欲查詢106年以前領價資訊請電洽本府地政局詢問。 本站作者為執業代書,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現場複丈:承辦員於排定時間到現場測量,申請人攜帶土地鑑界通知書到現場指界並埋設界標,再於複丈圖上簽章。 土地2025 只要持有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就需繳交房屋稅。
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前項處理結果,應於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函復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其合於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撤銷或廢止;不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