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民法192: 民法第193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60 條 佔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佔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192: 佔有の承継について:相続のケースを中心に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民法192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
-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
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法192: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民法192: 第 一 款 契約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192: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民法192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92: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民法192
分。
民法192: 損害賠償概論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民法192: 第 五 編 繼承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192: 第 四 款 契約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佔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民法192: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民法192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佔有。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
置權消滅。 第八百九十七條至第八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
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佔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192: 第 四 節 共有
二、次按董監事選舉人數攸關股東選舉權之行使,因此,董事會於召集股東會時即應確認應選人數,並於召集通知載明,以利股東就應選董監事數額評估投票規劃。 二、綜上,公司法之選任董事不以具股東身分為必要,與證券交易法之獨立董事,其性質尚屬有別。 民法192 民法192 又按公司法尚無「外部董事」及「獨立性質之董事」等規定,自不得於章程訂明上開職稱之設置,併為敘明。 一、前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86年4月19日(86)臺財證(四)第26482號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且不宜被選任為董事或監察人之函釋仍適用。
民法192: 佔有改定とは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民法1922025
人。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民法192: 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民法192: 法定扶養義務與費用計算之標準(上篇)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 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
出版物。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民法192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
民法192: 民法第192條をわかりやすく解説〜即時取得〜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