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香港邁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踏上新徵程的關鍵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 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必須時刻保持警覺。 鄧中華指,要堅定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必須在準確全面理解《港區國安法》立法原則基礎上,依法打擊反中亂港分子。
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憲法第7條2025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憲法第7條: 第二十四條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 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 10 倍金額 :一、未依處方箋……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不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並無違背。 聲請人得於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列明其主張之公平 價格,向法院聲請為價格之裁定。 法院應命原因案件中合併存續之公司提 出會計師查覈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相關程序並準 用 104 年 7 月 8 日修正公佈之企業併購法第 12 條第 8 項至第 12 項規定辦理。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第 26 條第 2 項第 1 款、 第 2 款、第 3 項、第 4 項前段及第 46 條第 4 項第 1 款規定, 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2 年內 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
-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 ﹝1﹞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 時限表,有關包作業之開立憑證時限規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 價款時為限」,尚無悖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 與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無違。
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 有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權利,嗣後於《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權限。 該號解釋認為,「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其後又於《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中補充何謂「先決問題」。 並於《司法院釋字第590號解釋》再次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意涵,補充上開兩號解釋。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依照《憲法訴訟法》設立,由全體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當於他國之憲法法院。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最終由《憲法訴訟法》進一步將憲法所定之「解釋憲法」職權具體化。
憲法第7條: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
官員據實備詢,也是憲政上義務,這是民主ABC,是落實民主精義代議制的具體形式。 李家超表示,憲法是「根」和「本」,對保障「一國兩制」的全面貫徹落實發揮重要作用。 在香港出現嚴峻危機時,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出手,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又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可見祖國永遠是香港的堅固後盾和強大動力。
-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製定公佈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 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 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即為國家 統一前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處理之特 別立法。
-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又上開函釋旨在提供災害之緊急慰助,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 ,故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
-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以及少數族羣、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 在香港出現嚴峻危機時,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出手,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又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可見祖國永遠是香港的堅固後盾和強大動力。
- 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 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 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 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於上開規定 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上開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 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 民工作權及第 22 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 之日起失其效力。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為由, 適用同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即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修正公佈 前之第 68 條)之規定,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上開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 37 條 第 3 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因 同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 ,應即併同失效。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臺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 ,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 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 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準按個人所得總額佔夫妻所得總額 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中關於分居 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 不予援用。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 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 法律保留原則。 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 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憲法第7條: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民主制度首貴在施政以人民最大利益為要,政府權力受人民監督。 舉一實例,體制內,行政官員應接受民意代表監督,尤以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中央官員應接受國會議員質詢(憲法第5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
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憲法第7條2025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憲法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 最近,高雄市鼓山區手機幾乎斷訊,因某中學基地臺遭抗而拆除。 教育局回覆筆者:電信法第32條規定,高中職學校得不同意設基地臺。 九合一地方選舉結束了,在全臺掀起了「下架民進黨」這面大旗幟之下,小黨似乎輪為大黨的點綴,只見在國民黨、民進黨、民眾黨舉起這面旗幟之下,… 在與臺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競選團隊餐敘時表示,她仍有很高的民意支持度,中央也有執政成績,… 近期,從閣揆以下官員,他們無半張選票民意基礎,卻對民選立委質詢之國家公共事務,想答就答,不想答或不敢答則敷衍或拒答,甚至耍賴,像市井流氓,與民意代表對罵嗆堵(例如院長蘇貞昌),其無知與蠻橫,即使在戒嚴時代也未曾見,這是對民主的羞辱踐踏。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
第九十七條本憲法對日本國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人類爲爭取自由經過多年努力的結果,這種權利已於過去幾經考驗,被確信爲現在及將來國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第七十二條內閣總理大臣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兩議院各自制定有關會議、其他手續、內部紀律的規章制度,並得對破壞院內秩序的議員進行懲罰。 第五十條除法律規定外,兩議院議員在國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
憲法第7條: 憲法實施與修改
爲施行本憲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參議院議員的選舉、召集國會手續以及爲施行本憲法而必要的準備手續,得於上項日期之前進行之。 第九十六條本憲法的修訂,必須經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由國會創議,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 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國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贊成。 憲法的修訂在經過前項承認後,天皇立即以國民的名義,作爲本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公佈之。
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一次的限制。 由此可見,無須改選的「萬年國會」及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黨國體制」已經使原本憲法的民主機制嚴重變形變質,權力制衡失靈,民主憲政有名無實。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作為領導抗戰成功的執政黨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 民國35年(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 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
﹝1﹞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2﹞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2﹞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1﹞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他主動提及,上週一港澳辦發言人表示,近期部分《港區國安法》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需要高度警惕,支持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和化解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他形容有關表態 「分量很重」,香港社會各界應高度重視。 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致辭時強調,《憲法》對推動香港由治及興、走向新篇章有重要意義。 他分享三點對《憲法》的看法,首先為「發揮《憲法》對『一國兩制』的引領保障作用」:「香港必須自覺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表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他重申,香港各界要自覺維護《憲法》權威,自覺維護《憲法》規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確保不變形、不走樣」。 憲法第7條 此應係指「最高行政法院」而言,因為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93年修訂時,全中華民國只有一間行政法院,採取「一級一審制」,直到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序修正通過,於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而原行政法院則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第7條2025 2018年7月10日首次以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方式,邀請正、反雙方於憲法法庭說明對聲請案件之立場。
因當時國共內戰已經擴大,為適應形勢,會議中首先啟動修憲程序,在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 《臨時條款》在不改動憲法原文的情況下,以增修條文的方式凍結憲法部分條款,擴大了總統實施緊急處分的權限以方便政府進行作戰。 而後會議也在4月20日至29日間舉行了第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會選舉蔣中正為總統,李宗仁為副總統。 第五至九章為與美國三權分立憲法相比最具特色的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設置。 依據孫中山構想,五院均為政府機關,並非議會;故他設想包括立法院在內的機構均爲治權機構,以達到“人民有權”,“政府萬能”之效果。 憲法第7條2025 而實際憲法則依據中共在政協會議上的建議較大幅度修改孫中山的構想,憲法除了將立法院和監察院變為由人民直選或省議會選舉的國家議會機構外,另增加行政對立法負責,考試和司法人員任命需經監察院同意之規定;並在總統和五院之間相互有複雜的制衡機制(check-and-balance)防止權力濫用。
憲法第7條: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二節 外 交
因憲法只要能保證主權在民,則民主政府必定施政於民從而不必另行法定國策;反之,若憲法寫入國策,則國策因時局變更而導致頻繁修憲法,致使政局不穩,若不修憲,則政府施政與憲法之國策矛盾又損害憲法權威。 在實際行憲過程中,除陳誠擔任行政院長期間執行基本國策之平均地權規定外,基本國策部分幾乎未嚴格執行。 且基本國策部分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業已因中華民國失去聯合國代表資格而成為空文。 學者呂炳寬認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憲579、580號的規定,依據基本國策之經濟部分而制定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這意味著憲法的基本國策並不在司法範圍之內。
在這種情況下,袁世凱通電全國各省都督及民政長官,對《天壇憲草》表示反對,各省都督及民政長官都支持袁世凱的意見,並於民國三年(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公佈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為增強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4年11月決定,將12月4日訂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憲法第7條2025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 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 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 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 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憲法第7條: 組織
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 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 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 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 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 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準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 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 主管機關應 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 為處理。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 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 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臺財稅第八二一四 九一六八一號函、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一六三九號函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八七一九六六五一六號函,符合所得稅 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意旨,並未違背租稅法律主義及憲法 第七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亦無牴觸 。 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 分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 2022年2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第35條相關規定違憲 。
憲法第7條: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佈,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 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 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 ,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 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 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 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 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在臺離營之無職軍官,依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覈准 由國防部發布之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四十年十月 十八日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佈後,雖具有軍籍,但因該條例之授田憑 據以在營軍人為發給對象,致此等軍官因未在營而不能領取授田憑據。
憲法第7條: 第一條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佈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 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 憲法第7條2025 、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 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 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 例原則尚無違背。 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 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而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 及相關要件,則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 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六十六條對於有關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之規定,以第二審判決後,當 事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逾一定之數額,而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 準,即係立法者衡酌第三審救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事件之屬性,避免虛耗 國家有限之司法資源,促使私法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所為之正 當合理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尚無違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修正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時,當事 人於法律修正生效後,始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者,原則上應適用修正後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並非法律溯及適用。
憲法第7條: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憲法第7條2025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諮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
憲法第7條: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 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 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 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 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 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權 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相 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憲法第7條2025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 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 第 12 條第 2 項之罪,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依舊法所作出的解釋文中,以此類聲請佔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