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疏減訟源及降低解決私權糾紛之成本,利用公正又專業的行政調處機制來為民眾處理不動產糾紛事件,已是政府部門之首要任務之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通訊 裏幹事通訊錄 桃園市議員 裏長通訊 調解委員。 本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覈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 四、調解時間:受理調解聲請後,本所會寄發調解通知單通知雙方調解日期,調解時間基本上為每週二、四早上進行調解,如有異動請以通知單通知時間為準。
-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 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並按對造人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 民眾聲請調解者,填寫聲請調解書,並應將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居)所及請求調解事件之內容等,詳細填明聲請書內。
- 為了讓民眾可以不用進到法院,就解決紛爭,因此司法院推廣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讓民眾可以透過調解、和解等機制,不打官司就解決糾紛。
民眾如需聲請調解,可向管轄的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祕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桃園市新任調解委員會全面遴選,被有意擔任者視為榮譽職,各方極力爭取,市府法務局24日表示,今年遴選的調解委員為桃園市改制為直轄市後首次辦理,共計遴選出調解委員194名,其中女性委員65名、原住民族委員13名,任期至111年6月30日止。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專區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及法律諮詢
2.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3.土地法第46條之2、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第20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之1、第36 條、第38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免收調處費用。 會中,姚區長特別頒發獎牌,表揚榮獲106年獨任調解績優人員區長獎得獎委員吳貴珠委員,感謝並肯定吳貴珠委員的認真付出,讓民眾能在調解會獲得合宜的調解,雙方不用走到訴訟程序,減少法院訟源、而且還大大節省了民眾時間、精神和金錢的損失。 另桃市府亦鼓勵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在職加強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之學習,例如為了提昇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專業能力,本巿楊梅區公所和開南大學法律系合作成立「法律菁英班」,讓不同背景的調解委員,增加法律方面的專業素養,以及增進調解技巧。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 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聲請書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 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
-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覈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一、本市各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由地方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所組成,並置祕書辦理調解行政業務。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聯絡資訊
10.債權債務糾紛須檢驗相關資料:如契約、借據、支票、本票、債權憑證、出貨單、會單、存證信函‥‥等正本及繳交影本1份。 1.調解雙方於收到調解通知書後,請互相聯絡確定到場出席調解,請提前到場並於開始報到後持本通知書及證件辦理報到手續,本會於雙方到齊後準時開會。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經由下方的「進階搜尋」來查詢。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每件調處案申請人應繳納調處費用新臺幣1萬5,000元。 3.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第27條至第31條、第31條之1、第32條、第3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第5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本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移送。 新聘任成立大會同時進行本屆調解主席選舉,在所有委員一致推崇下,新任主席由鄭美英當選,鄭美英主席於會議上感謝全體委員的厚愛與支持,並與調解委員共同約定,致力提升調解績效,提高調解成立率,讓調解委員會發揮最大功能以造福鄉親。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介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通訊 裏長通訊 學校通訊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社區發展協會 調解委員 其他。 市府指出,調解委員面對民眾之間的糾紛,除需有法律認知及公正客觀的態度外,更需要具備耐心與細心,才能妥善化解各種爭端。 桃園市13區調解委員會去年調解1萬1989件,調解成功比率80.4%,突破往年不到80%的門檻。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桃園、龜山4.8萬戶「大停水16小時」
民眾聲請調解者,填寫聲請調解書,並應將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居)所及請求調解事件之內容等,詳細填明聲請書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請執行以下連結 機關聯絡資訊 附屬機關聯絡資訊 調解委員 裏長通訊 區政諮詢委員。 近年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不動產糾紛案件有明顯且持續性提昇的趨勢。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桃園市政府訴願便民服務系統
聲請書由調解委員會免費提供(亦可由網 站下載使用)。 本府改制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1年成立「桃園縣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後,成立「桃園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委員會之成員除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民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由各類型案件專家所提供之綜合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法務局指出,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委員竭心盡力的付出下,106年度總共受理10,533件調解案件,調解成立7,613件,成立比率高達72.3%,調解成立績效非常良好。 13區的新任調解主席當選名單,分別為:桃園區陳溪和、中壢區林黃淑貞(女)、平鎮區黃豐彬、八德區陳慶松、楊梅區鄭美英(女)、大溪區謝昌明、龜山區高貴霖、蘆竹區周遊美素(女)、大園區陳連壽、龍潭區簡政雄、新屋區姜鴻鈞、觀音區江謝錦青、復興區李國煥。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生活資訊
地政[角板段(澤仁)、水流東段、霞雲段、拉號(溫泉)段、羅浮段、奎輝段、色霧鬧段、三光段]、超限利用、租金業務及AI釐正、書狀規費。 12.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9.房屋漏水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現場照片、估價單到場。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房屋租賃糾紛請攜帶房屋權狀、租賃契約、相關單據(如水電單據等)到場。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服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點選「主形象區」檢視詳細內容。 農業輔導、公園管理、地政業務、山坡地保留地違規查報、山坡地水土保持、林業、觀光、工商管理、簡易自來水業務。 道路養護、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路燈維護管理、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公廁管理。 桃園區調解委員會2025 經法院覈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林業推廣、獎勵造林、苗木申請、禁伐補償、全民造林、森林登記證、肥料補助、農機補助(市府)、農機證、地方創生、產業輔導、三七五租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