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6年(清康熙55年)平埔族原住民頭目阿穆,指揮當地同族協助漢人開墾臺中地方。 1729年(清雍正7年)廣東客家人簡嶽一族至拳山(今中正區公館及文山區)開墾,與當地凱達格蘭族發生糾紛,造成漢人數百人死亡(淡水廳志),全族盡滅。 1731年(雍正九年),清廷官吏對原住民族指派勞役過多,引起原住民族羣起反抗,發生大甲西社抗清事件。 1766年(清乾隆31年)南北兩路理番同知設立,專門負責平埔族相關事務。 臺灣島因地處南島語族活動範圍的最北邊,也被認為是南島民族在語言及遺傳上可能的發源地之一,亦是分佈區域的最北端。 李壬癸認為,從語言的關係看,古代漢民族、傣民族、南島民族的地理:分佈應該是漢民族在北,傣民族居中,南島民族在南。
2.本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3.來函內容所述有民眾主張其自用住宅之房屋、土地係供居住之用,並未產生經濟效益,是否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收益乙節,查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稱之不動產收益,應由 貴府查明現況使用是否產生實際收益,倘係自住且未有租賃收益、營業收益或其他使用收益者,自不應納入不動產收益計算。 2.次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可否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茲說明如下:(一)本部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對中低收入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核與每人每月3,000元至7,000元之生活補助。 另前揭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同時符合申請前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發放之職業生活訓練津貼,係政府為照顧參加各類職業訓練之未就業民眾,爰提供生活補助,其性質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類似,均係提供生活補助或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如何申請?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3款第2目規定,社會救助為縣(市)自治事項。 為照顧低收入戶及便於貴縣低收入戶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建議 貴府依社會救助法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訂定社會救助調查辦法,據以執行。 有關 貴府函為擬以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85年6月5日社五字第36191號函示規定,以「不在家人口」審定,不予核列低收入戶,是否妥適一案,請依上開說明,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四)有關低收入戶其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無扶養能力、是否與申請人共同生活,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係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2.至貴監函詢○君保外醫治出監後之安置及醫療費用是否逕洽本人或其家屬支付,抑或由社政單位公費補助一節,基於社會福利資源的有限性,政府對於經濟弱勢民眾的生活照顧,透過資產調查,將社會救助資源分配於最弱勢的民眾,審核範圍包含家庭收入及財產。
4.從來函所附資料中,無從判斷本案是否符合「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至請求前配偶給付扶養費訴訟期間,非屬上開規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有關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並於同條第3項排除9種情形不列入計算。 倘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含申請代表),因出境致最近1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日,則不符申請資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重新審核認定。 2.97年修法時增訂前開條文(原為第5條第2項第8款),立法意旨係鑒於近年來社會情勢變遷,迭有地方政府反應部分扶養義務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情形,而審核或總清查時仍將其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因而不易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原住民法律扶助: 6/26 法律扶助基金會林董事長春榮拜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花蓮地方法院院長及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3.爾後遇有法律競合適用之疑義,應請先與 貴府法制單位諮商,確無法解決時,再依行政院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研提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併同擬採之見解及理由送部憑處。 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高等院校,採報備制,有關報備事宜教育部尚在研議中;目前就讀大陸地區高等院校學生不得申領政府各項教育補助津貼。 《2008年全國原住民族研究論文集》(頁2-5-1~2-5-42),2008年10月24、25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大樓國際會議廳。 在立法委員選舉部分,由於「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區別是由政府依據行政區域而劃分,因此同一族的人口經常被分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各族幾乎都間有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人口。 平地原住民中,以第一大族的阿美族佔絕對優勢,過去立委選舉,四席平地原住民代表幾乎都是由阿美族候選人勝出,山地原住民人口則以泰雅族為多,但人口次多的排灣族通常在四個名額中亦可以佔上一席。
- (五)有關所詢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一節,係依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就已就業者及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採不同的計算方式,並確立其依序適用關係。
- 另外,以紅花、黃花、白花相間串成的頭戴花環更是卑南族特徵的識別。
- 有關90年度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一定金額之訂定,本部前於89年9月6日邀請各縣(市)政府召開「89年社會救助業務主管會談」,共商決議後定之,且經本部89年9月20日臺內社字第 號公告在案。
- 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總額一定金額包括動產(存款加投資)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此案進入準備程序時,大法庭把併案的三個案子兩造律師都找來辯論,合計是六方律師。 鍾任賜轉述當時律師們的意見,包括「如果借名登記合法,將使人頭合法化,放任結果將迅速消滅原保地」、「以借名登記不可架空憲法價值、立法選擇或行政裁量」、「基本國策是呈現憲法價值取向,屬於公共利益,符合比例原則可以限制基本權」,甚至有原住民律師提到「土地是文化的載體,原保地消失原住民族文化就滅亡」,他認為這些律師見解都相當精彩。 一、來函所述林君係貴府監護之身心障礙者,按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貴府基於監護之責委託銀行辦理該名個案財產信託,似非來函所述自益信託情形。 一、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一、按社會救助法第5-1條(略):「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 給付之收入」,另按宜蘭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6條之1(略):「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原住民法律扶助: 生活扶助
3.綜上,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雖因犯罪時間點,致適用法條、權責機關有所不同,而有刑事保安處分、民事監護處分之別,惟其處分本質均具強烈人身自由之拘束。 原住民法律扶助2025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合先敘明。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二、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該法條於民國94年修法增訂之立法意旨係因部分土地其使用受到法令限制,缺乏經濟效益者,如將之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顯然無法反應真實狀況。 按相關土地是否為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均可在申請時檢附之地籍資料中呈現,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責主要在於審核認定其是否產生經濟效益,再決定將之排除核計與否,先予敘明。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二、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民國94年修法增訂之立法意旨係因部分土地其使用受到法令限制,缺乏經濟效益者,如將之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顯然無法反應真實狀況。
原住民法律扶助: 文化傳承
當事人如遭羈押而欲聘請律師協助救濟,律師得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費用。 聘請律師辦理民刑事或行政訴訟,酬金總額則「每審」宜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原住民法律扶助: 相關連結
夷將.拔路兒表示,各版本法案未能通過的主因,包括劃設自治區的衝擊、朝野難有共識,以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 蒐集實務判決、學術文獻與扶助律師在訴訟上遇到的困境,整理實務及學說對相關法令及爭點的看法,提供扶助律師於訴訟上加以應用。 多重身分的矛盾女子:25年仍然感到困惑的法官、20年柴米油鹽偶爾吵著要離婚的太太,18年膽戰心驚邊做邊學的媽媽,綽號章魚的張瑜鳳法官,臺大法律系、研究所畢業。 原住民法律扶助2025 求學時代除了圖書館(其實很少去)以外,最常出現的就是原住民部落和桌球比賽場地。 閱讀本書,讀者除了可以品嚐故事的魅力,書中還有「法官內心話」及「法律Q&A」的實務解析,讓本書另外具有說理性與實用性。 「法官內心話」是對於大學入學考試題目的進一步討論,而「法律Q&A」則為具體法律問題的解答,對於民眾經常面對的法律疑義,提供淺顯易懂的說明,及深入思考的引序。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自治法仍卡關 原民會說明3個困境
鄭天財表示,原民會過去以行政委託方式,與法扶基金會合作開辦原住民法扶專案,今將於4月1日起執行,這是繼原住民被告須強制辯護制度後,另一項保障原住民權益。 當原住民面臨法律問題需要作法律諮詢、撰擬法律書狀、調解法律糾紛、律師代理或刑事案件需律師陪同偵訊等服務,另外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專線查詢,或向全國21個分會申請原住民法律扶助服務。 (四)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原住民法律扶助: 法規異動
三、有關政府機關基於公益目的被動接受捐贈,辦理公開徵信之頻率,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此,貴府(局)辦理社會救助金專戶業務,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其公開徵信之頻率,請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至少每3個月辦理公開徵信。 二、前開規定所述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係指為照顧低(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及災害者對象,依據本法請領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之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住宅補貼措施等基本生活需求之補助。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6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前開條文明定設籍、居住期間及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係避免籍在人不在之福利幽靈人口問題,倘久居國外者亦可請領社會救助,並不符合社會福利公平正義原則。 原住民法律扶助 3.貴府申請人離婚協議書載明前夫應定期給付生活費,其案例得否依據本法第5條第3項第4款或第9款予排除計算一節,係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律適用之疑義,請貴府依本法相關規定本諸權責自行核處。
原住民法律扶助: 申請法扶告法扶律師挨批 谷辣斯千字文反擊
2.至○○○當選鎮民代表,渠固定領取之研究費與開會期間領取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等性質為何,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裏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及第4條條文內容,係屬經常性薪資,應列為工作收入計算;另依據同條例第5條第1項:「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郵電費、文具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依上開意旨,文具費及郵電費係供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支出之費用,自非屬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列計範圍。 3.另有關低收入戶死亡當月生活扶助費是否撥予繼承人或停撥乙節,請依本部90年12月19日臺內社字第 號函釋略以,低收入戶案主死亡,則其當月份應領之生活扶助金係屬遺產,請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核發給其遺產繼承人之規定辦理。 2.有關函詢低收入戶戶籍遷出或死亡其生活扶助費停撥時間疑義,請參酌「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行訂定自治法規辦理。 1.按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均無「籍在人不在」用語,僅規定社會救助項目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原住民法律扶助 故 貴府所稱社會救助調查相關規定「籍在人不在」一詞所依據法規命令為何?
一、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104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結果(目前最新調查數據),全國民眾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為新臺幣3萬7,911元整,次查原民會公告104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結果,原住民有酬就業者每人每月主要平均工作收入為新臺幣2萬8,258元整,兩者比例約為100:74.5,請衡酌參辦。 3.至所詢自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登記求職或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就業者,請依前開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依個案實際情形本諸權責審核認定之。 2.前項所指老人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置係以低收入戶資格之年滿65歲以上老人為主,由各主管機關編列經費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取得身分證,進用為以工代賑,是否受限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案。 2.至來函所詢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必須有事實發生,纔能有申請給付之可能一節,業已說明其性質不同於每人每月定期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給付,建請 貴府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2.至來函所述個案案例得否認定為上開規定「獨自扶養…」乙節,係屬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律適用之疑義,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原住民法律扶助: 服務地點改至花蓮地院行政大樓, 其餘地點皆無變動★
2.查本標準係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2項規定訂之,…本標準第3條有關具公共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成立要件,因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已有明文,遂照列於條文中。 該等解釋所稱「依建築法規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共通行之道路」乙節,經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有關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均未釋明或提出統一法律見解。 另按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業據以於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中訂定現有巷道之規定、指定建築線等事宜;至個案事實認定,實務上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個案判定。
2.按上開條文,監護人之職務並未包含對受監護者負扶養義務,且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倘監護人係受監護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非屬上開4款對象者,不應納入計算範圍。 有關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認定疑義案 原住民法律扶助2025 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覈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覈算」,有關 貴府詢問應以何月薪資作認定? 以及計時工讀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應如何計算等,均屬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律適用之疑義,仍請 貴府依本法第4條第4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本於權責訂定審核認定程序辦理。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真.美
2.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於本法修正公佈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原住民法律扶助 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其未成年子女依上揭國籍法規定,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另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規定,符合第4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因此低收入戶子女是否發給生活扶助應以有無設籍為依據。 準此,本案販賣公益彩券之收入,應依上開規定併入查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家庭總收入列計。 (五)有關所詢工作收入計算方式一節,係依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就已就業者及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採不同的計算方式,並確立其依序適用關係。 有關陳情人二子皆在大陸上海地區工作所獲之工資,衡諸其相關計算基準,應參考本法立法意旨,考量照顧扶助我國低(中低)收入國民,係以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為主要參考指標,並據以訂定本法各項指標、基準,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逕依職權就事實證明部分進行核處。
有關其中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所謂「不能自理生活」,當謂不能自行處理其日常生活,如喫飯、穿衣及大小便等,於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情形判斷申請人是否因照顧其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屬於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致不能工作,作為衡量標準。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申請戶之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本條立法意旨係參照民法親屬編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如此方符合我國重視家庭倫理與親屬間相互支援的風俗民情。 2.惟實務上要求已取得戶籍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提供原國籍之親屬關係戶籍與財產資料倘有困難,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又無法認定,請 貴局就其事實情況考量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本於權責核處,以維申請人權益。
2.是以,同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覈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所稱備齊文件之日期,係為民眾申請日期,或是財產、稅籍清單查調回所日,請 貴府依前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定之。 1.依據民法親屬編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女性)對父母仍負擔扶養義務。 2.來函既已敘明低收入戶申請人非屬其女婿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認列扶養親屬,其女婿自無本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2.爾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案件,請先與 貴府法制單位諮商,確實無法解決時,再依據行政院函頒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陸點規定,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究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且分別敘明下列事項: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再報部釋示。
前者包括住在臺灣山地和東部的9個族羣:泰雅族、賽夏族、布農族、鄒族、魯凱族、排灣族、卑南族、阿美族、和達悟族。 後者則包括原居於臺灣北部和西部平原,現已幾近消失的10個族羣:凱達格蘭族、噶瑪蘭族、道卡斯族、巴宰族(巴則海族、噶哈巫族)、巴布拉族、巴布薩族、洪雅族、邵族(水沙連)、西拉雅族、和猴猴族。 2016年原住民族日,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以國家元首身分代表政府向臺灣原住民族道歉。 2017年2月23日原住民「凱道部落」抗議排除私有土地納入臺灣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有關入獄服刑人因身體狀況不良申請保外就醫獲準,其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得申請列冊低收入戶照顧及領取各項生活補助案 法務部函示略以,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3項前段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依其意旨,係認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折抵刑期,自不屬入獄服刑期間。 故本案請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符合第4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規定辦理。 惟貴分署強制執行時,建請仍應考量並審酌當事人情況,不宜因強制執行而讓當事人生活無以為繼。 三、綜上,犯罪被害補償金除「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部分之補償」一項與社會救助給付範圍性質相近,爰得不列入其他收入計算,其餘項目倘貴局考量該筆費用屬一次性給付,針對未用罄且存入帳戶之金額,依據貴市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第11款規定列計為「動產」,應避免同筆收入於「其他收入」及「動產」項目重複計算。 另查本法第5條之1僅規範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得予免計,並未有社會補償範疇得排除列計之規定。 惟其他收入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爰仍請貴局本於權責考量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