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9大好處2025!(震驚真相)

隨著輿論壓力,海巡署一方面規劃籌獲更多大型巡防艦,一方面商借商港、軍港泊位,提前進駐大型巡防艦並強化驅離政策,同時也引來大陸方面的不滿。 2020年10月23日,海巡署高雄艦以水砲驅離澎湖縣西吉嶼周邊海域20餘艘大陸漁船,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中國大陸在沿海多處設立了臺灣漁民接待站….相比之下,臺灣野蠻驅離避風大陸漁船的不人道做法,十分令人憤慨」,部分大陸媒體也以評論方式表達不滿。 同年10月29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發言人邱垂正則宣稱「海巡署發現十餘艘陸籍漁船假借避風羣聚在西吉嶼,所以予以驅離,遏阻陸船越界作業…若純粹是為了風災找避風港,我方過去都有提供人道援助前例,但這次絕不是基於這個原因,這些漁船確實是為了捕魚。」反對國臺辦的說法。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實施之檢查、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之命令,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海岸巡防法 2 二、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構),應表明為調查需要,註明案由,並應載明所需資料之內容及
範圍,正式備文洽電子支付機構查詢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
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外行領導內行,讓海軍出身者領導海巡,若不尊重專業善用海巡法律素養特長,必然是讓本身被困在死衚衕中。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修正案可強化海巡機關人員行使職權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的依據,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人船安全,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海洋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違反此一規定者,將處負責人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罰金。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海岸巡防法: 政院通過「海岸巡防法」修法 海巡員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

而「國防部」屬下的「海岸巡防司令部」,則主責海岸警備安全工作,協助查緝走私、偷渡及防範滲透、走私。 海軍也肩負部份「護漁」及「聯合緝私」、「反偷渡」的任務。 「財政部」關稅總局則負責通商口岸及二十四海里內海域的緝私任務。

(八)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 人於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之往來交易資料及 其他相關資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配合辦理。 實際上,臺灣當局原先的海岸巡防工作,權責分散,分別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及「農委會」等機關執行,另尚包括「交通部」、「衛生署」、「環保署」等單位的相關業務。 其中,「內政部」下屬的「警政署」所屬的各警察機關,除幫助查緝走私之外,並由各港警派出所、濱海縣市警察局負責商、漁港安全檢查工作,而「警政署」下屬的「保七總隊」〔後改制為「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還負責處理海事糾紛、領海緝私、防止偷渡等海上執法事宜。

海岸巡防法: 執法範圍

第三十三條 在海岸防護區內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海岸防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補償金額或方式,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由計畫擬訂或實施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覈定。 前項海岸保護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自然資源及部落與其毗鄰土地時,審議前擬訂機關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 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 第二十五條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2020年10月23日,海巡署高雄艦以水砲驅離澎湖縣西吉嶼周邊海域20餘艘大陸漁船,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中國大陸在沿海多處設立了臺灣漁民接待站….相比之下,臺灣野蠻驅離避風大陸漁船的不人道做法,十分令人憤慨」,部分大陸媒體也以評論方式表達不滿。

「海巡署」下設兩個總局:海洋巡防總局和海岸巡防總局。 其中海洋巡防總局編制三千人,下轄二十個海巡隊及一個直屬船隊;海岸巡防總局編制一萬八千零一十三人,下轄四個地區巡防局、八個岸巡總隊及東沙、南沙兩個外島指揮部。 地區巡防局〔含〕以上編組為機關型態,總隊〔含〕以下編組比照軍隊型態。 署機關分設企劃處,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電資訊處,祕書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勤務指揮中心,空中偵巡隊。 又像我國與印尼在2009年後即未續簽漁業合作備忘錄,加上2016年南海仲裁案否定中國主張九段線,間接否認我國承繼中華民國時期的U形線(十一段線),更造成政府的燙手山芋。 每逢印尼海軍在經濟海域扣押甚至射擊我方漁船,總會聽到抗議「為什麼漁業署事前沒有警告那裡不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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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國隨即公佈由殲-11所拍下的畫面,反批是美國軍機侵入領空,進行近距離偵察,纔是挑釁的元兇。 海岸巡防法2025 張忠龍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正科54期,歷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勤指中心主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處處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處長等職務,目前是海巡高層警職期別最資深者。 7.辦理海洋環保科技研發工作及建立海域環境資料庫:研發海域油 污染的處理技術、海域環境自動監測技術,加速完成海域環境資料庫以制定海域 環境標準。 5.加強海域環境監測,防治海洋污染:辦理海域水質監測計畫,逐 步檢討擴大監測區域,以建立完整的監測系統;應用不同層次的遙測資料及發展 偵測技術,建立目標導向的油污染監測系統;推動辦理港灣污染整治計畫,改善 港灣水域水質。 海岸巡防法2025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

海岸巡防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
勤執法;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最後該法在第74條第四款,針對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明確表述將「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是規定違法使用武器除面對行政懲處外,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13條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海岸巡防法: 嘉義艦進港失控擦撞碼頭 海巡署艦隊分署:海象惡劣風勢強

2021年初,隨著海巡署新造艦艇陸續交船、下水、海試,與國造鎮海火箭彈和XTR-102機砲密集驗證,「平戰轉換」、「第二海軍」的口號再次受到矚目。 第十一條 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劃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牀、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海岸巡防法: 海巡署

2015年11月,海巡署終於3000噸級巡防艦上,與海軍S-70C完成首次十噸級直升機的落艦起降驗證,然縱使是本爭議事件後服役的CG-131至CG-135,仍舊只能執行5噸級海豚直升機的起落訓練,而海巡署艦艇也從未攜帶直升機出海巡弋,始終處於「有庫無機」的狀態。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四、海岸管制區:指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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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軍間諜船(USS Pueblo ,AGER-2),早在1944年下水,姊妹艦半世紀前除役拆解,她卻始終列為現役艦艇。 原因不是奉命執行機敏任務,而是55年前她被北韓政府扣押。 美國眾議院再度通過決議,要求北韓歸還普布羅號,平壤不埋單。 美方無可奈何之餘,也僅能堅持不替普布羅號辦理除役,讓其繼續維持於現役艦艇名單內。 近日美國軍方公佈一段影片,宣稱一架美軍的RC-135偵察機,在南海的國際空域執行任務時,遭一架解放軍的殲-11戰機危險攔截。 並指控這架殲-11蓄意逼近美方軍機,雙方的距離甚至不到六公尺,已危及飛航安全。

海岸巡防法: 海巡統計

海洋委員會表示,符合實務執行需求,修法增訂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要件及人民權利救濟途徑,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3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
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
,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海岸巡防法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遇有急迫情形
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
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必要時得於最
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此外,尚涉及污染所生 損害賠償的問題,及違法的制裁。 5.加嚴海上處理廢棄物管制,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在管制海上處 理廢棄物污染方面,未來從事海洋棄置或海上焚化作業,均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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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600噸巡防艦從事海巡勤務時,鋁合金材質脆弱不耐碰撞,在「海巡智慧船舶指揮管理系統」架構裡只能擔任中繼臺而非行動臺,登檢則交由艦上小艇或100噸以下巡防艇執行。 而其艦尾甲板過於狹窄、乾舷偏高,不利救生救難;小艇又採傳統吊放式(davit),布放時效與安全性都比艉滑道式(stern-slipway)設計差,映現了原始構型修改彈性有限的事實。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佔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經主管機關制止並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海岸巡防法: 執法區

九關於建立網路管理系統、遂行遠端遙控、維修、訓練工作與相關後勤自動化及達 成網路化目標事項。 第 8 條 祕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行政函釋第11條巡防機關與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關於協助執行事項,並應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會同處理。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 在此情形下,不少人自然會將臺灣戰略縱深狹窄、面臨中國強力威脅的背景,直接推論到主張海巡「第二海軍化」,相信這樣才能「時時為戰爭做好準備」。

中央主管機關為整合推動維護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應統籌商請有關機關持續維護測站及相關設施,並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劃定海岸地區範圍,應考量管理必要性及可行性、海陸交界相互影響性、生態環境特性及完整性。 第二條 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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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制定)條文巡防機關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應配置設備及性能適合執行任務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 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制定)條文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第十四條 (制定)條文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理由一、明定巡防機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 條 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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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計畫之擬訂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訂。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後於依前項規定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將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議。 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新法新增,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人民權利救濟,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8.考量環境現況,積極推動污染改善:為配合環境現況,給予調適 的緩衝期間,對於該法施行前已從事海洋放流、海岸放流、廢棄物堆置處理、海 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的公私場所或航行的船舶,其有不符合本法規定者 ,應自本法施行起半年內申請覈定改善期限,改善期限未屆滿前免予處罰。 7.管制船舶污染排放,減少廢油污水危害:本法要求船舶應設置防 止污染設備,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可以禁止其航行或 開航。

第一條 (制定)條文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二、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對入出境之船舶等運輸工具之檢查職權,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執行海防、水上警察或緝私任務之機關,得對大陸船舶、人員、物品,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係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制定)條文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 三、海岸:指臺灣地區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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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國《海警法》,中國大陸海警得依相關規定條件與程序進行海上執法工作,其中包括得以使用手持警械與武器、艦載或機載武器。 該法讓中國海警船有了法律授權,將有依法、正當執行海域安全維護與海洋資源保護的依據,但對於充滿爭議的釣魚臺海域、南海海域,以及臺灣海峽海域,都將有更多衝突、對峙的景象出現。 海岸巡防法 「備而不用」,是指海巡身為執法機關,各類狀況處置必須基於國防部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避免過當。 對於惡行重大的越界船隻,與其貿然以船上槍砲射傷(殺)船員,衍生不必要的外交衝突,還不如以優勢警力直接登檢扣押,後續交由《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 3.強化執行海洋污染之管制,保護海洋生態:為使本法有效執行, 配合89年1月26日公佈施行的「海岸巡防法」,規定巡防機關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及 保育事項,將由新成立的海岸巡防署執行取締、蒐證及移送事項。 未來將訂定海 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並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 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擬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 制措施,管制海洋污染。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原副署長蔡長孟上月屆齡退休,海巡署今天上午證實這項人事異動,張忠龍已報到。 而警職的王正信曾任海巡署巡防組長,金馬澎分署分署本部副分署長等職務,嫻熟海巡防務。 海岸巡防法 行政函釋第6條巡防機關人員行使前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若不然者,也可善用現任主委、署長都出身軍系的優勢,建立與國防部共享(分配)MQ-9B無人機、P-3C反潛機偵蒐情資的機制,掌握周邊海域動態。 就以艦艇武裝為例,官方誇耀的鎮海火箭彈,其實定位相當矛盾。 此係統源自於無法如期籌獲Bofors 40快砲而啟動的備案,備射彈數量、飛行速度與動能都遜於中小口徑艦砲砲彈,且無法防空射擊,「戰時」雖能岸轟,卻很難在反艦時搶得先機。 宣稱多時的雷射導引套件迄今尚未公開,精準度尚嫌不足,「平時」執法太遠又怕誤擊無辜,除了照明彈以外難以動用有殺傷力的彈頭。

四、本條文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事務,係屬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掌理事項,故將納編單位之執行職權,予以列入明文,俾利賡續圓滿執行海防安全整體任務。 海岸巡防法2025 五、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安全情報,係參照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國家安全局機制統合指導,爰訂定為第二項。 第五條 (後來修正)第六條 (制定)條文巡防機關人員行使前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 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理由明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所定職權,於有正當理由時,得對有身帶物件,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惟律定應有巡防機關人員二人以上在場實施搜索等規定以利巡防機關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務,並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七條 (制定)條文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海岸巡防法: 內容檢索:

二關於海域、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劃之策頒及考覈事項。 四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入出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計劃之策頒 及督考事項。 海岸巡防法2025 七關於海域、海岸執勤人員訓練計劃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海岸巡防法 九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及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事項。

海岸巡防法: 法規資訊

二、海域:指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上覆水域及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 原本的《海岸巡防法》中雖有規定若海岸巡防機關有正當理由,認定船舶有違反安全法令或違法之虞時,可依法實施檢察,但並未規定拒絕接受檢查的罰鍰,在本次修法中增訂。 海岸巡防法2025 相關條文明定船隻、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所有、營運者在面對海巡人員實施檢查、驅離、登臨時,「不得規避、妨礙、拒絕」,違反者海巡人員得在不逾越必要程度下以強制力實施,船長或所有人亦將面臨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覈定。 目前依「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107–116)」籌建中的大型艦艇計有12艘600噸級巡防艦、6艘1,000噸級巡防艦、4艘4000噸級巡防艦,共計22艘,並於2021年宣示加購6艘3,000噸級遠洋巡護船。 1,000噸級以上大型艦艇將擴充至24艘,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中型艦艇將擴充至20艘以上,艦隊規模甚至超過戒嚴時期的海軍巡防艦編織數量。 巡防機關人員領章為金色,穿著時佩帶於左右領口,領章和署徽比例相同,以兩兩相背為一組。 2018年4月28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巡署調整為該會所屬機關並更名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規定署長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2015年6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7月1日,總統令,制定公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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