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2025必看介紹!(小編貼心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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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 公寓的缺點:

大樓含有一根超過100米的天線,如不計天線,高度為518米。 大樓的主體頂部,約485米以上部分的幾層將會設有觀景臺,另外天線部分還會有一個小型的室外觀景臺。 這次再訪帝國大廈觀景臺還是很為紐約曼哈頓的日景所驚嘆,真心覺得是紐約很值得一來的景點,唯一的缺點真的就是看不到美麗的帝國大廈本身,所以如果想要看帝國大廈在裡面的夜景,最推薦的還是到遙遙相望的「洛克斐勒大樓Top 大廈2025 of the Rock」。

  • 加註第二款,確實有助解決相關爭議,不過詹文良認為,第八條本身已算完備,因為該條文已規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代表在不違反建管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住戶確實可加裝相關設備。
  • 又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使用自應照前揭規定辦理。
  • 於是我把話題很快繞到了別的事情上,和朋友開始愉快地交談起來。
  • 在此意義下,區分所有權實包括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之所有權。
  • 而麥高登之所以渴望進入這一空間,就是希望書寫這些來自全球的平常百姓的生活,為外界提供一條看見這一建築內的奇妙世界,打通擁有刻板印象的人對它的邪惡想像,從而更加能夠理解他者的生活。

使用者須負責自行評估本資料庫所載的各項資料或與本資料庫有關連的各項資料,並應在根據該等資料行事前,徵詢獨立意見及核實該等資料。 如有新的大廈資料,或現有資料有所更改,歡迎各界人士通知本署。 答:提繳人員名冊將列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每月25日前寄發)之計算名冊,請務必仔細核對,提繳資料如有不符,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前來函勞保局辦理更正。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條分別定有例假及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大廈: 管理員之死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 搞懂了公寓與華廈,就容易區分出何種建築要歸類為大樓了,11樓起跳的建築都可被稱作大樓,除了必備的電梯外,它的公設比約25~35%。
  • 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五項已有規定。
  • 答: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規定,於92年12月31日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1條及第43條業定有明文,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同時依條例第43條規定執行業務,爰將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刪除。
  • 條文中規定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對於身處於同一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而言,此項之規定或有不同意見,因而其中規定可由規約約定禁止飼養之動物,則視住戶之間的意見而定。
  • 3.由於沒有管理所以樓梯間會比較髒亂,而且垃圾需要自己倒。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下文簡稱「本署」)在本網頁提供的香港私人大廈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本署已盡量確保本資料庫所載的資料準確,但由於部分資料乃由外界提供,所以本署對於有關資料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時是否準確或恰當,並沒有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陳述、申述、保證或擔保,而且不會對本資料庫的資料承擔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不論有關責任是如何引致的)。 對於由本資料庫所載的任何資料引致的或與其有關連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本署概不負責。 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辦理。

大廈: 推薦行程&必備票券

有關外牆修繕之責任,雖然一般認為外牆為共有;然而有一派以建築師為主的主張認為,外牆實為專有部分,因為按目前相關規定,建築線就是從外牆的外緣開始算起,按照這樣的算法,外牆就變成專有部份;一旦發生問題,就變成要由特定住戶負責。 有關外牆磁磚剝落砸傷或砸死人的公安事件,詹文良則分析,一般認知外牆為社區住戶共用部分,因此賠償及修繕責任,理應由管委會,也就是全體社區居民共同負擔,這點應無爭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搞懂了公寓與華廈,就容易區分出何種建築要歸類為大樓了,11樓起跳的建築都可被稱作大樓,除了必備的電梯外,它的公設比約25~35%。 豐沛的公設不外乎是生活的一大加分,戶數雖然較多,但優秀的管理服務也能有效掌握居住者安全,不過價格當然是比上述兩者來得更高。

大廈: 社區概況

答: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建造執照,當然得解釋為係指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若為再求週延,可於施行細則中明訂之。 故未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申請領得公寓大廈之建造執照,自不得辦理銷售,否則便屬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四十九條處罰起造人或建築業者。 答: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已自行完成共用部分等之點交作業,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會同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共用部分之點交。 大廈 大廈2025 答:有關一國宅社區雖領有數張使用執照,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其管理組織之成立,自得依條例第53條規定辦理。 一、有關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如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仍須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惟依建築法第16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該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大廈: 公寓的區分方式與優缺點:

然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或管委會提出的規範,各住戶還是得遵守,但往往傳出一些爭議;如先前板橋某社區,逕自通過並公告不讓導盲犬進出社區的決議,結果鬧成新聞事件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覈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準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大廈: 第三章 管理組織

來函所述亂丟垃圾或製造噪音等行為應屬違反前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故規約如有罰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必要時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十六條之規定,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或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或飼養動物,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之規定,住戶未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擅自變更使用,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大廈: Tags: 車位 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大廈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大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當然有些管委會會請律師發律師函警告住戶的狀況,有些住戶看管委會找律師,要認真走法律途徑後,反而會比較願意配合清空。 所以,如果不想馬上走法院,請律師發律師函也可能是一個折衷的解法喔。 大廈 答:按民法總則編第二章人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前開條例第27條第3項所稱之「他人」,因條文未有例外規定,應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一、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分別為信託法第1條、第22條所明定,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 自嘲是臺灣對寓廈條例意見最多的饒後樂語重心長地說,社區管委會每吵一次,該社區的價值價格就往下落一次。

大廈: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Skyscraper 指的是那種很高、很現代化的建築物。 比方說 101大樓就是一座摩天大樓(Skyscraper)。 它最大的特色在於約15%以內的低公設比,對於預算不高的首購族羣而言是個相對容易入手的選擇。

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該召集人並無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其職權亦僅限於召集會議而已,簡言之,召集人並無實權。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其議決事項若為前述之重大情事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尤以討論管理委員會組織之議案,設若各該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恐有會議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或經多次討論未獲致決議或表決未通過時,管理委員無從產生,無法組成管理委員會,此時,為推動公寓大廈之管理事務,以該召集人為當然之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製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 」則認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採不同之見解。

又如能否豢養寵物一事,管委會或所有權人會議確實有權作成不得飼養寵物的社區規約,但也應給予已養住戶足夠緩衝的時間或空間,不能在規約一夕之間生效後,就完全不允許(寵物進出)。 這不是民主法治的良好示範,也絕非寓廈條例訂定的精神所在。 此外,管委會自行規定社區內不得從事某些行業類別開店營業,也屬類似情況;如果都市計劃相關法令規範,確實允許該社區所在之地目可行某行業之營業行為,則社區所有權人會議或管委會做成的禁止規約,就自動失效。 之前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管委會率眾破壞店家設施,結果被判須賠償的案例。 有關這點,詹文良指出,管委會訂定的辦法,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之下,而此規約又是在一般法律之下;換言之,任何向上牴觸者就自動無效。 如之前曾有板橋某社區逕自決議不讓導盲犬進出的規約,當然無效,因為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明文保障導盲犬可進出公共場所。

答: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認定,應依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加以認定。 另依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款規定,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且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組成管理委員會,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組織之規定辦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明文。

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大廈: 社區住戶買了停車位卻當倉庫用,大樓管委會該怎麼處理?

若未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之程序而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時,主管機關宜函請應先履行制止程序,不得逕行代為制止。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 來函所述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依條例第三條之定義,其應為住戶,依前開說明其亦屬利害關係人,故得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 Q136.在法律上是否有規定規約原本的保管責任,由誰來擔任?

大廈: 公寓,華夏,大樓到底怎麼區分?又有哪些優缺點呢?

彙整上開見解,就社區管委會得否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負責客體,最高法院見解就相當浮動,理論上學者所主張的「管委會以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名義參與法律行為」,確實是符合法理的正辦,但要規整目前實務莫衷一是的見解,恐怕須有賴立法上作明確規範,俾見解統一適用,否則僅憑學者個別的意見,恐仍難免流於各說各法的紊亂局面。 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僱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僱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僱主責任。 )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社會保險,有關是否投保勞保、就保及職保係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與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涉。

「常見機械車位」:因為容積等限制,導致華廈大多是設計機械車位,以滿足社區住戶的停車需求。 雖然可增加停車空間,但若無適當管理,機械車位故障機率相對更高,便利性自然也較差。 貼文一出後,馬上引起網友們的熱烈討論,其中位於萬華區的「西寧市場」更是被最多網友點名的凶宅大樓。

將公寓,華夏,大樓,透天厝究竟該如何區分,簡單地跟大家說明清楚,而這幾種不同類型的房屋,具有哪些優缺點也將簡單的為大家說明。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截止2014年2月,大樓的其他租客為:卡達的半島電視臺在大樓中有演播室;律師事務所Mathys & Squire;投資銀行Duff & Phelps;能源公司南拐煤氣公司(South Hook Gas);風險資本公司Foresight Group;以及私立醫療公司HCA集團。 備工資清冊: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以下文章將介紹挑選時的注意事項,並以排名方式推薦數款人氣熱銷商品。 其中有主打節能省電、內建靜音與空氣清淨裝置和暖氣等多功能類型,每款皆相當吸引人。 無論是初次購買電扇的朋友,或是家中已有傳統風扇正考慮換購新品者,都可以本文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文末還有大廈扇的清洗方式、優缺點介紹等 Q&A,精彩內容可別錯過。

又印花稅法並無必須書立憑證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費,如未出具應稅憑證(銀錢收據或代替銀錢收據),即可免予課徵印花稅。 答:關於社區部分管理委員因故於任期屆滿前解任,遞補之管理委員,其任期之計算,在不違反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下,該遞補之管理委員如係為補足該屆管理委員會人數之不足,並非管理委員會之重新改選,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大廈2025 二、本條例公佈施行前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所訂有關管理費用之繳納事項,係屬當事人契約關係,宜請逕依民法合意為之,如有爭議,宜請逕循民事程序解決。

協會近一年來,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辦理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培訓講習班」能每月如期開辦,課程圓滿成功,一年內開辦二十四期;從2014年起至2018年9月止總受訓人數已超過一萬人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訂定或修正規約時,都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標準來行使,即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全部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換言之,訂立公寓大廈管理條約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多數決」。 大廈 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在謄本上建物持分會比沒有車位的人多)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其實在公寓大廈裡,除了非常少數有獨立出入口或車庫鐵門,而有獨立產權的車位外,大部分以持分約定專用的大樓車位,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地下停車空間就是停車用,依法是不得堆放雜物的。 Q162.已同意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名稱冗長不易牢記,函請變更名稱,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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