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根據憲法和監察法相關規定,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任免方式,並規定其他監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九條)。 制定監察官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起草工作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牽頭,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參加。 國家監委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多次修改後形成草案初稿,於2020年2月1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建議依法啓動立法工作程序。 實現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關鍵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紀檢監察隊伍。 通過制定監察官法,圍繞提升監察官的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高標準設立監察官條件,強調嚴格准入、擇優選用,規範等級設置、評定晉升、培訓交流等制度,爲建設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遵循。
- 第四十八條 監察官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監察事項知悉範圍和時間,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查閲、摘抄、複製、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監察工作祕密。
- 着眼於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監察官隊伍,草案明確監察官的任職條件,規定監察官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實施監督、調查、處置等能力,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第十二條)。
- 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監察官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 1947年(民國36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至今依然維持原文,在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自由地區」(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島嶼)有效,但其中多數條文已經被1990年代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另行條文的方式宣告失效。
- 1949年(民國38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完全否定《中華民國憲法》之合法性。
-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1919年(民國8年)段祺瑞執政期間主導選舉第二屆國會後由國會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安福憲法、民八憲草)。 1923年(民國12年)曹錕取得權力後,恢復第一屆國會,繼續其憲法審議完成《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1925年(民國14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組織國憲起草委員會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案》(民國憲法案、十四年草案)。 第二十三條 【兼職限制】監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人民陪審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國官法草案2025 第二十條 【任免權限和程序】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九條 【選拔】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國官法草案: 快訊/年滿23歲可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參審制三讀通過
張靜說,陪審制很簡單,陪審員與法官隔離,不需專業知識,只要就生活經驗、歷練去認定事實,但參審制將導致職業法官用法律專業影響參審員,美其名是合作,實則找人民「背書」。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對平臺企業壟斷的規制,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要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李克強總理強調,國家支持平臺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要依法規範發展,健全數字規則,堅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監察官已經履職盡責,但是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以及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監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監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進行辯護的除外。
1945年(民國34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繼續依據《建國大綱》中的行憲程序。 國官法草案2025 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談判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 1946年(民國35年)1月10日至31日,中國國民黨8人、中國共產黨7人、中國民主同盟9人、中國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國共產黨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
國官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根據監察工作特點和要求,列明瞭監察官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要求監察官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等(第十條)。 第六十八條 【授權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監察官制度。 第六十四條 【監察官的控告權】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對任何干涉監察官依法履職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拒絕並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月國票金召開董事會時,因為可供洽特定人認購的股數尚不清楚,因此當時並未承諾或拒絕任何股東的認股要求。 國官法草案 國官法草案2025 由於投資人踴躍登記認購,當時已有逾10萬張準特定人登記,名單並送主管機關參考,最終特定人張數僅約6萬張。 財華網所刊載內容之知識產權為財華網及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 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複製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
國官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全文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司法院、行政院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總共有113條條文,由於各黨團也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約保留100條條文,並送交院會處理。 第六十五條 【複審複核】監察官對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複審、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七條 【考覈要求和方式】對監察官的考覈,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實行平時考覈、專項考覈和年度考覈相結合。
國官法草案: 民國初年立憲
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長楊振武就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安排作了匯報。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副祕書長,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議題作了匯報。 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八次委員長會議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國官法草案: 中國發佈丨監察官法草案:監察官權利受到侵犯有權提出控告
此前,草案二審稿提出,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監察專業或者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後備人才。 草案二審稿明確,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配偶已移居國 (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國 (境)外的等有情形,不得擔任監察官。 立法院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草案,明定年滿23歲以上等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若是年滿70歲以上者或公私立在學學生等,則可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表示,官方應在試辦期間同時試行美國陪審制度,兩套制度最大差別在於,人民與法官是否具職權一同決定判刑,進而對刑度作出評議;他說,美國陪審制建立在「分立制衡」精神上,因此特別強調「法官不能幹預陪審團決定」,僅能在陪審團作出有罪決定後,適度判刑度,因此兩套制度同時嘗試,更為恰當。 「可提高人民信賴!」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看完草案,認為國民參審限制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排除過度複雜、高度專業等案件,堪稱穩健,但他提醒,搭配起訴狀一本主義,可避免國民法官預設立場,也可能將增加檢方負擔,影響偵查人力。
國官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立法經過
第四十七條 【規定事項報告備案】監察官不得有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説情幹預的行為。 國官法草案 第四十三條 【內部監督】監察機關應當規範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對監察官的管理監督。 對任何干涉監察官依法履職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拒絕並予以全面如實記錄和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官法草案: 政治熱門新聞
1947年(民國36年)《中華民國憲法》,由國民政府組織「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於兩年後因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於中國大陸失效。 該部憲法至今依然在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自由地區」(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島嶼)有效。 國官法草案2025 着眼於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監察官隊伍,草案明確監察官的任職條件,規定監察官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實施監督、調查、處置等能力,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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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監察官等級分為十三級,依次為總監察官、一級副總監察官、二級副總監察官,一級高級監察官、二級高級監察官、三級高級監察官、四級高級監察官,一級監察官、二級監察官、三級監察官、四級監察官、五級監察官、六級監察官。 國官法草案 第十四條 監察官的選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國官法草案: 李貴敏批「國民法官法」充滿歧視
政治協商會議後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衝突擴大成全面性的第二次國共內戰。 1949年(民國38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完全否定《中華民國憲法》之合法性。 同年9月,中國共產黨組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並於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時一併公佈做為暫時的憲制性文件,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至此結束。 其後中國的制憲流程由中國共產黨主導於1954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監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監察官擔任縣級、設區的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午在京開幕。 包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醫師法草案、監察官法草案在內的多部法律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第四十五條 【司法執法監督】對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等移送的監察官違紀違法履行職責的問題線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194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結束了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其後制憲流程由中國共產黨主導於1954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國票金指出,基於公司最大利益及符合主管機關政策,對認購的特定人,落實盡職調查資金來源及同一關係人查覈,經通盤考量擇定特定人名單,洽外資部分僅佔此次增資的2.7%,增資後股本的0.23%。
修改完善反壟斷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客觀需要,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並分別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 第六十一條 【工資福利待遇】監察官實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享受監察官等級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獎金、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等級評定】監察官等級的確定,以監察官職務職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為依據。 第六十五條 對監察官的政務處分、處分或者人事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十條 監察官實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享受監察官等級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獎金、保險、福利待遇。
國官法草案: 歷時31小時表決 國民法官拚三讀
第五十九條 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採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2020年11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監察官法草案的議案等內容。 草案指出,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本人。
國官法草案: 灣醫療科技展 中國附醫耀眼登場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是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各屆為建立共和立憲制的政體而提出的各種憲法草案。 自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後,於1913年(民國二年)10月31日完成的第一部憲法草案《天壇憲草》開始,直至1946年(民國35年)4月成形的《政協憲草》為止,曾有多部憲草被提出。 中華民國之制憲歷程因政府更迭而延宕許久,但是其中曾有兩次草案經通過成為正式憲法。 三讀條文明定,年滿70歲以上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教師、在校學生;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的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條文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國官法草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將於8月17日至20日在京舉行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施行以來,對於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時,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相關制度規定較爲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爲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 特別是隨着平臺經濟等新業態快速發展,一些大型平臺經營者濫用數據、技術、資本等優勢實施壟斷行爲、進行無序擴張,導致妨礙公平競爭、抑制創業創新、擾亂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以加強反壟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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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談到“誰來監督紀委監委”的問題,並指出紀檢監察機關不是天然的保險箱,監察權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嚴格依紀依法行使。 制定監察官法,將監察官的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加強外部監督,促進國家監察權規範正確行使。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加強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中,也要落實到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上。 制定監察官法,明確黨對監察官制度的領導,規範選人用人、職能職責、管理監督等環節,對於建設一支黨領導下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十六條 【特約監察員的監督】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從各方面代表中聘請特約監察員等監督人員,對監察官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 【選調】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第四十五條 監察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從各方面代表中聘請特約監察員等監督人員,對監察官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監察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國官法草案: 民國初年立憲
第三十三條 【學科建設】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監察專業或者監察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察官後備人才。 第六十四條 監察官對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複審、複核,提出申訴。 第四十八條 監察官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監察事項知悉範圍和時間,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查閲、摘抄、複製、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監察工作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