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211大著數2025!內含民法182絕密資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民法1822025 二、金錢借貸,約定摺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 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1822025
一、父母離婚者。

民法182: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其在商品上附加 民法182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 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權人負擔。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182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次承租人代爲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民法182: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但訂立契 民法182
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入庫單等提取倉儲物。

民法182: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民法182: 第 二 款 清償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民法1822025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正
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

民法182: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182: 第 四 節 共有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民法182: 契約解除後的債務不履行請求權,自原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182: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民法182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民法1822025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民法182: 表示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民法182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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