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歷經九年研擬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終至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生效實施,面對法條的大幅翻修,各級司法實務工作者均有不同的「新解」,頓時造成律師界及金融法務界莫衷一是,而有「一國多制」之譏。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職是之故,如何確保執行程序上之合法性及實體上之正當性,乃強制執行法上所面臨之重要課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時,應預留相當數額,備供其等暫維生計,或供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亦應為相同之處理。 為使執行程序迅速明確,增訂該扣押不得逾各期應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為符迅速明確原則,該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不涉實際支領數額之認定。
強制執行法重點: (二) 聲請強制執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佔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不論世界如何改變,擁有和平、民主、親情的人都是有福之人,願所有苦讀的考生,偶而抬頭體認片刻身為有福之人的喜樂,或許能在準備考試的苦悶過程中,享受片刻的寧靜與美好。
- 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
-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擔保書代之。
- 強制執行法,是債權人使債務人清償債權之寶典,講究迅速使債權人獲.
演練考古題,不但可對考試重點再次複習,更重要的是藉此得知該類科的 … 民國100年司法特考三合一之新制即將施行,而強制執行法雖不再係司法官考試中的必考科目,但… 附錄一 強制執行法修正要點 附錄二 強制執行法重要實務見解 103執行員-司法特考四等 套書 … 強制執行流程及制度之設計,聲請的人是債權人,法院只是公權力介入輔助,但是,流程繁複而且需要專業知識,一般民眾很難知道該怎麼進行。 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ex:查封債務人動產時,未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必需物(參強制執行法第52條)。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 – 高點法律網
本書廣搜各類國家考試及各校法律系試題精華,分門別類附於各章節內容之前,使讀者在研讀各項法律爭議前,能以三分鐘迅速掌握考點,鑑往知來掌握未來試題趨勢。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選擇題型及司法四等考試偏重於法條之記憶,而申論題行則多有以實務見解入題的現象,且近年來考試題目不再只出現單一考點,也會出現法條題與實例題綜合命題的出題方式,故考生除了需記憶法條之外,熟讀實務見解亦是得分關鍵。 本書依命題大綱整理,於各章開頭點出學習重點,研讀前即可知道該章重點所在,輕鬆掌握命題方向。
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125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強制執行法重點: 法規異動
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行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免責聲明:本網站提供之參考稿本與相關內容,保留智慧財產權,僅供參考,並非也不作為正式建議與委託關係。 本平臺不負責任何參考之責任,如需個別委託,請聯繫我們。 A 賣一棟房子給 B,依民法§125,要在 15 年內討債。 後來 A 跑去打官司,在第14 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新計算,也就是從第 14 年開始再算 15 年,這段期間 A 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強制執行法重點: 第一:主動聲請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已開始,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等情形之一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可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後停止)。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法院若認為第三人確實有前開權利存在,就會判決撤銷對該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處分。
強制執行法重點: 排除民眾抗爭 行政執行法新增「強制驅離」制度
《民事強制執行法》正式出臺生效後將取代《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編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文將對《草案》的主要亮點內容進行重點解讀。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就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為執行時,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並依關於船舶或航空器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第三人於依執行法院許債權人收取或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辦理前,又收受扣押命令,而其扣押之金額超過債務人之金錢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之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是什麼?律師告訴你強制執行的用處、完整程序與費用!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佔有,使歸債權人佔有。 如債務人於解除佔有後,復即佔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強制執行法重點: 法拍鄭板橋!疑似真跡只喊到2萬 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下月再拍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佔有者,執行法院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之規定,於該不動產已併付強制管理之情形;或債權人已聲請另付強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益者,不適用之。 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 本書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 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要錢嗎?費用是多少?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重點: 相關活動
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是指直接將債務人的金錢交付予債權人,或是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動產,取得金錢來清償債權人之債權。 行政執行法草案雖迄2021年6月19日尚非已經確定之法律,然若經三讀通過,有很高的機率會出題。 債權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先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供執行,法院就會依債權人聲請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完畢後,債權仍未完全獲得清償,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或是如果一開始查詢債務人名下就沒有財產,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債權人請求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給付時,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作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根據。
強制執行法重點: 生活與休閒
年開始,執達員及執行員考試科目由全申論題題型,改為部分科目為選擇題型或混合題型,提高準備效能,想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夢想絕非難事。 上述考試中,除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是以第一試選擇題方式為命題外,其餘均以申論題之方式出題,而近年申論題多以實例題方式命題,靈活度較高。 以各科原有體系為經,以易漏法條為緯,建構出完整體系。
案例一中,小榮已經拿到了勝訴的確定判決了,就可以先以該確定判決去各行政機關調查小華的財產資料。 調查完畢後,便以該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小榮應向法院陳明欲執行的債務人財產有哪些,有哪些希望法院調查,以及陳明小華任職的公司在哪,以便法院發扣薪命令給該公司。 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年均辦理1016萬件執行案件,執行到位金額年均1.85萬億元,但實踐中仍普遍存在逃避執行的現象,影響了勝訴權益的及時實現,不少當事人空有一紙勝訴判決書,其民事權益還是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此外,《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條還針對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作出特定行為,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的,規定了特殊拘留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多次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的功用是什麼?
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依判決為強制執行,其判決經變更或廢棄時,受訴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應於其判決內,命債權人償還強制執行之費用。 前項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總複習-雲端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5年。 因此不論讀者搜尋的是「銀行欠款 強制執行」、「繼承債務 強制執行」或是「本票 強制執行」,意義都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後面我們會解釋什麼是執行名義),尋求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 A如果不願還錢,法院接受聲請以後,就會強行把A的錢拿出來放到你的手中;如果是還不出錢,就會查封A的財產,拿去賣掉,賣掉的錢再還給你。 舉例來說,A欠你錢,你去法院告他,最後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判決的主文寫:「A應該給你新臺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 強制執行法重點2025 雖然A官司打輸了,但A可能會拿翹不認賠,反正他打死就是不把錢拿出來,這時候你就可以拿著這個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實現「A應該給你新臺幣100萬元附加利息XX元」這件事情。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法概要(T115J20-
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強制執行法重點: 言詞辯論:「強制工作」真的有預防再犯的效果嗎?還是變相坐牢? 1年前
非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程序,有包括物品交付、請求債務人行為或不行為,例如拆屋還地、或是命債務人登報道歉等。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以裁判為執行名義者,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同):ex:判決之後已清償,不需要再強制執行者。 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ex: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債權人就聲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同時為避免債務人勝訴後,遭查封的房屋已被拍賣(無法取回)的結果,債務人可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自108年開始,執達員及執行員考試科目由全申論題題型,改為部分科目為選擇題型或混合題型,提高準備效能,想要從事法律工作的夢想絕非難事。 除了司法特考,想從事法律工作的考生,還可跨考其他相關考試,例如關務特考的「關稅法務」類科,搭配投考組合可增加上榜機會。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筆者近兩年似無太多長進,僅係徒增歲數而已,然法學浩瀚,難以一窺全貌,本書或有缺漏之處,如有任何批評指教,歡迎隨時提點、告知,筆者銘感在心。 最後,筆者心中期許,希望本書不會讓使用者或閱讀者失望,祝福各位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債務人經拘提、通知或自行到場,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認有前項事由,而有管收之必要者,應報請執行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 司法特考屬司法體系,加給較一般公務員多,例如四等考試執達員、執行員薪資約為48,000~52,000元。
強制執行法重點: 強制執行的功能是什麼?有什麼用處?
就德國代宣誓保證制度是否引進我國,早在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中大法官於意見書即進行不少討論。 債權憑證強制執行保障債權人仍然享有「要錢的權利」,如果日後查到債務人有財產,便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能夠強行實現你的債權、權利,是相當有效的程序,相應地程序不會太過簡單,你需要主動提出申請與查報財產,法院不會自動幫你完成這些程序。 不管你是拿著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或其他執行名義,都要自己再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纔可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開始強制執行! 不要辛辛苦苦打完官司以後就癡癡的等,錢是不會自己跑進你的帳戶的。
執行程式中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往往比較困難,雖有前述的財產報告制度,但在實踐中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情況卻不盡理想。 強制執行法重點 一方面,人民法院雖有權調查但客觀上卻人手不足;而另一方面,律師調查又面臨著沒有相關權限的困境。 律師調查令制度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前述的矛盾,但遺憾的是,目前此制度在實踐中仍是非常罕見,且其實質上還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主要仍是以各類指導性意見、規範性檔為主。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遭被執行人質疑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