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及執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1968年10月14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1904年3月,臺灣總督府一度以府令將本院撤除,改為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出張所,全臺地方法院僅餘兩座,惟本院旋於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復。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地方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臺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臺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三座。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復名為新竹地方法院,今苗栗地區之案件歸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臺灣,將苗栗縣自原新竹州劃出,惟管轄苗栗地區之法院仍係新竹地方法院。 1909年10月25日至1919年1月7日間,新竹出張所被降為登記所,今苗栗地區之案件歸臺北地方法院直接管轄。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名,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業務。 書記處下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 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關於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之重要提醒: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臺」提出。 本院當時亦兼理基隆、淡水二地之司法事務,因此管轄區似與軍政時期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同。 其時又規定,除管轄上開約當今大臺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臺北縣及臺中縣(總合約當今臺灣西部彰化縣以北及宜蘭縣)內的涉外事件。 刊登報紙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登報,報社媒體報紙分類廣告代理。
- 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覈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 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份案件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行審判程序。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臺灣臺中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院或中院。
- 南投縣幅員廣大,是當時全臺灣所轄面積最大的地方法院,為減輕民眾勞苦及因應司法院一縣市一法院的政策,1994年7月1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同一時間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臺東廳(今臺東縣)自亦臺南地方法院改歸本院管轄。 1896年,總督桂太郎廢止軍政,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採三級三審制,於臺灣各地普設地方法院13座,本院是其一。 臺北地方法院即於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因當時無適當之辦公處所,故以臺北縣廳內的一棟做為院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合稱北三院。 後因司法院為落實一縣市一法院之規定,於1990年間籌設本院,1991年取得南投市現址原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興建本院院舍。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簡易庭地址、電話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全臺地方法院僅餘三座,今苗栗地區之案件於1901年11月又歸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管轄。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現今的苗栗地區在臺灣日治時期初期一度有法院之設,1896年,臺灣改行民政,總督府以律令第一號公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該年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名為苗栗地方法院之法院,惟旋於1897年11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新竹地方法院接管。 南投縣幅員廣大,是當時全臺灣所轄面積最大的地方法院,為減輕民眾勞苦及因應司法院一縣市一法院的政策,1994年7月1日,本院轄區內成立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縣改隸新成立之法院。 今日臺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 原先係將包括今臺中地區地處之臺灣縣在內共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臺灣抗日活動日熾,日本政府宣佈全島施行軍政,直到1896年3月31日軍政始行廢止。
-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
-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
- 本院新建辦公廳舍1樓平面停車位 供洽公、開庭民眾免費停車憑開庭、洽公文件至法警室辦理消磁並於15分鐘內離場。
2000年本院與士林地方法院被司法院指定率先行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制度,並自同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法庭交互詰問制度,是最早實施這兩個制度的法院之一。 1919年8月8日,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成立,今苗栗縣境(至日治末期為竹南郡、苗栗郡及大湖郡)之司法案件轉歸該支部審理。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 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 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通常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重大、複雜、選舉訴訟及不服簡易判決而上訴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本院於日治時期管轄區域頗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將臺灣的行政區劃調整為五州二廳時,包括當時的臺中州全部(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惟比較當時的臺北、臺南二院,本院轄區仍相對較小,終日治全期,亦未曾設法院支部。 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覈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板橋簡易庭、觀護人室、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其行政單位之書狀在板橋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自行開車則由68東西向快速公路(68快速道路)之出口,循經國大橋沿自強南路至福興東路一段 左轉遇到自強五路再左轉看右側為本院院址暨所屬停車場。 本院新建辦公廳舍1樓平面停車位 供洽公、開庭民眾免費停車憑開庭、洽公文件至法警室辦理消磁並於15分鐘內離場。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案件相關查詢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 因司法院一縣市一法院的政策,1992年新竹地方法院與地檢署成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暨檢察署籌建委員會」,1997年1月9日,本院成立,管轄苗栗縣境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 1945年,國府接收臺灣,臺灣高等法院指派時任本院判官之饒維嶽先生兼任代院長並辦理接收事宜;12月17日接收完畢,本院全稱被正式改為今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與日治時期相同。 民事訴訟法涉有簡易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使訴訟標的輕微或案件性質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迅速審理,另在簡易程序中,又劃出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使輕微案件之審理更迅速。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不論是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或者是小額訴訟程序,均由法院之簡易庭負責審理,部份案件會先經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始進行審判程序。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由於本院管轄區域涵蓋臺灣首善之區,是諸多中央機關及公司行號的所在地,且大部分涉外契約的管轄地也會約定在本院,故本院的案件乃全臺灣最繁雜者。 1998年7月1日,因臺北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今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距本院院址遙遠,為免當事人長途跋涉,於是改隸屬基隆地方法院至今。 1946年1月10日,將花蓮港支部升格為臺灣花蓮港地方法院,今花蓮縣及臺東縣地區改隸新成立的法院管轄。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並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將法院之全稱改為今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904年3月後一度亦將臺中地方法院併入本院為出張所,惟旋於1909年10月恢復該院。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位置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灣日治時期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本與原告。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消,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天上班時間)開庭。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期間臺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因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所以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以代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 依據該命令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中部地區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惟並無臺中支部之設,按其地望,今臺中地區應屬彰化支部所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臺灣臺中市,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院或中院。
1897年,13座地方法院中的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被廢止,該二院之相關案件併由本院管轄。 1896年臺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設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臺中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 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由於依該職制,臺灣的審判層級一審即為終審,因此管轄當時臺北縣直轄地及基隆、淡水各支廳之民事刑事案件的臺灣總督府法院或可視為臺北地方法院的濫觴。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國府接收臺灣,今南投地區司法案件仍屬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即使南投縣於稍晚的1950年10月15日自原臺中縣(今臺中市)分出獨立設縣,亦未改變。 庭區管轄區域備註苗栗簡易庭苗栗縣全縣簡易庭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
設有一個服務櫃臺綜合受理收文、收狀、繳費及簡易訴訟諮詢等業務,提供收受各式書狀、開單繳費及訴訟、非訟事件流程及書狀繕寫格式諮詢服務。 因目前博愛路的司法新廈建築不敷使用,已規劃於臺北市中正區華山行六用地興建華山司法園區,其中包含臺北地方法院。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廢止高等法院,改採二級二審制,全臺地方法院僅餘本院及臺中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三座,原依「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成立的宜蘭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縮併入本院為出張所。 1896年,臺灣改行民政,臺灣總督府於該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該年之7月15日依該條例曾成立名為埔里社地方法院之法院,惟旋於1897年10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臺中地方法院接管。 本院設立於1997年,是至目前為止臺灣高等法院轄下倒數第三個成立的地方法院,早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北簡易庭三樓平面圖
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覈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時,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設有一個服務櫃臺綜合受理收文、收狀、繳費及訴訟諮詢等業務,提供收受各式書狀、開單繳費及訴訟、非訟事件流程及書狀繕寫格式諮詢服務。
經法院覈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覈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2)言詞聲請:當事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要調解的事由及爭議情形,由調解委員會事務人員依規定製作筆錄。 收受遞送本院之任何書狀,遞送刑事紀錄科、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其行政單位之書狀在本院區遞送處理較為快速。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也因為諸多中央機關及重要組織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區,大部分社會矚目案件即受本院管轄,因此本院門口時常可見到SNG車及媒體記者;另外包括政治人物或柯賜海等知名人物,亦常將於本院前的造勢或抗議活動當成吸引媒體的方法。 甚至本院有時本身也會成為媒體事件主角,如2006年7月間因趙建銘聲請羈押案開庭所爆發的法警與媒體衝突事件即為一例。
刊登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求職便利通登報徵人,報紙徵才,求才廣告。 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本票裁定/限定繼承/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清算公告/籌備會公告/公聽會公告及各類啟事登報遺失作廢廣告。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簡易庭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日本統治之初實行軍政,不願以「裁判所」此一日本本土審判機關之名稱呼軍事法庭,因此上開命令創設「法院」一詞代之,並沿用至日治終了,因此臺灣審判機關意外的早就以「法院」為名。 (三)沙鹿簡易庭管轄之區域為:臺中市后里區、外埔區、大甲區、大安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等9個區。 (二)豐原簡易庭管轄之區域為:臺中市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石岡區、新社區、東勢區、和平區等8個區。 (一)臺中簡易庭管轄之區域為:臺中市東、西、南、北、中區、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大里區、太平區、霧峯區、烏日區等12個區。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麗芳即楊丁蘭繼承人、陳冠文即楊丁蘭繼承人之民事訴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2000年經清查發現1297冊日治時期司法文書,是最完整保存此類文書的地方法院,當中最早可溯自日治第一年的1895年。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刊登法院民事裁定/限定繼承公告全國版登報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方式。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 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 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地址電話
本院轄區人口為2,818,139人(2021年8月),是中華民國所轄人口第二多的地方法院,僅次於新北地方法院(310萬人)。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 當債務人慾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 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民事訴訟須知
1938年5月4日,新竹支部升格為新竹地方法院,當時的新竹州(即今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四縣市)部分改隸新成立的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1921年3月,於田健治郎總督在任時,日本政府以本院就在中國南部福建省、廣東省及雲南省之日本領事裁判案件有公判之特權,亦即當時本院相當於該等領事裁判之上級審法院。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本院於日治初期轄區遼闊,可能在1900年代時即包括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地區,由於範圍廣大,因此分設臺北地方法院本院與新竹支部、宜蘭支部、花蓮港支部。 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2025 臺灣總督府於同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臺灣總督府法院一座於臺北,並於臺灣各地置支部共1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