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廢標時應製作紀錄,其記載事項,準用前項規定,並應記載廢標原因。 11-1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也是,他只要在作業辦法再修訂加註就好了,為什麼101.3又要說不一樣,然後再多一個解釋函. 為促進公平、透明採購環境,降低交易及利益衝突風險,強化與採購供應商之間誠信合作模式,臺北市決議將「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下稱誠信承諾書)納入採購規範,這是臺北市獨有的文件。 因為機關擔心在日後發生爭議的時候,廠商會以不知情為由開脫。 否則大家就以「不懂法律、不知者無罪」都去犯法了。
類似民法99條3項的概念:「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如58條執行程序附註八情形,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或者其他保留決標情形,而機關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日認定方式者(例如以另製決標紀錄完成日為決標日),依其特約認定。 但是若未於招標文件事先載明58條執行程序,而保留記錄又只記載譬如「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本案宣佈保留。」而未明確記載依58條執行程序決標時,個人認為機關並未有附帶決標條件之意思表示,該保留應僅視為保留開標程序,尚須有「宣佈決標」這個程序始發生決標之效。 決標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決標: (十一) 決標資料之彙送 採購法 第 6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 決標方式:工程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第2款載明,採購之決標方式包括總價決標、分項決標、分組決標、依數量決標、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等方式。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 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 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 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決標 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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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法雙階理論之分界點亦在決標,決標之前爭議事由,進入公法領域;反之則進入私法領域,兩者救濟管道不同。
- 只要找一下該政府機關經常聘的委員有哪些、甚至該標案的主責科/課/室經常聘的委員有哪些,就可以大致猜猜看了。
- 但在處理預算未通過法定程序前保留決標,你今天講我才知道有人沒有宣佈底價(那不知要何時宣佈及如何宣佈的,用的又是那一條款,宣佈後是不是還要另製作一張決標紀錄(因為原來的沒有底價),雖然沒有說不行,但有必要嗎?
- 1.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明定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監辦職權。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貼心叮嚀:Dear 新朋友,歡迎您加入 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決標 一、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決標。 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決標: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機關只要選得出6家以上的合格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以後就可以直接找這6家廠商做生意。 大部分機關都不常用到,有需要考試的時候再背相關規定就好。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者。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所以在原保留決標紀錄內已註明底價纔不用再重複製作決標紀錄,只是註明決標是否生效(契約是否生效)的條件,條件成就(預算通過),該決標(契約)就生效. 因為標案要等到開標的時候才能剪開信封(標封),但機關又得要知道「這信封裡面裝的是XX案的投標文件」、「投標廠商名稱」、「投標廠商聯絡方式」,所以很好心的做了外標封。 投標廠商要用中文大寫(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填寫報價,填寫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蓋大小章。 決標2025 決標2025 為什麼要有投標廠商評選須知:既然是以評分決定廠商優先順序,機關就必須在評選須知內先講清楚評選項目、評選子項、配分,以及評分方式是用序位法、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的哪一種。 所以有些網站總是建議說「反正第1項到第8項全都勾『否』」,但奉勸各位投標廠商還是要逐項檢核。
決標: 招標類型三、限制性招標的招標流程
如果下載的文件跟招標文件一覽表不符,請趕快向機關反映。 一個標,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主管機關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二九二號函】。 二、【訴 號】:爭點「協力廠商遭民眾抗爭與履約能力之認定、不當聯結之禁止」;申訴審議判斷結果『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決標2025 當然也有可能廢標之後,機關改弦易轍不再公告第二次;但這種情形比較少見。 所以廢標的案子原則上都會再度公告,有興趣的可以試試看。 2.廠商很好,但機關的底價太低:低於廠商預期,不願意賠錢做生意的廠商無法接受底價拂袖而去,此時也會流標。
決標: :::相關網站
萬一價格太低,低於底價80%的時候,機關會請廠商說明理由。 決標2025 這時候只要跟機關說「公司經營有固定開銷,只要能有收入、即使這收入看起來不符成本,但可以讓公司少虧點錢」,這個理由就夠了。 當然也有可能廠商報價太離譜是刻意來亂的,熟悉真實價格的機關仍是有審查與否決權的。 1.機關辦理採購,標案藉由公告招標(亦包括不經公告程序者)→廠商投標→訂定底價(未訂底價成立評審委員會)→開標(分段、不分段開標)→審標(包括資格、規格、及價格)→決標,在程序完備且適法無訛下,適時完成契約簽訂,乃為作業目標。 開標後審查結果,縱僅1家或2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第二階段之開標、決標)。
決標: (一) 決標原則 採購法 第 52 條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覈定。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佈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 博客來電子書服務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其支援行動裝置之可用版本隨時會更新調整,請隨時留意且主動查詢調整之內容。 並請定時更新您的行動裝置作業系統版本,以確保本服務運作正常。 決標2025 若因個人裝置因素(如:其他應用程式衝突、裝置記憶體不足、行動裝置支援版本無法升級),無法使用博客來電子書閱讀服務或影響服務效能,需自行進行排除待符合博客來支援項目再行閱讀。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覈定人或其授權人員覈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決標: 決標公告:西元2023-2024年度外文圖書採購 共1/ST(公告日:112/01/07)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 否超過底價。 前項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決標2025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 再次感謝堂大及看大指導,開樓所提決標日期疑義,小弟大致上已得到實務上可執行的作法或答案,至於開標保留、保留決標或底價是否宣佈等,小弟無意再爭論,如果有其他先進願意提供看法或提出工程會曾經作出的函釋,建議可另開新樓討論。 另58條執行程序次3到5全部是講,請廠商提出說明…..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不是保留決標後條件成就後決標生效,也有可能不決標給該廠商而以次低標為最低標,保條決標只有條件成就後生效及不生效,並沒有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的方式. 3.同上概念.(評選過程有無與規定不符,還要會相關單位確認再由首長或授權人覈定,故不是紀錄完成即決標).
決標: 系統提示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 則。 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僱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決標: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61點第11款已有相關規定,該款第4目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然未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時,本機關得依前揭執行程序項次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併請參閱。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末段規定,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尚非不得辦理招標。 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序文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 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上開決標條件者,並得預先訂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之處理方式。
決標: 行政院重大政策
選擇性招標:如果要選出6個以上的廠商,之後隨時想跟誰買都可以,那就用選擇性招標。 例如同一種商品,北、中、南、宜蘭、花東、離島等地供應商不同,就可以用選擇性招標,一次選出6家廠商,在有需要的時候依照需求跟不同的廠商下單。 像是印選票、買便當、維修保養車子等,一家廠商不見得能喫得下來,或是資格合格的廠商程度都差不多,可以讓同仁依照實際需要選擇廠商,都很適合用選擇性招標。
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 招標文件亦可訂明僅部分預算完成立法程序之處理方式,惟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查「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依上開規定,會計人員會同監辦範圍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等實質之審查,惟仍應注意其資格標及規格標之開標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是以,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採實地監辦而非書面審核監辦,則仍應派員實地監視其資格標及規格標之開標程序。 另本案執行上如尚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又名:投標廠商切結書,除了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切結書外,還有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若用郵局、快遞等方式寄送,但途中出了差錯而無法在期限內送達,機關也是不會收件的。 有服務建議書的案子,就不應該有三用文件,就像上面提到「有服務建議書的案子,就不應該有標單」,是同樣的理由。 例如下面2張表中,如果照《序位法評分》,那麼大部份委員都評定乙廠商為第一名,則由乙廠商順理成章得標。 有些問題比較難,承辦人一時之間無法回答;此時也不應該請來電的廠商留下姓名電話再回電,而是應該約定時間再電洽(例如約好半小時後之再由廠商進線詢問)。 只能說,跟廠商先套好招的公務員,真的是笨到極點了太不懂相關法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