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9大著數2025!(震驚真相)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八 政風機構人員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有關職掌之規定,依
法辦理政風業務、秉持公正、客觀、超然立場,針對採購辦理流程,
適時建立稽覈、受理檢舉、查辦制度,並隨時注意有關採購人員之品
德操守。 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情事
者,應即時陳報機關首長妥適處理。 七 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案件
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
,尚不因而須申報財產。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持卡人有異動時,機關應填具名冊,備函通知發卡機構辦理停用手續;公務卡持卡人並應即辦理結清帳款。 機關對公務卡或採購卡之消費明細有疑義時,應即通知發卡機構釐清疑義及交易責任歸屬;經確認為應支付之款項後,於次月支付之。 公務卡或採購卡之消費支出,以不辦理年度保留為原則。 但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消費未及列入消費明細辦理付款支付者,得檢附原始憑證及簽帳存根聯辦理歲出保留。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公告專區

寄存圖書館就逾保存年限或得予淘汰之政府出版品,應列冊後轉贈其責任區內之圖書館或銷毀。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覈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 但連續性出版品僅於首次收到時辦理點收,並應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 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十、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如附圖,財物及勞務採購準用之。 但各機關得視主辦業務性質及機關編制情形,自行調整承辦單位及作業流程。 (二)各單位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訂有分包情形者,得依個案性質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條件,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利得標廠商擇優分包。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業務類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
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各機關同意由本部辦理圖書或連續性出版品授權利用時,應將該出版品、同意函及利用清單(如附件二)函送本部,如有電子檔應併送之。 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本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工程品質管理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屬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因該項本文及第26條第2項規定經司法機關之刑事案件確定,機關即得裁處。 一、近來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致使涉及不法或不當行為(例如廠商從業人員對機關人員涉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廠商,仍持續參與政府採購。 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類

(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 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業務簡介-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一 為期各政風機構配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 辦理採購,有齊一之工作觀念與作法,建立以服務為導向的政風新
貌,協助機關推動興利行政,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招標文件範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覈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法規內容

展售門市得依第六點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保存年限及淘汰原則,於定期結帳期間,由展售門市造冊送各機關確認,各機關需於一個月內回覆,以利門市辦理政府出版品之退還、轉贈或銷毀作業。 各機關得依第六點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保存年限及淘汰原則,辦理政府出版品保存及淘汰作業,以利庫存作業及流通。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寄存圖書館應每三個月檢查政府出版品收受情形,並自行洽出版機關索取應寄存之政府出版品,出版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分送。 本部應依地區分佈及便民服務原則,選定寄存圖書館。 各機關應寄送出版品至本部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其出版品寄存對象。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相關連結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 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公務卡或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持卡人應即向發卡機構通報掛失,並確認完成掛失手續後,由原機關填具名冊備函通知發卡機構辦理補發。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管理科

持卡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收受發卡機構之消費明細,按月彙整相關原始憑證,並於憑證上加蓋以公務卡或採購卡支付字樣送機關會計單位覆核。 發卡機構發給公務卡及採購卡時,應將持卡人資料及使用額度一併函復申請機關;由未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機關申請者,並應載明約定扣款帳戶戶名及帳號。 公務卡:以持卡人每月特別費金額為限,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積使用。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相關規範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覈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專區

(一)公告招標前閱覽:適用於機關辦理特殊或查覈金額以上(工程、財物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採購,於完成閱覽程序,機關應就反映意見妥為處理答復,並檢討是否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後,再續辦招標作業程序。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機關、廠商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請連結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決標查詢畫面」(另開新視窗),於「機關名稱」輸入「臺中市」關鍵字進行查詢,另亦可設定其他搜尋欄位,即可依您設定之條件查詢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辦理之採購決標資訊。 六、機關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應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廠商或民眾意見之彙整與處理、制度推動成效之蒐集與分析及其他改進建議等事項,並得指定政風機構配合本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處所之管理。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揹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 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招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政府電子採購網 – 本府決標案件查詢

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前條覈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覈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業務新訊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2025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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