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全攻略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覈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公司法董事會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公司法董事會: 董事獨立董事

第118 條的施行,並不會導致第652條所訂明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詳情更改通知的責任。 《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56條規定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 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 八、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祕書。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 公司法董事會 公司法董事會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公司法董事會: 展達: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確定承銷價格)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履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

公司法董事會: 董事職務情況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法董事會202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法董事會: 董事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併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公司法董事會: 筆記 – 香港公司法(7. 董事會和股東會)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七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公司法董事會: 董事獨立董事制度

在新條例下,董事登記冊(第641條)及公司祕書登記冊(第648條)可分開備存。 至於與這項變更有關的過渡性及保留安排,請參閱附表11第114及117條。 公司法董事會2025 登記冊可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第622I章)訂明的地方(第641及648條)。

公司法董事會: 環宇-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民國111年度員工認 …

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公司法董事會 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算事項,陳述其意見。 公司法董事會 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董事會: 公司董事的五大職責

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發行新股,而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備置認股書;如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並於認股書加載其姓名或名稱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數。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公司應當爲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準備包括所有兩會proceedings的紀要備查,並且至少需要保存10年(s481、s618)。 只要章程沒有禁止,任何人可以由成員選任爲大會主席,雖然一般大會主席由董事會主席擔任(s586)。 公司法董事會 如果會議開始15分鐘內都沒有董事擔任主席,則在場成員應當選擇其中一位作爲主席(art 44)。 主席可以在大會同意的前提下,休會並在延期後的會議上(adjourned meeting)處理未盡事宜。 委任的方式:委任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且需要說明:委任成員的姓名、地址,受託人的身份,成員大會屆次,並由有關成員authenticate或有權人士代爲簽署,並按照公司章程要求遞交公司。

公司法董事會: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本文以為因免除競業禁止僅係股東經評估後決議容忍董事兼職之行為,然並非同意該董事得有違反忠實義務(即為利益衝突或奪取公司利益)之行為,股東自尚不致因此決議而有法律上風險,併予敘明。 董事為法人之重要機關,對內執行職務,對外代表法人,此為我國民法第27條所明文。 再者,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此為公司法對於董事會與股東會職權劃分之概括規定。 本條既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可知董事會有就業務之執行為意思決定之權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二、另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同理,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1次董事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 因此,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1人擔任該次董事會主席。 又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證券交易法之授權命令)第10條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公司法董事會 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併為敘明。 一、查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準此,董事會之召集權人應為董事長。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司法董事會 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覈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公司法董事會: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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