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不可不看詳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仍未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又因須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然被告屢經原告催告修繕,仍置之不理。 且系爭4樓房屋及系爭3樓房屋之修繕工程項目及修繕費用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內容。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2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樓房屋修繕漏水,並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79,228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 主管機關就此問題認為: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內政部營建署88年5月6日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釋)。
  • 依據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主委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 苟為「買賣」物之瑕疵,則依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9條、第365條、第373條等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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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樓上漏水的相關資訊,如果您有相關糾紛或不清處該如何提出告訴,歡迎點擊下方按鈕,立即和我們展開免費法律諮詢。 樓上漏水提告後,想要成功打贏官司,漏水鬧上法院確定樓上責任必須賠償,需要確實蒐集證據,越詳細越好。 附帶一提,漏水問題如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權,也能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有部分篇

找出漏水原因後,最重要的就是確認漏水起點是屬於共用還是專有,就可以進一步釐清修繕責任。 如果需要請專業師傅檢測,鄰居又不願意配合的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依法對該戶罰款,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道理大家都懂,但扯到錢都裝傻」,責任歸屬的問題能被客觀解決,只是想到要花錢,還要找地方住,還是能拖則拖吧! 律師除了解釋相關樓上漏水法律條文外,提供幾種樓上漏水不處理的作法,告訴大家樓上漏水樓下如何要求賠償。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管委會主委的產生方式原則上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自行討論決議。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次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明文規定。 進而,原告依前開法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50,850元,應屬有據。 如果漏水點位在大樓共有或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應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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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了找出漏水原因進行勘查或是修繕,如果有需要進入到他人住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47條規定,依法是可以進入他人屋內,他人不得拒絕,若拒絕配合可請主管機關協助,主管機關可視情況開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或是直接提起訴訟由法院命其配合。 漏水發生在共同壁、樓地板或內部的管線:例如管線漏水,而漏水的管線是在共同壁或樓地板,則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住戶共同負擔。 但如果是可歸責於其中一位住戶所導致,例如某一住戶於裝潢時不慎弄破水管時,則由該住戶負擔修繕之責任。 漏水發生在專有部分:例如鄰居家裡瓷磚地板破裂,導致滲漏到他人住家時,則應由鄰居全額負擔修繕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例如,2樓住戶發現天花板滲水,經調查是2、3樓之間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應由2、3樓住戶一起分擔。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來釐清外牆漏水責任以及修繕責任。 其中第十條就以專有、約定專有、共用、約定共用等劃分修繕費用責任。 屋頂平臺發生漏水、且滲漏至陳太太所有之房屋,可見本件屋頂平臺之防水功能喪失,且致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嚴重滲漏。 則將防水層拆除更換之作為,應認係回復平臺防水功能,避免區分所有建物結構受損之簡易修繕及必要保存之行為。 陳太太為本件公寓建物共有部分之共有人之一,即使未取得共有人之同意,亦有權單獨施作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外牆漏水責任歸誰?責任歸屬、求償修繕基本知識必須懂!

相關的漏水爭議,在實務上,通常可以就修繕的必要費用、漏水造成的損失(例如:裝潢、傢俱、電器用品等),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而這部分有時也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讓損害越發擴大的狀況,因此,我們一般多會建議雙方,若是發生漏水相關爭議,還是理性、積極地處理為宜,避免讓爭端不斷蔓延。 另外,如果在房屋漏水的狀況中,因為居住品質嚴重下滑,導致的睡眠不足、或是心理壓力,視情況,於例外情事時,也有可能會有精神慰撫金的請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其他可歸責之部分:雖然原則上非屬住戶負責之區域(如下述由管委會負責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由相關住戶共同負責之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管線等),但是若該住戶是具有可歸責之原因,則該住戶仍須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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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銘德:對,7-8%要注意,用粉筆標註出來,但可以先不處理。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不過即使這兩個體系相對來說有更專業的儀器、知識和經驗,誤判一樣會發生。 我聽聞過鑑定錯誤的案例(漏源為樓上A戶,結果鑑定為樓上B戶,而且是在破壞性維修的過程中才發現),所以這些抓漏公司對這類問題也是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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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以入住6個月為一個基準點作為權責劃分,如果剛搬進去6個月內就發現漏水,可以請前屋主提出交屋時的不漏水證明,確認交屋的時候沒有漏水問題,若屋主提不出證據證明,可以請屋主負責賠償。 如:「另行租屋所生之租金支出」、「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搬家費用」、「因漏水而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如本案例事實五樓區權人A君因漏水而無法續將房屋出租予小正之租金損失)等。 發現外牆出現狀況,最保障居住品質的做法,應是尋找專業廠商進行全面檢測,由內而外修繕才能一勞永逸,以免三年後家中又開始滲水,或是出現其它問題,得不償失。 WallPlus外牆更新專科工法,是採用一整套的工法為外牆修復、美化,不須全面敲磁磚即可進行修復。 從抑止混凝土中性化的核心工法,到兼具機能與美觀的外飾材,能讓建築物煥然一新,重獲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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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主要是將公寓大廈分成「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後面兩者「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有部分」的範圍與使用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必須要寫在規約裡面才會有效力。 發生漏水事件的首要步驟,就是找出漏水的地點,看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讓漏水的相關受害人,有對象可以請求其履行修繕、管理、維護的義務,或是得以就損害的部分依法請求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經報備覈准且使用最新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外牆之相關維護、修繕責任則依規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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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如何解決

按發現漏水問題,首先,先區分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公寓大廈」?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佔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很可惜的,這只是理想的解決步驟,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像是樓上漏水找不到人、樓上住戶不想處理等等,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如果不知道該去哪裡找,可以參考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將根據你的情況與需求,為你安排最適合的律師人選。 如果此時管委會說他們保管不當遺失或找不到,由於依照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保管這些資料是他們的義務,因此可以依照本條在法院上跟他們為訴訟上的攻防。

營建署所修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條已有明訂,公寓大廈外牆使用管理之責任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或由規約約定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漏水也許是樓上水管老舊滲水、左鄰右舍牆壁內管線破損,或是大樓屋頂防水層破裂導致漏水,任何情況都有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 因此樓下漏水不一定是樓上的問題,弄清楚是哪條水管破裂,才能知道誰該對漏水負責,推薦請專業的抓漏師傅、工程公司進行鑑定,會更有可信度。

住戶對於第9條所訂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管委會應制止並得按性質請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戶數及所有戶數的區分所有權比例達半數以上,由起造人(希望建造該棟公寓大廈的申請人,通常指資方)在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 王先生的房屋在3樓,因浴室漏水,經水電師傅勘查後發現,起因是樓上(4樓)馬桶水管漏水所致。 管線發生漏水時,有時甚至會進一步造成家中傢俱或財物毀損,除該管線漏水係因天災或自然耗損等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之事由所致者外,被害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法院裁決的時間較長,鑑定漏水問題責任歸屬的費用高,真的沒辦法才走訴諸法律作民事訴訟,不然可以和解最好和解,畢竟鄰居還是會碰面的。

在這種管委會瀆職的情形,如果在法律上會讓管委會刑事被告確定,甚至是管委會主委被告,對於整個管委會的形象絕對是大打折扣,也將導致社區居民不再信任該屆管理委員會的成員。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管委會是應設置而非得設置,也就是強制規定必須要設置管委會的意思,不能夠主動申請解散。 但是依照現行管理條例的規定,並沒有對於「如果選不出下任管委會成員」有任何配套方式,也因此會出現放著不管,讓管委會空下來的狀況,事實上也與主動解散管委會沒有任何不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因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除非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遭受損害之一方,亦得向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求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因此,如果漏水點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範圍內,則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自行修繕。 例如,約定專用之露臺因未做好防水工程,造成下雨時滲水至樓下,則該露臺之使用人應負修繕責任。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訂有明文。 因此,如果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維護或修繕管線需要,而欲進入某住戶屋內時,該名住戶不得拒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如拒絕進入維護或修繕,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三、漏水誰負責?因「漏水原因」而異

蕭曉院:嗯,比如樓上施工鑿破管線、或防水沒做好,導致漏水,那漏水維修的責任和金額就該由樓上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但若是大樓管線老化造成的漏水,這時要樓上付,有時就有點困難,因為災情在你家不是他家,他沒感覺的。 所以為了「提供鄰居解決漏水的誘因」,實務上都是樓下那戶自掏腰包付錢了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一) 管委會與區分所有人會議

但若「可歸責某方」(如因隔套房而更換馬桶、變更衛浴位置等施工不慎而導致水管破裂),則應由該進行工程之一方負責修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2025 惟如於訴訟前即已先行修繕完成,可提出專家書面報告、請抓漏師傅到庭作證及提供相關照片等證據資料,保障自身權益。 以拍照、攝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漏水狀況,如因漏水而有傢俱、裝潢、電器維修、重置而有所支出,亦應保留相關單據。

」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訂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因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除非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能證明其行為無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關 鍵 詞: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漏水修繕;單獨所有中文摘要:公寓大廈漏水糾紛看似小事一樁,但因直接影響用戶生活之安寧與安全,不能等閒視之。 本文從該條例規定之內容,先檢討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理論,並以此為基礎提出區分所有大樓天花板漏水之責任與修繕費用之負擔,以就教諸先進。 都會區因地狹人稠,許多民眾都居住在公寓大廈內,惟在人情淡薄之現代社會,樓上、樓下鄰居互不相識之情形亦非少見,一旦住家發生漏水問題,如無法及時釐清修繕責任歸屬,除延宕修繕時程外,也容易造成住戶間不必要的誤會和摩擦。 本文特別整理現行法令規範下,公寓大廈管線漏水之相關修繕、賠償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事宜,俾供大家日後處理相關問題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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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有些民眾會認為樓上漏水報警是可行的辦法,但這類民事糾紛,警察不會受理,若仍執意找人、提告樓上漏水,投入的成本將遠高於自行處理,建議先將漏水問題修好,其他的問題暫且擱置,未來再處理樓上漏水賠償。 以上是管委會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曾有媒體報導,有名管委會的副主委將住戶違規的影片放到社區羣組,被住戶質疑是否侵犯住戶個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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