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 二、請各法院與轄區律師公會洽商辦理義務律師辯護事宜,擬定相關實施要點,協助未選任辯護人的無資力被告進行訴訟,保障無資力被告的辯護倚賴權,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
-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者不得報考,另各地檢察院的檢察官助理由該院檢察長任免。
- 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備具繕本為之,且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應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為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六項、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主義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 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 而同時,此一制度的實施,將可建構第一審為堅強的事實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則可配合改為事後審及嚴格法律審,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於是形成,司法資源將做最有效率的分配,澈底保障人民的權益。
- 按照偵查過程的劃分對直接受理案件的自行偵查權:各國檢察官基本都具有對職務犯罪的直接立案偵查權,並寫入聯合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5條。
-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 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第二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偵查
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另依同法第14條規定,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自101年5月19日施行;第9條自100年5月19日施行。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2025 檢、警共同行使的偵查權檢察機關主導型:大陸法系的特點。 如日本的檢察官在其轄區內對偵查行動具有一般指示權、一般指揮權、有必要時的具體指揮權、對不服從指揮的司法警察向公安委員會提出懲戒或罷免的追訴權。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檢察官是受過嚴格的法律訓練、且受法律拘束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以避免法治國家成為警察國家的可能性。 第一試為測驗題,第二試為申論題或時例題,第三試則為口試。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四、103年6月4日總統公佈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5項及第7條,本院103年6月4日以院臺廳刑一字第1030015667號令定自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施行。
當事人開始協商程序後,除非有依法不能為協商判決的情形,法院就這類案件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就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他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 為了廢除糾問訴訟,改採控訴新制,賦予檢察官主導偵查程序及起訴的權力,而將糾問法官的權力加以削弱成為單純的審判官,以期透過訴訟上的分權,達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客觀與正確。 但是在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遺棄傷病軍人罪案件與虐待俘虜罪案件不經由軍事檢察院,而是直接由軍事法院受理,這顯然是又回到糾問訴訟的循例。 基於「有權利恆有救濟」的原則,刑事訴訟一般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被告或檢察官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除非上訴程式不合法、或是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理由,否則上級法院必須再行一次審判,不可以未經審理直接駁回。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2025 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準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但被告具前述身分之一,而無其他前述身分之人聲請者,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訴訟主體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2025 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判決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2025 二、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上訴駁回。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證據裁判原則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
答:一般來說,如果有跡象顯示某人違反了刑法,便有可能被司法機關或刑事警察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措施時宣告成為嫌犯,例如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拘留時、針對特定人進行偵查為其錄取口供時。 第二百七十二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刑事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 (一)檢察官慎重起訴:由於新刑事訴訟法設有起訴審查制度,檢察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必須提出充分證據,否則將被法院駁回起訴,而檢察官也必須到法庭實行公訴,說服法官相信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 所以檢察官為了不被法院駁回起訴,勢必認真查證、審慎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