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是,如果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各該法定減輕事由據以減輕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等混跡流氓派系,動輒結夥尋釁,為求遏止社會近來囂張殘暴之風,殊無堪資憫恕可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抵觸。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 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 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 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 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此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該院斥責古男無悔意,並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以「情堪憫恕」減刑,是誤用刑法減刑規定,後來改判三年四個月,全案可上訴。 」不過問題來了,法條所謂的「最低度刑」是否有隻法定最低本刑,還是法官可在其他減刑事由減刑後,再依59條減刑一次。 在2009年6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的兩公約批准書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無立場接受存放。 故中華民國自行邀請國際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實施狀況並定期發布審查報告。 2013年中華民國政府邀請國際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實行狀況,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刑法59條 第56、57項明確指出公約不禁止死刑但至少應暫停執行死刑、且無赦免途徑、無第三審強制辯護人是違背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
刑法59條: 是否依據刑法第59條減刑,由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
因此為了保持刑罰的「衡平性」,刑罰也需人性化,才會有了刑法第57條和第59條的制訂。 司法院大法官於2006年第1297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中再次針對死刑是否違憲作出表態,大法官表示:「關於死刑為法定刑是否違憲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等號解釋有案,尚無再行解釋之必要。」由本次的議決中可知,大法官至2006年的態度仍認為,死刑做為法定刑,並無違憲之虞。 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正式通過對國防部的糾正案,就國防部將此案交由不能進行司法調查的反情報人員偵辦,且涉嫌非法刑求、取供,隔年7月將未涉案的江國慶判處死刑,許姓士兵雖在同年5月自承犯下此案,國防部卻無視許兵的自白,迅速處決江國慶。
-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等混跡流氓派系,動輒結夥尋釁,為求遏止社會近來囂張殘暴之風,殊無堪資憫恕可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
- 然而,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者,須經醫師判定腦死方能捐贈器官。
- 新聞報導指出,新竹一名古姓男子,將中度智能障礙的女子帶到旅社性侵,起初古男一直否認犯行,直至一審判決前才認罪,之後僅賠付被害人四萬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
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88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法59條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刑法59條2025 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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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2009年6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的兩公約批准書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無立場接受存放。
- 故其所犯倘係販賣毒品罪,則供出之毒品來源,自須係本案所販賣毒品之來源,始有適用之餘地。
- 若受死刑諭知之人犯,有心神喪失或者懷孕的情形時,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由法務部命令先停止執行。
- 此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該院斥責古男無悔意,並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以「情堪憫恕」減刑,是誤用刑法減刑規定,昨改判三年四個月,全案可上訴。
- 因聲請非無限制,便能讓廢死團體提以相同的例稿反覆聲請,技術性的拖延死刑執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 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 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此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該院斥責古男無悔意,並認定一審以古男和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以「情堪憫恕」減刑,是誤用刑法減刑規定,昨改判三年四個月,全案可上訴。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幹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 自由廣場》我側翼,我驕傲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狀」,二者意義雖有不同,於裁判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由之審酌。 倘法院就犯罪一切情狀全盤考量,並敘明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且其裁量權之行使未有濫用或不當者,即有其適用。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魏○玲於第一審參與審理後,認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於事證明確之下,仍一再辯解,浪費司法資源,請求從重量刑,於原審以公務電話查詢時仍為同一表示,是本件難認有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適用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為不當云云。
刑法59條: 刑法第59條的相關實務見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 刑法第59條所稱「犯罪情狀」與刑法第57條「一切情狀」間之適用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2025 刑法59條2025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59條: 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2025 刑法59條2025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59條: 自由共和國》洪財隆/新聞有價公平議價 澳洲經驗和紐西蘭模式的神髓何在?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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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赦免法」應否賦予死刑犯特赦或減刑權利,須由立法機關依兩公約內容考量,非大法官權責。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雖然排除同法第31條之適用,但其並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且不論有無資力,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故應無侵害人民訴訟權之虞。 第三、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並不符釋憲要件。 此外,最高法院曾提出販毒被告可否適用的看法,認為59條所說的最輕刑度,應該是被告案件在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予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舉例而言,若是毒品案件因為被告自白以及供出上游分別減刑了2次,刑期只剩3年,法官若認為符合情狀,可以再依59條將3年往下減一次。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59條: 社會與公眾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將該案卷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法務部)。 而且依同法第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準,在執行檢察官有收到法務部令準之後,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即無提起再審或者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到之後3天內執行死刑。 刑法59條 《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規定,在執行時,先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看倌們您看實務上對該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看似簡單明確,然而法官實際上應用起來,卻是隨人解讀,因人、因事而分歧。 執業律師二十餘年來,經辦採用59條減輕刑度的判決,端視被告是否為被害人所原諒,是否有悛悔之心,以及幸運的遇到具慈悲心的法官。
刑法59條: 死刑犯器官捐贈
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各該法定減輕事由據以減輕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提出了看法,認為59條所說的最輕刑度,應該是被告案件在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予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舉例而言,若是毒品案件因為被告自白以及供出上游分別減刑了2次,刑期只剩3年,法官若認為符合情狀,可以再依59條將3年往下減一次。 以上,我們知道了刑法第59條的條文規定,訴訟個案要提出符合上面所提及的『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等條件的論據,纔有可能說服法院依據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依照判決實務見解,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6年臺上字第568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7813號判決參照)。 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其犯罪情狀確有可憫恕時,始得為之,至被告素行正當,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935號刑事判例參照)。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則係裁判上之酌減,乃法院於職權範圍內得為酌定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參照)。
本件上訴人為執法警察,竟無視法紀,而包疵徐銘○公然盜採砂石,且嫁禍於被害人,其犯罪情節在客觀上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原判決並未詳細說明,徒以上訴人「除獲有接受邀宴之不正利益外,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再因此收受其他財產或利益,故即令處以最低法定刑,仍難免有情輕法重情形。」為由,而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難謂允洽(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564號判決參照)。 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564號判決、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781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