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認為對隨後之審判屬適宜,得在起訴批示中,要求製作社會報告書或更新已存於卷宗之報告書之資料,並要求在確定有關制裁前提交之。 凡可預見對偵查又或對將進行之預審或審判,以及對法院管轄權之確定屬必需之紀錄證明及紀錄證明書,尤其是嫌犯刑事紀錄證明書,均須附於卷宗。 一、檢察院訊問嫌犯或進行嫌犯應參與之對質或辨認時,最遲須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嫌犯進行該措施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遇有緊急情況,且如有延誤將構成危險者,可容許以任何電訊途徑提出拘留之要求,但隨後須立即以上款所指之命令狀確認之。
- 二、如其中一名或數名嫌犯已委託律師而其餘嫌犯尚未委託律師,法官得在被委託之各律師中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律師為其餘嫌犯辯護,但以此情況不妨礙辯護之作用為限。
- 二、作出關於維持聽證紀律及領導有關工作之決定無須經任何手續;如法官認為不影響將採取之措施之適時性及效力,得口述該等決定,以作成紀錄,並在作出決定前先聽取辯論。
- 四、在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須詢問在場的證人及聽取在場的輔助人、鑑定人或民事當事人的聲明,即使此導致更改第三百二十二條所指的調查證據次序亦然。
- 一、一切對犯罪是否存在、嫌犯是否可處罰以及確定可科處之刑罰或保安處分等在法律上屬重要之事實,均為證明對象。
三、裁判書製作人就請求書及對此之回應作出闡述,闡述完畢後,須讓檢察院及辯護人各發言十五分鐘;隨後由法院開會進行評議,並立即將所作之評議公開。 嫌犯 一、法院收到聲請後,如不認為聲請明顯無理由者,須命令或在有需要時以電話命令立即提交被拘留之人;如不提交,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之。 二、如就第一百九十三條所指之任一犯罪而提起訴訟程序,則上款所指之期間分別延長至八個月、一年、兩年及三年。 四、本條所規定之廢止及代替係依職權或應檢察院或嫌犯之聲請為之,為此應在有需要時聽取檢察院之意見及嫌犯之陳述;然而,如法官認為嫌犯之聲請明顯無依據,須判處其繳付4UC至16UC之款項。 三、如出現採用強制措施所取決之防範要求降低之情況,則法官以其他較輕之措施代替之,或決定以嚴厲性較低之方式執行之。
嫌犯: 詞:嫌犯
二、扣押之物件須儘可能附於卷宗;如屬不可能,則交託負責該訴訟程序之司法公務員保管或交託受寄人保管,並將此事記錄於有關筆錄。 一、除第一百五十九條第四款之情況外,進行搜索前須先將命令搜索之批示之副本交予事實支配搜索地之人,該副本須指明該人得在場觀看搜索,並由其信任且到場不會造成耽擱之人陪同或替代。 嫌犯2025 一、有權限之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得命令某人或某些人不得離開受檢查之地方;欲離開受檢查之地方之人必須在場時,有權限之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得在有需要時藉助警察部隊強迫該等人逗留於受檢查之地方,直至檢查完結。 四、在有權限之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抵達現場前,如不及時採取第二款所指措施將對證據之獲得構成迫切之危險,則由具有當局權力之人員暫時採取該等措施。 三、屬第一款所指之情況,以及當法院有依據懷疑文件屬虛假時,為着法律效力,法院均須將該文件之副本轉交檢察院。
五、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一百條第一款a與b項之規定,相應適用之;如該兩種通知方式使用後顯得無效,則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三、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相應適用於依據以上兩款之規定作出之歸檔批示;對該歸檔批示,可由輔助人或在提起上訴之聲請中成為輔助人之人提起上訴。 二、作證言之日期、時間及地點須告知檢察院、嫌犯、辯護人、輔助人律師及民事當事人律師,以便其欲在場時能在場。 三、如有關犯罪係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則僅當告訴權人在拘留作出後隨即行使其權利時,拘留方得維持,而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應製作或命令製作筆錄,在筆錄中將告訴予以記錄。 檢察院、嫌犯、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對於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宣示之刑事判決,具有請求審查及確認之正當性。
嫌犯: 第一部份
一、各共同嫌犯之間、嫌犯與輔助人之間、各證人之間或證人與嫌犯及輔助人之間可進行對質,只要各人所作聲明之間出現矛盾,且對質被認為對發現事實真相屬有用者。 二、訊問僅得由法官進行,而訊問時有檢察院及辯護人在旁,且有司法公務員在場,如有需要,亦有傳譯員在場。 二、如為評估證言之可信性而必須檢查任何作證之人之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狀況,且該檢查可在不拖延訴訟程序之正常進行下作出者,司法當局須作出該檢查。 四、如屬檢察院人員之不到場,須讓其上級知悉此情況;如屬在訴訟程序中被委託或被指定之律師之不到場,須讓代表有關職業之機構知悉此情況。 三、載有速記之紙張及載有機器速記或錄音錄像之帶須附於該筆錄;如此為不可能,則在施加封印及加上編號,以及以有關訴訟程序之資料加以識別後,將之妥為保管;所保管之紀錄之一切開啟及封閉,須由進行該行動之實體在筆錄內載明之。 嫌犯2025 三、如屬上款所指之情況,應採取措施,以維護所作聲明之自發性;如有需要,須命令聲明人將該書面筆記展示,並詳細詢問其來源。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澳洲昆士蘭警方指出,澳、印執法單位一直在密切合作,但辛格引渡回澳洲的時間尚未確定,因為他必須先在印度接受審判。
嫌犯: 第二百一十條
如輔助人提出控訴或同意控訴後出現不可對其歸責之理由,以致嫌犯未被起訴或嫌犯被判無罪,則輔助人獲豁免繳納司法費。 二、如決定須向其他實體報到,則向有關實體作必需之告知,而該實體應通知法官各次報到是否依期;如被判刑者不依期報到,則該實體還須指出其所知悉之理由。 二、作出該批示前,須先取得檢察院之意見及先聽取輔助人與被判刑者之意見;如屬暫緩執行而附隨考驗制度之情況,則還須先聽取社會重返部門之意見。 三、如屬將不繳納之罰金轉換為監禁之情況,則在作出暫緩執行該監禁之裁判前,須先取得檢察院之意見,但由檢察院聲請暫緩執行者,不在此限。 一、如否決假釋,而尚有一年以上徒刑須繼續執行者,須在該期間完結之兩個月前,再次依據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送交報告及意見書。 三、給予假釋之批示,除載有給予假釋之依據外,還須說明有關之期間及受益人須履行之義務或行為規則;該批示須通知受益人,且其於獲釋前接收該批示之副本。
嫌犯: 事實之重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嫌犯: 第二百六十一條
三、應在信封或通知書之正面準確指明該函件之性質、有關法院或發出該函件之部門,以及下款所指之程序上規定。 二、如使用郵寄方式作出通知,則推定在郵政掛號日之後第三日接獲通知;如該日非為工作日,則推定在該日隨後之第一個工作日接獲通知,而在通知行為內應載明有關告誡。 一、嫌犯不論有否行動自由,得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內呈交申述書、記事錄及聲請書,即使該等文書係未經辯護人簽名者,但該等文書之內容不得超越有關訴訟程序標的之範圍或其目的係維護嫌犯之基本權利者。
嫌犯: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如該擾亂者仍應在當日參與由法官主持之行為,或應在該行為進行時在場,則法官在有需要時命令將該人拘留,直至其參與該行為時為止,又或命令在該人必須在場之時間內將其拘留。 三、如法官被提出作為證人,則法官在卷宗內作出批示,以其名譽承諾,聲明其是否知悉可能對該案件之裁判有所影響之事實;如聲明知悉該等事實,則須迴避;如聲明不知悉該等事實,則不得再為證人。 三、在接收答覆之期間終結後,須通知嫌犯及輔助人在十日內作出陳述;為着相同目的,須將有關卷宗交予檢察院,以便其在十日內檢閱之;繼而,經收集認為屬必需之資訊及證據後,有管轄權之法院須解決該衝突。 一、預審法官有權限依據本法典之規定,行使在偵查方面之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及最簡易訴訟程序作出裁判。 三、在第一款a及b項之情況下,司法費之定出所應遵從之限度,為控訴內所載而被判理由不成立之部分中最嚴重犯罪所適用之訴訟程序之限度。
嫌犯: 獨/警察護選票遇劫! 早餐被猴子搶走…他怒PO「嫌犯」囂張照
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林姓被告涉犯殺人等罪嫌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事實,諭知聲請羈押。 三、如嫌犯及輔助人同時被判處繳納司法費,則凡不能僅歸入兩者任一方活動之訴訟費用,均由嫌犯及輔助人共同負責。 一、在為必須重新審查被收容者情況而計算出之日期兩個月前,社會重返部門須將報告送交檢察院,報告中須對被收容者之家庭及職業背景加以分析。 三、如該裁判並未載明重新適應社會之計劃,或該計劃應加以完備,則社會重返部門在三十日期間內,經聽取被判刑者意見後,編制或重新編制該計劃,並將之提交法官認可。
嫌犯: 第二百九十二條
二、如應負民事責任之人有參與有關刑事訴訟程序,只要其責任被確認,則有關之民事損害賠償判處係針對應負民事責任之人,或以連帶責任方式針對應負民事責任之人及嫌犯。 二、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二、隨後,主持審判之法官詢問其餘法官是否認為有需要調查補充證據,以確定將科處之制裁之種類及其份量;如回答不需要,或在依據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調查證據後,法官須就將科處之制裁之種類及其份量進行評議及表決。 一、依據上條規定進行之評議及表決,如結果為應對嫌犯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者,主持審判之法官須宣讀或命令宣讀卷宗內關於嫌犯前科、其人格之鑑定及社會報告書之所有文件。
嫌犯: 拘留
促進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屬檢察院之權限;此外,促進執行司法費、訴訟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應付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款項,或應付予由檢察院在司法上負責代理之人之款項,亦屬檢察院之權限。 二、損害賠償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而嫌犯對於就引致作出被再審之裁判之事實須負責任之人所擁有之權利,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代位。 嫌犯2025 三、判決之撤銷使當中科處之制裁終止執行,但中級法院須決定應否對被判罪者採用在有關情況下依法可採用之強制措施。 嫌犯2025 三、如命令中止執行,或如被判罪者仍未開始服刑,則中級法院決定應否對被判罪者採用在有關情況下依法可採用之強制措施。
對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違法犯罪情況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將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精神,堅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寬大處理。 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偵查人員收集、覈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 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三、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
一、任何聲明均須以口頭方式作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而以口頭作出聲明時不許可朗讀為此目的而事先製作之書面文件。 七、必須載明作出訴訟行為之年、月、日;如屬影響人之基本自由之行為,還須載明該行為開始及結束之時間;應指明作出行為之地點。 六、日期及數目得以阿拉伯數字表示,但刑罰、損害賠償之金額及其他確實性必須加以維護之資料須以大寫指明。
二、如本法典內另定期間,則不適用上款之規定;如有嫌犯被拘留或拘禁,而上款所定之期間影響剝奪自由之時間者,則亦不適用上款之規定,在此情況下,有關行為必須立即先於其他工作作出。 嫌犯2025 三、法官須於二十四小時期間內作出裁判,對該裁判不得提起上訴;辦事處須依據第一百條第五款b項的規定,立即將法官所作的批示通知聲請人。 二、然而,法官依職權或應檢察院、嫌犯或輔助人之聲請,得以批示決定對公眾之自由旁聽作出限制,或決定有關訴訟行為或其中一部分不公開進行。
嫌犯: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七、為着上款所指之目的,且應以第六十一條第一款a項規定為理由而提出之聲請,司法當局須許可發出證明,讓人知悉處於司法保密狀態之行為或文件之內容,只要訴訟程序係與陸上通行之車輛所造成之意外有關。 一、當一據知具有正當性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人參與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首個行為時,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應告知該人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該請求及告知其須遵守之手續。 嫌犯 依媒體所公佈的蒐證照片所示,本案經警方「同意搜索」查獲的「壯陽藥」連同膠囊包裝在內的「毛重」共4.98公克,並未超過20公克(也沒有超過新法規定的5公克)。 一、為着《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之效力,法官須指定進行聽證之日期,並依職權或應聲請命令採取其認為對作出裁判屬必需之措施。 一、解決衝突的裁判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產生效力,並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但不影響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的適用。 一、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終審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嫌犯: 第二百九十一條
二、如屬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情況,而有告訴權或自訴權之人透過獨立之民事訴訟提出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則該請求之提出等同於放棄告訴權或自訴權。 一、在向一非為嫌犯之人作出任何詢問期間,如有理由懷疑該人曾犯罪,則進行詢問之實體須立即中止詢問,並作出上條第二款所指之告知及說明。 二、成為嫌犯係透過司法當局或刑事警察機關向被針對之人作出口頭或書面告知,以及說明及有需要時加以解釋其因成為嫌犯而具有第五十條所指之訴訟上之權利及義務而為之。 二、提出有管轄權之衝突,亦得由檢察院、嫌犯或輔助人,藉着向有管轄權解決衝突之法院之院長提出聲請為之,該聲請須附同上款最後部分所指之資料。 嫌犯 二、合議庭尚有管轄權審判獲受理一併進行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只要損害賠償請求超逾司法組織法律對此所訂定的金額。
二、隨後,法官依據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作出所需之緊急行為,並命令實施被聲請採取之措施,以及其他其認為對澄清案件屬必需之措施。 一、在曾將以口頭向獨任庭或合議庭作出之聲明予以記錄之情況下,如發現有第四百條第二款各項所指之瑕疵,且有理由相信再次調查證據可避免卷宗之移送者,則中級法院容許再次調查證據。 十、如上訴應由評議會審判,則裁判書製作人依據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的規定,須在向其送交卷宗之日起二十日期間內製作合議庭裁判書的草案。
嫌犯: 第二百四十一條
總的來說,這名嫌疑人的現狀相對較好,截至目前日本檢察院也還沒有公佈其最終判決結果,不過對於他的這個行爲日本法院方肯定要進行嚴厲的審判,畢竟他刺殺的是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 媒體記者以市民身份致電該聊天記錄中所涉及的黃沙站派出所,該所民警證實了確實有相關事件發生,涉及刑事案件,並表示涉嫌潑灑硫酸的相關人員“已經在我們控制中了”。 對這一事件的調查情況,該名民警未做正面回應,稱廣州市公安局隨後會發布正式通告,“可以放心,地鐵是安全的”。 中新網多倫多11月25日電 加拿大安大略省約克區警方11月25日通報,當日在華人聚居的大多倫多地區萬錦市,警方與多名嫌犯交火,現有一人死亡、一人受傷。 民視新聞/ 綜合報導一艘澎湖籍漁船今天(11月29日)凌晨4點多,在四角嶼附近海域起火燃燒,海巡署接獲民眾報案,請求救援,立即出動巡防艇救援滅火。 演員柯震東日前在金馬獎上,才錯身”最佳新導演獎”,近來忙著籌畫電影上映,卻被週刊爆料疑似有交往對象,而且對方身分還是小鬼前女友峮峮,兩人被拍到在深夜同遊北市街頭,不過柯震東經紀人第一時間跳出來否認,只說是朋友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