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2025詳細資料!(震驚真相)

從再犯率始終偏高可以推知,改善行為人如果只靠監獄的隔離,效果有限。 大部分能夠順利重返社會的毒品施用者,都有獲得家庭、朋友支持。 如果沒有轉向處分,將其一律送進監牢,目前教化效果有限,且入監後家庭支持弱化,出獄後容易被貼標籤,其實不利於毒品使施用者重返社會,過正常生活;若不能被社會所接納,往往又會再犯。 很多犯罪都可適用緩起訴,其功能在於透過檢察官,讓較輕微的案件無需進入矯治體系,如公然侮辱、過失傷害等輕罪。 若都讓當事人入監,恐增加監所負擔,因此只要當事人完成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緩起訴負擔——寫悔過書、做公益服務、支付公益機關一定價金等——檢察官就會作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註2),即施用毒品者可以不被送進監所、看守所進行勒戒、戒治,而是由檢察官作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當事人須定期至醫院看門診,完成戒癮治療。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2、附表3、附表4修正草案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2025 (二) 辦理戒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 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 辦理戒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三)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走私毒品案件,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
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術或
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笑氣管定了! 公告第一個關注化學物質上路2020-10-30

司改會發布聲明指出,臺灣毒品刑事政策走向兩極化處遇,對使用者給予治療機會,對供應者施以重刑,但現實存在的灰色地帶就是因藥癮而涉入小額交易者,但重刑無法使這些人離開藥物交換網,更可能讓藥癮者在獄中建立更多藥品人際網絡,造成更多毒品危害。 本辦法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規定,由所屬機
關依相關法令,審酌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
表現、所生之影響及行為人之品行等情狀,核實獎懲。 本辦法所定毒品,其數量依行政院指定之檢驗機關 (構) 出具檢驗文件所
載之純質淨重計算之,屬植物者,依其株數計算之。 以上是販賣毒品罪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分享!

  •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自公佈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 〔記者黃欣柏/臺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製造、販運及持有各級毒品者加重處罰外,也把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門檻從20公克以上調整為5公克以上。
  •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 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6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1)「處遇」的意思其實「是類似一種執行的措施」,像附命戒癮治療就是一種處遇、罰款、悔過書或勞動服務也都是所謂多元處遇的可能態樣,通常在毒品案件中討論到處遇時,都是在探討什麼樣的「方式」,可以真正解決再犯的問題。 上述條文確實包括「治療和寫悔過書」,但「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處置」的說法並不精準,實務上還可以要求當事人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一定勞務。 檢察官實際上為緩起訴處分時,會搭配之遵行事項為何,仍須視檢察官之具體決定。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因此,此傳言稱修正草案為「吸毒除罪」,並不正確;提及吸毒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則是片面事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第一項但書與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檢驗機關(構)領用檢體之要件、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軍事看守所及軍事監獄之規定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11年)

那麼,如果毒品交易的買賣雙方,已經在「買賣價金(金額)」、「買賣標的(毒品與數量)」等事項達成合意,但是還沒有把毒品交付給買家,就屬於「販賣毒品未遂」。 前面提過了轉讓與販賣毒品細微的差異,不少讀者也會搜尋「販毒刑期」、「販賣毒品刑期」、「販賣二級毒品刑責」,律師要在這裡提醒:販毒判刑比起轉讓的刑期還要重上更多。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2025 戒治處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 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應受講習人於接獲毒品危害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 其因病、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機關(構)申請延期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販賣毒品罪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民國109年時的修法,使得販賣毒品的刑責比過去來得更重;另外109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的解釋,也對於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作成了一番解釋,讓過去兩個不合理的判例意旨不再適用。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2025 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生效2021-09-03

四、審判中之案件,依修正後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者,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
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自公佈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在立法史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揭示施用毒品者為「病患性犯人」,初犯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代替原有之刑罰。 行政院會2019年11月7日通過法務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社羣平臺開始流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通過定案提交修法.吸毒除罪.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處置~」。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政院拍板毒品條例修法 檢察官林達籲立法院加速通過

辦理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 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 辦理戒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戒毒成效者。 (二) 辦理戒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戒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法院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重新審理。 毒品檢驗機構檢驗出含有新興毒品或成分而有製成標準品之需者,得由衛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

吸毒背後因素涵蓋社會、文化、經濟等層面,核心問題並不是直接處以刑罰,而是要解決犯人的成癮性等問題,否則即使將毒品犯罪人抓去關,刑期結束後往往容易因為社會不接納、無經濟能力,導致犯罪人又回到朋友圈裡繼續接觸毒品。 因此在刑罰之前,才會採取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盡可能讓毒品犯罪人禁斷毒品接觸,展開新的人生。 轉向處分功能在於更有效針對個人犯罪成因展開矯治,假如實施轉向處分就能解決吸毒者成癮性等問題,沒有實施刑罰的必要。 若是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一級、二級毒品之器具,原本僅可處1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也將其調高至10萬元以下。

所謂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將原本為刑事犯罪之行為,修正為非刑事犯罪。 然而轉向的前提為刑事犯罪,除罪化與轉向處分的前提不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20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對照表 對此,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參照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